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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將首次明確規範“國企高管收購”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6月27日 15:28 來源:

  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記者孟娜 趙磊):26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三次審議的物權法草案明確:國企高管以低價收購等手段進行財産轉讓,造成國資流失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這是我國首次在重要法律中就國企高管收購做明確規範。

  此間專家認為,物權法草案中加入國企高管收購的相關條款,是將規範國企高管收購上升到了法律層面,這是4月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企業國有産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之後,我國對國有産權向管理層轉讓進行規範的又一重大舉措。

  物權法草案第三次審議稿説,“國有和集體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無償或者以低價折股、低價出售等手段將國有、集體企業的財産轉讓,造成國有、集體財産流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權威人士26日接受新華社採訪時説,物權法作為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要維護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上述條款主要是針對目前國有企業深化改革中所出現的一些問題而增加的,目的是更好地保護國有資産,保證公有制的主體地位。

  去年年底前後,伊犁股份董事長鄭俊懷利用信託違規搞MBO東窗事發,集中暴露出國有企業MBO中普遍存在潛規則:自賣自買、暗箱操作、虛假評估、風險轉嫁。

  近幾年,在國有産權向管理層轉讓中,由於“內部人操縱”、信息不對稱等原因,出現了管理層自賣自買,暗箱操作,人為壓低轉讓價格,隱瞞或轉移資産,違規融資,損害投資人和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等現象。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專家説,在物權法草案中對國企高管收購進行規範是一件具有積極影響的事件,它使國企産權向管理層轉讓有了法律規範。

責編:張雨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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