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4月03日 14:09 來源:
2003年2月,河南省南陽市的賈女士,花8000元錢在當地一家美容中心做了光子嫩膚。她本想讓自己面部皮膚更加白嫩,然而結果卻令她痛不欲生,至今卻無法走出痛苦的陰影(CCTV.COM.2006年4月2日晚《焦點訪談》“美容中心的玄機”)。2006年4月3日星期一《工人日報》又報道了“虛假醫療廣告罪第一人”的消息,不禁讓人發問,“虛假廣告”頻發,何時不頻發;“虛假廣告”,何時不虛假?發佈虛假廣告的傳媒,有沒有連帶責任?為什麼總有人被虛假的東西蒙昏了眼?
因此,要讓“虛假廣告”不虛假,虛假的廣告沒有市場,不能讓虛假的廣告再傷害無辜,那麼是不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是,認清責任。即發佈虛假廣告的人能定罪,如《工人日報》2006年4月3日報道“虛假廣告醫療第一人”,那麼,作為媒體為虛假廣告進行宣傳的,就應該認定為有連帶責任。如果發佈虛假廣告的主體,不是通過傳媒機構,那麼人們又如何知道這樣的廣告,何以誘得人認同上當呢?發佈虛假廣告人可以定罪,發佈虛假廣告的傳媒應相應的受處罰。
二是,嚴格把好審批關和運行過程關。作為工商部門和主管部門既要嚴格把好審批關,同時要注重跟蹤檢查,不能一審就完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把虛假廣告消滅在萌芽當中。作為發佈廣告的傳媒機構,應該注重社會效果和對人民負責的態度,要積極配合工商部門做好審核工作,不發佈沒有經過工商部門和主管部門審核的廣告,不為金錢所困擾,杜絕虛假的廣告在大眾傳媒中“散發”出去,以正視聽。要以樹立傳媒良好形象為己任。
三是,實行舉報制度。工商部門和主管部門應實行舉報制度,接受群眾的監督。對於發佈的虛假廣告,有人舉報,應立即跟蹤檢查、追究,符合實情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但必須做到嚴格保密舉報人。否則,舉報制度等於虛設。
不能讓“虛假廣告”再坑害老百姓了!否則,對國家,對社會,對人民都不利。(作者 沈宏勝)
責編:柳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