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7月10日 17:04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7月10日電:物權,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是一種重要的財産權,與債權、知識産權等其他財産權不同,物權的客體主要是動産和不動産。不動産指土地以及建築物等土地附著物;動産指不動産以外的物,包括能夠為人力所控制的電、氣、光波、磁波等物。物權法的調整對像是物的歸屬關係以及對物的佔有、利用而發生的財産關係。制定物權法,對明確産權關係,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維護經濟社會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隨著住宅商品化,建築物向多層、高層發展,一棟高樓通常為眾多住戶所有,這種現象就是建築物區分所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包括三種權利,即住戶就高層建築物內其居室等享有所有權,就走廊、電梯等享有共有的權利,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等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
共有 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對一項財産共同享有所有權。共有關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發生,也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發生,還可以根據共同受贈、共同繼承等法律行為發生。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例如,二人共同出資購買一輛汽車,並約定對該汽車按照其出資額享有權利,即為按份共有。夫妻雙方對他們婚後取得的財産,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應當不分彼此地享有權利,即為共同共有。
孳息 指由某一特定物産生的收益。孳息可以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根據物的自然屬性而獲得的收益,如樹木所結的果實、母畜所生的幼畜等。法定孳息指基於法律關係所獲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據租賃合同收取的租金、出借人根據貸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用益物權 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産,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
建設用地使用權 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佔有、使用和收益,在該土地上建造並經營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
地役權 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鋪設管線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動産或者限制他人不動産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産的便利與效益的權利。例如,甲工廠原有東門,後想開西門,借用乙工廠的道路通行。甲工廠與乙工廠約定,甲工廠向乙工廠適當支付使用費,乙工廠允許甲工廠的人員通行。此時乙地稱為“供役地”,甲地稱為“需役地”。
居住權 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佔有、使用的權利。設立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例如,某人在遺囑中寫明,其住宅由他的兒子繼承,但應當讓服務多年的保姆居住,直到保姆去世。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縣級登記機構辦理居住權登記,經登記後居住權才成立。物權法上的居住權,不包括因房屋租賃産生的居住權,不包括住旅館等,房屋租賃或者住旅館不需要向房地産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擔保物權 指在借貸、買賣等活動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自己所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拍賣或者變賣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不動産或者動産,就賣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抵押權 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産的佔有,將該財産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産優先受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産為抵押財産。例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並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在這一擔保關係中,銀行即為抵押權人。
質權 分為動産質權和權利質權。動産質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産移交債權人佔有,以該動産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産優先受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産為質押財産。出質人也可以將法律規定可以轉讓的股權、倉單、提單等財産權利出質,這時質權稱為權利質權。
留置權 指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扣留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産,並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動産優先受償的權利。例如,顧客不向裁縫店支付服裝加工費時,裁縫可以留置加工的服裝,待顧客支付加工費後再歸還做成的服裝。
佔有 指佔有人對不動産或者動産的實際控制。佔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權佔有不動産或者動産,例如根據買賣合同佔有對方交付的貨物。佔有人也可能是無權佔有他人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例如,借他人的物品,過期不還。佔有人不知道自己是無權佔有的,稱為善意佔有;明知自己是無權佔有的,稱為惡意佔有。(
責編: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