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報道,我國有望通過修改民事訴訟法確立公益訴訟制度。在受害人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很難確定受害人的情況下,檢察院、其他國家機關為維護公共利益,可以對實施侵害人提起禁止侵權、賠償受害人損失的民事訴訟。社會團體在得到受害人授權的情況下,也可以提起公益訴訟。(8月13日北京青年報)
這是一條使每一個關注社會公益事業的人倍感欣喜的好消息。顧名思義,公益訴訟是指為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而提起的訴訟。與一般訴訟要求起訴人必須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訴訟結果由當事人承擔不同的是,侵犯消費者權益不要求起訴人必須是法律關係當事人、原告不承擔訴訟結果。公益訴訟説大可大,説小可小。往大方面説是為了公眾的利益,往小了説也是捍衛自己的權利,但是不論大小,它都是健全的法律體系中不能缺少的。
公益訴訟制度的確立,將極大地拓寬消費者維權及維護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濟渠道。尤具現實意義的是,社會團體在得到受害人授權的情況下,也可以提起公益訴訟。比如消費者協會,在得到消費者的授權之下,可以作為原告提起公益訴訟。侵犯消費者權益案件往往涉及面很廣,如果由每位消費者單獨進行訴訟,大量的時間、金錢、人力消耗在同一件事上,不僅造成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也會引發社會的動蕩,影響社會穩定。而經濟有效的途徑就是讓消協挺身而出替消費者打官司。但由於公益訴訟制度的缺失,消協沒有訴訟主體資格,自然無法接受消費者委託,代表他們進行訴訟。這幾年來,消協對旅遊、餐飲、郵政、電信、鐵路等行業的“霸王”作派做了一次次的“炮轟”,聲勢不可謂不大,影響不可謂不廣,奈何諸多行業尤其是壟斷行業對消協的“炮轟”滿不在乎,甚至懶得答理。這些行業的無恐,恃的就是消協不能與它們對簿公堂,所有的“炮轟”都是“橡皮炮彈”,既傷不了他們的筋更動不了他們的骨。而有了公益訴訟制度,相信局面就會大不一樣。
需要通過公益訴訟去解決的案件還有不少。比如環境污染案件、違法規劃案件、違法廣告案件、國有資産流失案件、公共企業的收費案件等等。但從以往的實際情況看,這些案件公民個人起訴往往以敗訴告終。建立公益訴訟制度後這些情況將會得以改變。通過修改民事訴訟法確立公益訴訟制度,不僅是民訴法一次質的飛躍,對於法治社會的建設,都有深遠的意義。 (作者:奚旭初)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責編: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