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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評] 礦難頻發 "重典治亂"有多重?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5月25日 16:51 來源:
專題:網評天下精華版

  ●事件回放: 5月18日晚8時30分,山西省大同市左雲縣張家場鄉新井煤礦發生透水事故,當地安監部門介紹説有5人被困。但山西省安監局20日認為,此次事故被困人數可能存在瞞報。

  5月18日晚,新華社記者在得知事故發生的消息後,連夜向左雲縣安監局和大同市安監局進行核實。大同市安監局緊急救援科一名負責同志説,根據左雲縣上報的情況,確實有透水事故,井下有5名礦工被困,當地正在緊急搶險。19日晚9時,搶險指揮部對到達現場的當地媒體記者通報稱,初步核實有5名礦工被困井下,生死不明,搶險工作正在進行之中。

  據記者20日下午向山西省安監局局長鞏安庫電話了解,事故發生後,承包煤礦生産的負責人已逃逸。據逃生礦工反映,井下人數可能不止5人,且礦方在事故發生後,對聞訊趕來的礦工家屬租出租車向內蒙古轉移。綜合以上因素判斷,山西省安監局認為有可能存在瞞報行為。

  據大同市安監局介紹,發生透水事故的礦井是一座鄉鎮煤礦,年産煤炭9萬噸,各種證件齊全。煤礦的9名負責人已經受到公安部門控制。

  ●李毅中:左雲事故煤礦突出暴露四大問題──非法開採 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産 安全管理混亂 存在惡劣的瞞報行為

  5月23日,國家安全生産監管總局局長李毅中,在山西省大同市左雲縣新井煤礦“5.18”透水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會議上,傳達了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國務委員華建敏的批示精神,強調要進一步加大搶險力度,嚴查事故背後的權錢交易、官商勾結,查處事故背後的腐敗問題。依法嚴厲追究這起瞞報事故相關人員的責任。

  左雲礦難惡劣瞞報“忽悠”了誰?

  瞞報背後的“幾大理論”:

  經濟增長論??對於左雲縣來説,這不但意味著關停了黑心礦主的收入,而且意味著關停了當地農民的大部分收入、意味著關停了外地礦工的全部收入,更致命的是,還意味著關停了當地財政百分之九十的收入,這是所有人都不願意看到的。

  政績論??礦難被成功瞞報,還暴露出一些地方扭曲的政績觀。事故發生後,一些地方生怕“拔出蘿蔔帶出泥”,影響領導政績,影響當地聲譽。

  腐敗論??“礦山企業的巷道多深,礦山老闆的關係就有多深。”正因為有特殊關係,一些官員便使出全身解數去“擺平”礦難,瞞報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礦主黑心論??之所以瞞報,就是怕礦被關了。這些礦主的心是黑色的,他們對金錢趨之若鶩,自然就視死難礦工為草芥了。只要瞞報成功,只要不停産,礦主依然可以把票子數得嘩嘩作響。

  一位煤礦管理者説,現在大家都是“忽悠”??基層“忽悠”礦領導,礦領導“忽悠”市領導,市領導再“忽悠”上級。他説,更可怕的是,有時是幾方為了各自利益一起合起來“忽悠”,並一起“認認真真走過場”。這話一語道破了瞞報礦難的天機。

  瞞報者鋌而走險的背後

  瞞報為人所不齒,再次引人深思:“重典治亂”説過多次,往往缺乏足以令違法者膽寒的效果。這次會怎樣呢?

  ●左雲礦難瞞報勾起南丹礦難痛苦回憶

  2001年7月17日,廣西南丹縣下拉甲坡礦發生透水事故,正是富有正義感的群眾舉報礦主黎東明隱瞞消息、記者冒著生命危險追蹤、政府一查到底,揭開了驚天黑幕──其時,該縣縣委書記萬瑞忠是欺上瞞下的最大“瞞蟲”,策劃了對80多名礦工遇難的這起事故的封鎖,甚至與黑惡勢力勾結起來,栽于瞞報的他後來被順藤摸瓜,查出在任上受賄321萬餘元而被依法判處死刑,並於2004年2月20日伏法。

  左雲礦難瞞報,不會是南丹礦難瞞報的簡單翻版,真相大白前也不可臆測。但能夠肯定的是,“瞞蟲”冷酷到無視幾十名礦工生命,底處必有怕見陽光的罪惡勾當,怕自身相關罪行敗露。

  ●行賄清單不僅是黑色幽默

  “結交費:5000元;中秋節、端午節過節費:1萬元;春節過年費:2萬元。”

  ●煤老闆不是慈善家,不可能白白給官員送錢而不求任何回報。他們的算盤很精,給錢就要辦事,錢不能送出去就算完了

  ●如果不從制度上解決根本問題,而指望在偶然中曝光“潛規則”,徹底消除這種“官商勾結、官煤勾結”的現象,就難免會重蹈覆轍

  ●一個行賄清單最終讓真相大白于天下,這也充分説明,如果不從制度上解決根本問題,而指望在偶然中曝光“潛規則”,徹底消除這種“官商勾結、官煤勾結”的現象,就難免會重蹈覆轍。

  用重典令違法者膽寒

  不能對安全生産盲目樂觀

  左雲礦難告訴我們,不要認為有了嚴律和重典,有了“死亡一人賠償20萬元,非法生産死亡一人賠100萬元”的規定,就能杜絕非法、違規生産。不要以為有了法律對瞞報事故的幹部和礦主的嚴懲,就沒有人以身試法。抓住左雲礦難作為典型“病例”深入解剖,徹底查處,把準“礦難頑症”脈象對症下藥,是一個契機。

  給李毅中配“尚方寶劍”

  最根本的是,要給李毅中授一把“尚方寶劍”。這柄“尚方寶劍”要有以下之權:一是有權以事實為依據,依法在現場立即查處黑心礦主和他們後面“保護傘”,包括行政控制、拘留、逮捕,都由李毅中的工作組當場説了算。二是有權決定處置對煤礦安全整治工作的當地不作為或包庇甚至與黑心礦主同流合污的官員的烏紗帽,不僅有權查處行政官員,也有權現場處置黨組織官員,包括有問題的村黨支書、鄉鎮黨委書記副書記、乃至縣委書記、副書記。三是有權決定對黑心礦主進行經濟處罰。

  若李毅中握有真正的三項“尚方寶劍”之權,當他再發出“嚴斥”時,才會是黑心礦主和他們後面的“保護傘”害怕、發抖之時。 (作者:李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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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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