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6月12日 20:22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12日電(記者孟娜)中國的國際法和反腐敗專家12日表示,中國批准和積極部署落實《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是敢於承擔國際義務的負責任大國的做法,體現了中國正在以開放務實的態度吸收國際上成功反腐敗經驗,通過加強國際合作,推進反腐敗鬥爭的決心和努力。
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5年10月27日全票批准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今年6月12日,中央紀委會同有關部門召開實施《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二階段工作會議。
外交學院國際法教授劉文宗12日對新華社記者説,中國批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後,通過國內加強立法、協調執法部門通力合作等方式積極履行公約在國際合作等方面規定的相關義務,這與中國在國際社會上始終的敢於和善於承擔國際義務的負責任大國形象一脈相承。
北京大學法學教授儲槐植説,反腐敗最重要的環節之一是預防,這是國際上很重要的反腐敗經驗。《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有10多條涉及腐敗的預防問題。公約提出的預防與懲治腐敗並重的主旨與中國確定的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反腐方針基本一致,也體現了中國正在以開放的態度學習國際反腐經驗。
儲槐植説,公約要求對任何一種腐敗行為的懲治都要體現公平正義,如在懲治受賄人的同時,也要打擊行賄人。為此,中國也將修改相關法律對行賄人,特別是向國際組織、國際機構進行行賄的相關人士,予以相應的懲罰,以履行公約規定的相關國際義務。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于2003年10月經第58屆聯合國大會審議通過,中國政府于當年12月10日簽署。截至2005年9月15日,已有30個國家批准公約。公約于2005年12月14日生效。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共71條,確立了預防、刑事定罪與執法、國際合作、資産追回、履約監督五大機制,規定締約國就腐敗犯罪的查處進行國際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協助、移管被判刑人、移交刑事訴訟以及執法合作等,並對跨國流動的腐敗資産追回提供合作與協助。
據介紹,公約起草期間,由外交部、監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外匯管理局組成的中國代表團在公約的形成過程中“發揮了建設性作用”。
中國一貫重視反腐敗領域的國際合作。自1998年以來,中國檢察機關在國內外有關部門的協助下,成功抓獲了潛逃國外的腐敗犯罪分子70余人。原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行長余振東等3人貪污挪用公款達4.83億美元後潛逃美國,經過大量的外交努力,余振東于2004年被美國司法人員移交給中方。
根據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掌握的情況,目前中國外逃的經濟犯罪嫌疑人在800人左右,涉案直接金額將近700多億元人民幣。通過不懈努力,公安機關已從境外陸續緝捕到位的經濟犯罪嫌疑人達320人。
據介紹,公約批准後,有關部門正按照計劃抓緊落實中國有關法律制度與公約的銜接工作,如制定反洗錢法、修訂刑法中有關行賄和受賄罪的構成要件的規定等。反洗錢法草案已經在今年4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責編:劉彥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