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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物權法草案與生活關係密切的12個方面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7月10日 19:57 來源:

  新華社北京7月10日電(記者 沈路濤、鄒聲文、張宗堂)有恒産者有恒心。一件物品應該屬於誰?擁有者可怎樣處置這件物品?別人侵佔了這件物品,擁有者該怎麼辦?這樣的問題,我們每個人都會隨時遇到。

  作為民法典的最重要的組成部分,物權法就是一部旨在解決這些問題的法律。隨著這部法律草案全文10日向社會公佈,“物權”和“物權法”,這些過去長期被人們忽視的“陌生”詞彙,必將逐漸為社會熟知;而物權法律制度的最終確立,必將調動起億萬民眾創造財富、愛護財富、積累財富的熱情。

  旨在定分止爭、物盡其用 鼓勵創造財富、積累財富

  一個房東把自己的房子先賣給甲,並把房子交給甲使用;後由於種種原因,又把這個房子賣給了乙,並和乙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那麼這個房子究竟屬於誰?乙能否要求甲騰出房子?如果沒有物權法,答案可能多種多樣。有了物權法,答案就變得明確:不動産登記簿上登記的是誰,誰就是這套房子的主人。

  實際上,整部物權法都與每個人的生産生活息息相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認為,作為調整有形財産關係的法律,物權法要回答三個問題:一是物是誰的;二是對物享有什麼權利,其他的人負有什麼義務;三是怎樣保護物權,侵害物權的人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王勝明表示,這部法律的作用直接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定分止爭;二是物盡其用。“制定物權法,是要通過法律來鞏固勞動者和企業的物質利益,調動人們創造財富、愛護財富、積累財富的熱情,提高社會生産力。”

  進一步落實憲法精神 私人財産獲得同等保護

  2004年3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産不受侵犯”這一突破性的規定載入憲法修正案,使私有財産權上升為憲法權利,在海內外引起熱烈反響。隨後開始審議的物權法草案,就如何保護私有財産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以確立保護私人財産權的具體法律制度。

  幾經修改後,目前公佈的物權法草案將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權並列為一章,著重突出對公有財産和私人財産予以同等保護。草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負有不妨礙權利人行使物權的義務。權利人享有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國家、集體和私人的財産。

  專家認為,法律對私人財産的保護,除最高層次的憲法保護外,還應有第二層次的民法保護,第三層次的單行法保護。物權法草案對公私財産實行平等保護,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要求的交易秩序形成的條件,也是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的具體體現。

  明確國家所有權由誰行使 嚴防國有資産流失

  物權法草案根據國有資産的不同形式,規定了相應的國家所有權行使人。比如,草案規定,礦藏、水流、海域和國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資源,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享有佔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享有佔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收益、處分的權利;國家投資設立的企業,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

  一段時間以來,國有資産流失嚴重引起社會關注。針對這一情形,物權法草案專門增加條款,加強對國有資産的保護,並依據不同情形,追究企業相關主管人員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草案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無償或者以低價折股、低價出售等手段將國有財産、集體財産轉讓,造成國有財産、集體財産流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破産或者嚴重虧損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物權保護方式更為全面 三種途徑解決物權受損

  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物權法,有關物權的法律規定散見於民法通則、擔保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相關條款,對物權的保護不全面,缺乏系統性,有些規定也過於簡單、原則,缺乏可操作性。

  加強對物權的保護,是維護權利人財産權益的必然要求。物權法草案在現行民法通則等法律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對確認權利、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損害賠償等物權保護方式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

  草案規定,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等途徑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造成不動産或者動産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恢復原狀後仍有損失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明確業主權利 減少物業糾紛

  居民小區共有部分因權利歸屬不明,經常引發使用糾紛。在很多城市,這已成為業主、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之間的矛盾根源。為了更好地維護業主的合法權利,減少業主與開發商、物業公司之間的糾紛,物權法草案對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做出專章規定。

  草案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商業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建築區劃內的綠地、道路以及物業管理用房,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市政建設的除外。會所、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建設單位等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屬於業主共有。專家認為,這一規定將有利於解決業主與開發商、物業公司之間的矛盾,減少物業糾紛。

  草案同時規定,業主可依法共同決定選舉和更換業主委員會,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機構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將住宅改變為餐飲、娛樂等商業用房的,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全體業主同意。

  草案還規定,建造建築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築規劃的規定,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不動産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産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收回 申請續期需提前一年

  在我國,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但我們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有償使用。比如,一般人所擁有的住房的土地使用期限就是70年。那麼,70年後,我們的房子怎麼辦?一段時間以來,這個問題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針對這一問題,物權法草案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間屆滿,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登出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回收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間屆滿,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間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

  參與這部法律草案起草、修改工作的法律專家表示,這只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至於具體如何操作,有待今後進一步明確。

  徵地、拆遷應給予合理補償 補償費不得被挪用截留

  去年3月通過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但這一原則的落實情況並不樂觀,補償不到位目前仍是徵地、拆遷環節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許多群眾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糾紛時有發生。

