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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訪談]遏制礦難用“重典”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9月26日 20:1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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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TV.com消息(焦點訪談):針對近期頻繁發生的礦難,9月3日,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頒布並實施。這部法規主要預防礦難的發生,也是迄今為止我國出臺的對礦難事故責任人懲處力度最大的一部法規。就《特別規定》出臺的背景、內容、意義等問題,記者採訪了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局長李毅中、監察部副部長陳昌智、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等權威人士。

  在這部《特別規定》中,著重強調對於煤礦安全生産管理要以預防為主,明確責任、完善制度、懲治腐敗、加重處罰。



  《特別規定》總結了近些年煤礦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明確列出最容易引起事故的15種安全隱患,凡煤礦出現這15種隱患之一,必須立即停産,排除隱患;著重構建了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責任體系,一旦礦難事故發生,則依法追究各級責任,進行相應處罰;針對以往經濟處罰較弱的現實,特別制定了高於從前10倍的罰款。

  《特別規定》為整改治理煤礦事故隱患,監督實施停産整頓和關閉取締、防範煤礦重特大事故,提供了強有力的政策支持和保障。

  >>>詳細內容

  演播室主持人 敬一丹: 您好觀眾朋友,歡迎您收看《焦點訪談》。 最近我們不時聽到礦難的消息,礦難把一個個驚嘆號和一個個問號推到了人民的面前。針對近期頻繁發生的礦難,9月3號,國務院頒布並實施了關於《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這個特別規定的特別之處在於針對目前混亂的煤礦生産的局面提出了明晰嚴厲的遏制措施,強調從預防的角度來遏制礦難頻發。這是迄今為止出臺的對礦難事故責任人懲處力度最大的一部法規,那些頂風開採的甚至要被罰到傾家蕩産。

  解説: 最近一段時間以來,礦難是一個份外沉重的話題,在那些不熟悉煤礦的人民看來,礦難的反復出現,最讓人觸目驚心的是不斷累加的傷亡數字,而對於礦工和遇難者家屬們來説,那些數字卻代表著親人和同事們血肉模糊的屍體。即使在剛剛過去的兩個月中,礦難仍然沒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據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數據統計,2005年7月和8月煤礦事故總死亡人數與去年同比上升了9%,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增加了52%,死亡人數增加了1.6倍,所有這些數據都直接擺放在決策者面前,對他們來説,如何有效遏制礦難,如何剷除帶血的煤,也同樣是一個艱難的課題。

  李毅中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局長: 到8月底為止,煤礦事故並沒有得到有效的遏制。7月11號,新疆阜康煤礦瓦斯爆炸死亡83人,一個是8月7號廣州梅州煤礦透水123人死亡。國務院制定一個更加嚴格的制度,更加嚴厲的措施,而且把重點放在事故發生之前,著眼於事故的預防,然後確定政府部門在事故預防中的職責,你沒有做到,沒有及時做到,應該怎樣追蹤責任。

  解説: 從2005年8月開始,中國國家高層專門針對煤礦亂局接連事宜中選。8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以緊急通知的形式,要求各地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和非法生産的煤礦。 8月30號中紀委,監察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出通知要求堅決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違法投資入股煤礦的問題,並限時在9月22號之前撤出投資。

  陳昌智 監察部副部長: 如果9月22號一經發現先就地免職,然後再進行處理,所有這個規定是特別嚴,我們絕不輕易地放過,每一個事故背後,我們要深查,深挖,是不是有腐敗的問題,是不是有官煤勾結的問題,是不是還有人入股不撤股的問題。

  李毅中: 一些非法投資入股的國有企業負責人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他還沒有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一些人他不是以自己的名字,他化名用別人的名字或者是獲得乾股,他比較掩蔽,他自己有僥倖心理,以為能矇混過關,但這個事情如果不早點覺悟,不早點主動坦撤資,交代清楚,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解説: 2005年9月3號,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正式頒布實行,這是我國迄今為止出臺的對礦難事故責任人懲處力度最大的一部法規,在國務院行政法規中,當原有的煤礦生産安全事故規定和現行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要執行特別規定,而“特別”二字,更能體現過國家治理礦山安全生産事故的力度與決心,在這部特別規定中著重強調對煤礦生産要以預防為主,明確責任,完善制度,懲治腐敗,加重處罰。

