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6月08日 16:25 來源:新華社
新華網北京6月8日電(記者李京華)首都高速公路發展公司、北京首都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原總經理董國森及公司原總會計師、副總經理樸善琨,私分鉅額國有資産,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受到刑事處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終審裁定,維持一審法院以私分國有資産罪、受賄罪數罪並罰,分別判處董國森14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3萬元,沒收個人財産10萬元;判處樸善琨8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4萬元,沒收個人財産5萬元。
法院查明,1996年8月,首都高速公路發展公司為本單位職工購買了商業保險,共支出320萬元。1997年3月首都高速公路發展公司與另一家企業註冊成立北京首都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後,由於首都高速公路發展公司相關人員未明確告知保險費能夠返還,致使該筆費用被列入管理費並在北京首都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賬目中攤銷。
1999年8月,保險公司將320萬元保險費本金返還首都高速公路發展公司。後經擔任首都高速公路發展公司及北京首都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董國森、總會計師樸善琨決定並經手,將返還的320萬元再次購買保險。其中,317萬餘元分別以首都高速公路發展公司的名義給職工購買“團體補充養老保險”和“福壽兩全保險”等商業保險,致使公司財産被私分。
董國森在擔任首都高速公路發展公司和北京首都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期間,于2001年向首都高速公路發展公司與北京市伊人廣告公司共同註冊的北京超高速廣告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伊某借用55萬餘元,購買上海市的一套三居室住房。2002年春節後,董向伊提出低價購買該住房,但雙方一直未明確具體價格,此後董向伊提出辦理過戶。同年6月,伊將該房産過戶至董的妻子名下。在過戶前後,董國森未支付房款。2004年5月,董國森及其妻將該房産以97萬元的價格售出。
樸善琨在擔任首都高速公路發展公司和北京首都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總會計師、副總經理期間,利用為單位經手購買商業保險,指定會計師事務所承擔工程決算審計業務,違規將公司賬外賬戶資金存入商業銀行等便利條件,于1999年至2003年間,收受保險業務人員、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及銀行工作人員給予的回扣、好處費共計16萬元;樸善琨于1999年11月,擅自決定將截留的京津塘北京市公司交給北京首都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保管的173萬元賬外賬資金所産生的銀行存款利息,以北京市交通局首都機場高速公路管理處的名義為公司財務人員、有關領導及相關人員購買“團體養老保險”。2003年初,因監事會審計賬外賬時被發現,樸善琨在保險公司辦理了退保手續,將173萬餘元退回北京首都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
責編:朱春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