  為確保徵地、拆遷中補償到位,物權法草案增加了一些條款,細化了相關規定,以確保百姓利益不受損害。草案規定,國家保護私人的所有權。拆遷、徵收私人的不動産,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並保證被拆遷人、被徵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遷、徵收等名義非法改變私人財産的權屬關係。違法拆遷、徵收,造成私人財産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還規定,徵收承包期內的土地的,應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給予合理補償。徵地的補償標準、安置辦法應當告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應當依法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土地補償費等費用。

  農村宅基地可在本集體內轉讓 城鎮居民不得在農村購房

  城鎮居民可否在農村購置宅基地?這一問題曾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物權法草案曾經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建造在該宅基地上的住房轉讓的,宅基地使用權一併轉讓。在審議過程中,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務院為加強農村土地的管理,已經明確規定“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因此,目前的草案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經本集體同意,可以將建造的住房轉讓給本集體內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農戶;住房轉讓時,宅基地使用權一併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村民依照規定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草案同時規定,農戶佔有的宅基地面積應當符合規定的標準。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人未經依法批准,不得改變宅基地用途。

  明確擔保財産範圍 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

  擔保物權是物權法的重要內容,我國已制定了擔保法。物權法草案在擔保法有關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規定。

  草案規定了可用於擔保財産的範圍。按照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産可以抵押: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交通工具等。

  此外,為拓展經營者的合法融資的渠道,草案還在我國現行抵押制度基礎上有所突破,規定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飛行器也可用於抵押。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來擁有的動産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約定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産優先受償。

  草案同時規定,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等不得抵押。

  在草案審議過程中,有常委會委員提出,我國傳統的典權制度已經消失,目前開辦的典當行實際上辦理的是“當”動産的業務,並未辦理“典”不動産的業務,讓與擔保主要涉及動産擔保,而我國對動産擔保已經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根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的意見,物權法草案對典權和讓與擔保暫不作規定,如果以後確有需要再進行研究。

  不動産實行統一登記 登記費用不得按面積或價額收取

  不動産登記是建立物權制度的重要基礎。物權公示的原則,涉及不動産的,要靠登記制度保障。

  目前,按照法律規定辦理轉讓和抵押的登記機構有幾十個部門。有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在審議中提出,應當明確對不動産實行統一登記,儘量減輕當事人的負擔。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贊成這一意見,同時考慮到統一登記涉及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實行統一登記需要有一個過程。因此,物權法草案規定,不動産登記,由不動産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産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草案同時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不動産統一登記未作規定前,當事人可以向房産登記機構或者土地登記機構申請一併辦理城市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房産登記機構和土地登記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共享等辦法,為當事人一併辦證提供便利。

  關於不動産的登記費用,草案規定,不得按照不動産的面積、體積或者價額的比例收取,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領取遺失物應付保管費 善意佔有人可以“免責”

  將拾得遺失物交還對方後,是否應得到保管費之外的報酬?目前,物權法草案只是規定,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

  這一規定是否應該加以修改?如果“拾金有償”,是否與“拾金不昧”的傳統觀念相衝突?法學專家的主張並不一致。因此,這個問題將在廣泛徵求意見後再做決定。

  草案還規定,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佔有指佔有人對不動産或者動産的實際控制。佔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權佔有不動産或者動産,如根據買賣合同佔有對方交付的貨物;也可能是無權佔有他人的不動産或者動産,如借他人的物品卻過期不還。佔有人不知道自己是無權佔有的,稱為善意佔有。明知自己是無權佔有的,稱為惡意佔有。

  草案規定,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致使該不動産或者動産受到損害的,善意佔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草案同時規定,不動産或者動産被佔有人佔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扣除善意佔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産或者動産支出的必要費用。

  維護特殊人群權利 草案設立居住權

  這是一位老人真實的遭遇:在北京城裏的一戶人家做了30多年的保姆後,僱主承諾要給她“養老送終”。但在她生病後,僱主就將她送回鄉下,導致這位80多歲的老人無處棲身。

  該如何解決類似上述老人的問題?物權法草案以專章的篇幅,通過設立居住權的方式,來維護這一特殊人群的利益。

  草案規定,所謂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對他人享有所有權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設立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人應當承擔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日常維護費用和物業管理費用,可以不支付住房使用費,不承擔重大維修費用,但遺囑、遺贈另有表示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設立後,住房所有權人變更的,不影響居住權。

  關於居住權的期限,草案規定,期限根據遺囑、遺贈或者合同確定;無法確定的,成年居住權人的居住權期限至其死亡時止,未成年居住權人的居住權期限至其獨立生活時止。因住房滅失,住房所有權人獲得賠償金的,應當給予居住權人適當補償;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居住權人,也可以放棄補償,要求適當安置。

  同時草案明確規定,上述居住權不包括因婚姻家庭、租賃産生的居住關係。

責編: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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