  記者: 它特別在哪兒呢? 曹康泰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 特別在強調預防兩個字,就是原來我們往往重視事故發生以後進行搶救,然後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這次就突出強調要預防事故的發生,把監督的關口前移,能夠盡可能地採取一些措施,使事故不發生。

  解説: 在特別規定中,總結了近些年來煤礦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明確列出最容易引起事故的15種安全隱患,凡是煤礦出現了這15種隱患之一,就必須立即停止生産,排出隱患。 就在2005年9月,國家安全生活監督總局針對煤礦隱患的排查整改工作已全面啟動,在全國26000座煤礦中,共有8600個不合格煤礦成為治理整頓的重點。

  李毅中: 這8600個,主要是小煤礦,如果不能得到治理整頓,它將是吞噬生命,滋生事故的陷井,近兩個月煤礦發生的事故60%是發生在明令停産整頓和關閉的礦,也就是8600個礦,要經過後四個月,現在還有三個月工作,其中經過整頓以後,合格了,那麼退還你執照,你正常生産,如果拒不整改,還有經過整頓以後,驗收不合格一律關閉,最後的時候限制就是今年年底,不能無限期地拖。

  解説: 在特別規定中,國家決策層著重構建了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責任體系,一旦礦難事故發生,則依法追究各級責任,進行相應處罰,最為重要的是對每一項預防事故的工作,在提出要求的同時,嚴密設置了違法違規應受到的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那些既希望于查處工作,走過場的人來説,特別規定無異於一擊重拳。

  曹康泰: 企業有什麼責任?監管部門有什麼責任,你政府有什麼責任?特別是這個特別規定當中強調煤礦企業在預防事故當中的主體責任,這一點非常重要,這一點是特別規定的特別之處,進一步地明確它(煤礦企業)是主要責任。

  記者: 以往這個是不明確的? 有,但是不太明確。這一次突出了這一點。

  陳昌智 監察部副部長: 要求更嚴了,處理的力度也更大了。你比如説對於鄉鎮一級,要是他發現了一個非法的煤礦,而沒有採取有效的措施關閉它,那麼就要對鄉鎮一級的主要的負責人和相關的負責人要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解説: 除了對礦難相關責任人進行行政和法律處罰外,針對以往經濟出發力度較弱的現實,對此特別規定,制定了高於從前10倍的罰款,對於那些違法開採的私贏礦主,如果今後再敢以身試法,等待他們的將是傾家蕩産。

  李毅中: 過去規定的經濟處罰在安全生産法,煤炭法中都有,最多罰款20萬,解決不了問題,這次把經濟罰款提高到200萬,特別是有一條,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一倍到五倍的罰款,比如説是一個月前,給你下達了停産整頓的通知,但是你明停暗開,一個月以後發現了,你這一個月生産了1萬噸煤,一噸煤安當地煤礦的價格,比如説300塊,那就是300萬,沒收,同時處以1倍到5倍的罰款,如果五倍,1500萬,加起來就2000萬,這种經濟懲罰它能起到震懾作用。

  解説: 在這部特別規定中,無論是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有國有私營煤礦負責人,只要負有安全生産事故的相關責任,就不能逃脫被懲處的命運,而就是這些嚴密的規章,嚴厲的錯誤,正在保護著每一個普通礦工的生命。

  李毅中: 治理煤礦的非法違法違規行為,要用重點,有的同事説了,重點這兩個字合適嗎?亂世用重點,現在是太平盛世,我指的是治理煤礦的安全生産的狀況,應該説是混亂的,煤礦的管理應該説是混亂的,用重點。所以應該是怕丟帽子的抓住帽子,怕丟票子了抓住票子,怕丟資質的,怕丟飯碗的把這個資質抓住,這樣就能夠治到痛處,這樣才有力度。

  演播室主持人: 可以説特別規定是在人民的迫切期待中出臺的,它為整治煤礦安全生産事故,監督實施停産整頓,防範煤礦重特大事故,提供了強有力的政策支持和保障,特別規定明確實現,比如官煤拖購的最後期限定在9月22號,截止到9月25號的統計,已經有497名國家工作人員和國企負責人員從煤礦撤資,這僅僅是對貴州,湖南、河北等9個省的統計,對於拒不整改或整改不過關的要一律關閉,最後期限是今年年底,不能無限期的拖。老百姓要的就是這樣的硬規律。 好,感謝你收看今天的《焦點訪談》! 也歡迎您為我們提供更多的新聞線索,觀眾朋友們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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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陳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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