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原創] 人民幣緣何頻頻“受辱”
央視國際 (2004年12月24日 14:34)
近段時間,人民幣“受辱”的新聞可謂接連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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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山東省青島市某外國語學校舉辦宣傳活動時,將許多1元新版人民幣放入禮花炮筒內打上天,紛紛飄落的人民幣引來圍觀群眾爭搶,場面混亂。
12月12日晚,陜西省三原縣公安局刑警隊民警王平和朋友任某等4人在一足療店付費時,與服務員發生口角。醉酒狀態的王平將服務員找給他的錢撕碎後扔在地上,又從自己身上拿出一沓人民幣扔在地上,將其中的幾張50元和100元面值的錢撕碎;
12月14日《北京青年報》報道,北京上演音樂劇《雪狼湖》,賣票方為了杜絕假票,將人民幣當成了“防偽伴侶”:如果演出票上沒有一角錢,或者一角錢上的編號與演出票上的編號不一致,就説明票是假的。
12月18日《北京娛樂信報》報道,記者在朝陽區東區郵政局營業大廳內看到,一種賀卡內夾有第五套面值100元人民幣的賀卡,售價為125元;另一種卡夾有面值50元紀念幣,售價為80元。賀卡的卡號與內夾的人民幣號碼相同。
遭炮打,被撕碎,做“防偽伴侶”,做“促銷禮物”,加上以前常見的被折疊成“紙船”,遭亂涂亂畫,寫滿電話號碼、徵婚啟事、辦假證電話等,人民幣“受辱”的事件可謂層出不窮。
人民幣作為我國的法定貨幣,絕不僅僅是一般等價物,如同國歌和國旗一樣,它代表著國家和政權,也是政府培養和強化公民國家認同意識的重要符號,一個不尊重自己祖國貨幣的人,是不會贏得他人真正的尊重的。因此,愛護人民幣,是每個公民的責任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人民幣。禁止損害人民幣和妨礙人民幣流通”;“禁止故意毀損人民幣的行為”。相關法律解釋也表明,故意毀損人民幣的行為包括:為祭奠死者而燒燬、為賭氣比闊而撕毀、以營利為目的將人民幣加工成工藝品出售、在人民幣上亂寫亂畫、塗抹廣告等。《中國人民銀行法》也明確規定:禁止故意毀損人民幣。不管怎麼説,像上述種種行為,都是對人民幣的“侮辱”,都是一種違法行為。
其實,即便是不知道《人民幣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相關規定,單是憑常識,稍有頭腦的人也應該知道,人民幣是不可以“侮辱”的。但是,為啥“侮辱”人民幣的事在我們的周圍頻頻發生呢?從新聞報道來看,“侮辱”人民幣者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是最主要的原因。
在《人民幣管理條例》總則等條款中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管理人民幣的主管機關。《條例》還規定,對於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者,將由工商行政管理等執法機關在對其給予警告的同時,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3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千至5萬元的罰款;尤其是對屬於故意毀損人民幣的,將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拿人民幣做“防偽伴侶”、“促銷禮品”,都可視為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而炮打、撕碎顯然是對人民幣的損毀。新聞報道就是舉報。但是,這些“侮辱”人民幣的新聞廣為傳播後,除了一些專家和評論作者引用法律條文指出其違法外,卻始終未聽到那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哪家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公安機關主動介入,履行管理和處罰職責。
對於普通群眾來説,對於一些“侮辱”人民幣的行為,由於不會給自己造成實質性的傷害,除了憤憤不平,最多只能説説而已。對於工商部門、銀行、公安部門來説,由於這些行為對他人和社會造成的危害是隱性的、不確定的,“無主的”,也就樂得個“民不舉,官不究”,甚至“舉而不究”了。但是,輿論的口誅筆伐,對於某些違法違規者而言,根本就不算什麼。這樣,就給某些人造成一種誤導,“侮辱”人民幣是違法,但違法了又怎麼樣?媒體批評了,我停了就是了,一點損失沒有,説不上還能“擴大影響”呢?
青島“炮打人民幣”事件發生後,記者就此向中國人民銀行青島中心支行,以及青島市南公安分局做了彙報。但時至今日,也沒聽説這些部門採取什麼行動。那個撕錢的民警王平已被開除公職,但開除不是因為他撕錢,而是因為他敗壞了公安幹警形象。違法行為接連不斷,主管部門卻不聞不問,人民幣頻頻“受辱”也就不足為奇了。問題是,銀行、工商、公安等部門如此“不作為”,應該由誰來問責?又該怎麼問責呢?(作者:易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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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