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7月11日 15:47 來源:
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物權法草案全文向社會公佈,徵求各界群眾意見。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人士介紹,這是繼1954年憲法、合同法、婚姻法之後,我國第12部向社會公佈徵求意見的法律草案(《新京報》7月11日)。
筆者注意到,在所公佈的物權法草案中,雖然草案對不動産的登記、國有資産流失誰負責、業主可以換掉物業,徵地、拆遷應給予合理補償等問題有了明確的規定。但筆者認為,在物權法草案中對“公共利益”予以明確的界定,將會對日後物權法的正式頒布實施,以及對各方利益的調整産生良好社會影響。
因為在這次所公佈的物權法草案中規定,國家保護私人的所有權。拆遷、徵收私人的不動産,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並保證被拆遷人、被徵收人得到妥善安置。並明文規定,違法拆遷、徵收,造成私人財産損失的,將被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想説的是,雖然該條款的立法意圖已經相當明確,可去年3月通過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因而在此,什麼是社會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該由誰來認定,這個問題不僅對日後物權法的實施,且對以後在拆遷、徵收中社會各方合法權益能否得到合理保護,以及社會利益是否能有一個公正的格局,都將産生十分重要的意義。
而就以往多年的動遷、徵收的實踐看,由於公共利益的界定沒有明確的法律明文規定。因而在許多地方,在實際操作中是由地方政府視情而定的,而正也由於這個原因,當地方政府出於自身的政績需要,就很可能會在實際工作中把一些本不應屬公共利益的拆遷徵收列入公共利益的範圍。而如此的後果,不但會使真正的社會公共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而且在客觀上也會影響社會公眾的利益,進而更會影響政府形象、與法治政府與民主社會建設的進程。
所以筆者覺得,鋻於以往各地已經出現的拆遷及徵收現狀,有關立法機關有必要在物權法的立法過程中,充分注意對“公共利益”的法定。因為只有當“公共利益”有了法定,社會公眾才能知曉什麼才是公共利益,也才能知道誰才能對“公共利益”説了算。想如此,不僅會有利於對相關政府行政行為的監督,也肯定能對法治政府與民主社會的建設産生積極影響。(周義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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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任今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