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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原創] 偷漏稅八千萬怎“辭職”了得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6月02日 12:52 來源:
專題:網評天下精華版

  6月1日廣東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決定,接受羅澤勤辭去十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的請求。羅澤勤是廣東十八寶醫藥保健品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2003年當選為十屆全國人大代表,同年獲廣東省優秀民營企業家稱號。今年5月10日,因其所經營的企業偷稅漏稅,根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她向省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據《全國人大代表羅澤勤偷漏稅8000萬辭職獲准》2006年6月01日《羊城晚報》)

  羅澤勤偷稅漏稅,玷污了全國人大代表這個崇高的榮譽,理應把她從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清掃出去,這是她咎由自取。全國人大代表不講説是遵紀守法的模範,至少應該是遵紀守法的&&人,否則他在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他自己都不遵守,那麼怎麼還要人民去遵守,這樣的人大代表豈不成了特殊公民?偷漏稅8000萬,這是一種嚴重地經濟犯罪,理應對其全國人大代表進行罷免,怎能一個辭職了得?

  羅澤勤偷稅漏稅數額巨大,觸犯了刑律。稅務機關查明,她的十八寶醫藥保健品有限公司,2002年1月至2004年10月,為自己虛開農副産品收購發票15279份,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2536.5萬元;不按規定開具農副産品收購發票5422份,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746.4萬元;以不符合規定的和為自己虛開的農副産品收購發票入賬,虛列、多報成本和費用,共計偷漏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5135萬元。三項合計8417.9萬元。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罰最輕的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八千多萬,難道還不是數額巨大麼?

  現在的問題是,羅澤勤2003年當選為十屆全國人大代表,而她從2002年的1月就開始偷稅漏稅了,且每年有幾千萬元之巨,這個“偷稅”之人是怎麼被選上全國人大代表的?

  而且,現在她的偷稅漏稅問題被稅務機關查出來了,數額巨大,是一種嚴重地犯罪行為,為什麼允許她體面的辭職,而不是由原選舉單位罷免?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有這樣嚴重行為的代表,人大常委會都不行使罷免權,還要代表觸犯什麼樣的刑法條款才值得罷免?本來在她偷稅之時就不應當選為全國人大代表,現事發之後卻又因全國人大代表的光環而保持了她的顏面,全國人大代表的身份豈不成了偷稅者的護身符?(szshkq)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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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任今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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