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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禁放立法不能忽視少數人利益訴求

央視國際 (2004年02月16日 14:45)

  新京報消息:春節過後,鞭炮究竟是禁還是放,再次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本報今天報道,不少北京市民希望代表委員在今年的北京市“兩會”上,能就鞭炮解禁提出議案提案,一些代表也準備在本屆人大會上再提一個議案,希望鞭炮由“禁放”到“限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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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93年北京市通過禁放條例,我們不斷受到鞭炮問題的困擾。越來越多的人,迫切希望燃放煙花爆竹甚至不惜違法燃放,給立法者提出一個非常嚴肅的問題:用實踐是檢驗立法是否科學的標準來看,北京市立法禁止燃放爆竹是不是充分反映了民意?這是一個需要從根本上進行思考的問題。

  幾年前,有關機構作過一個統計,有80%的北京市民希望過一個祥和、安全、寧靜的春節,對禁放額手稱慶,只有20%的市民堅持認為“不放鞭炮好像沒過年”。且不説事過境遷,不少人對鞭炮的態度或許已經發生轉變,即使支持和反對的人群比例仍然是“二八分”, 現在的完全禁放也難以認為是合理的。

  為什麼這麼説?立法是考慮了各種利益訴求的結果。北京市當初立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考慮了污染環境、安全、衛生等諸多因素,是有充分根據的。但是,燃放鞭炮又確實反映了我們的一種文化傳統、文化積澱。如果當初立法時能把各方面的利益、要求都考慮在立法之中,不是一禁了之,而是在考慮國情、文化基礎上,允許適當在特定時間、特定地點燃放,或許就不會遭遇現在的尷尬。

  我們常説“立法是人民意志的體現”,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也是民意的體現,這點沒有疑問。但是,從立法的嚴格意義上講,又很難説究竟怎麼做才是民意的準確的表達。一般説,一部法律過半數表決同意就通過了。假設100個人參加了制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法規,51個人同意,49個人棄權或者反對,法規就可以通過,但是不是51個人代表了民意,而49個人一點也不代表民意?恐怕不能這麼説。這個時候就要求立法的決策者考慮少數人為什麼棄權、反對,我們在立法之中需不需要考慮這些因素。如果需要考慮,那麼怎麼考慮,是不是需要通過“例外條款”反映另一部分人的民意?

  在北京市,鞭炮完全解禁仍然不可能。但是,經過充分討論、論證,最終通過的法律能夠反映最多數的市民,包括20%的少數群體的呼聲,對這點,我們毫不懷疑。而也只有這樣的法律,才能得到百姓發自內心的擁護和遵守,我們也將因此走出鞭炮帶給我們的尷尬。(李曙明)

責編:李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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