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8月29日 16:31 來源:
專題: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8月28日表決通過了治安管理處罰法。這部法律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佈、1994年5月12日修訂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同時廢止。(8月28日新華社電)
從2004年10月到2005年8月,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完成了從條例到法的轉變。這部備受社會關注的法律,從納入立法視野到正式通過,始終吸引著公眾的眼球。治安管理處罰法較之於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必將發揮更大的作用。同時,該法在尊重保護人權,防止權力濫用等方面也做了諸多新的規定。其中一大看點,就是新設了“執法監督”專章,規範警察辦案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賠禮道歉;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法律還明確了人民警察不得違反的11條規定,以及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警察應當回避的3種情形。
治安管理處罰法在保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受到必要懲處的同時,規範了警察權力的行使,從而減少警察自由裁量權。“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是以法治國、建設法制社會的基礎。“必依”、“必究”、“必嚴”,關鍵就在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但是從歷來的情況看,“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往往又走樣變形,其中警察權力缺乏規範,自由裁量權過大,就是一個突出的問題。自由裁量權過大,隨意執法、盲目執法,執“人情法”,甚至執“腐敗法”,往往導致了同類的案件其處罰結果大相徑庭,不是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是放縱了違法違規行為,不僅損害了公安部門的形象,而且損害了法律法規的尊嚴。
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必須賦予公安機關和警察必要的權力,然而與此同時,又對權力的行使加以規範和監督,以切實保護公民的權利,這也是衡量一個社會法治程度的尺度之一,也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所體現的現代法治理念。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實施,對公安機關的執法理念、執法能力、辦案手段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儘快適應新格局下的執法,對公安機關既是一個嶄新的課題,也將有力地促進公安機關的素質與現代法治要求接軌。(作者:奚旭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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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雅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