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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線]追蹤“岳飛夫人”銅像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7月04日 18:05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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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TV.com消息(法治在線):

  主持人:河南是我國著名的文物大省,位於豫南的開封市更是因六朝古都流下了許多寶貴的歷史文化遺跡而聞名,這裡有著我國四大岳飛廟之一的朱仙鎮岳飛廟,而就在不久前的一天夜裏,岳飛廟內的鎮廟之寶,一尊相傳是岳飛夫人的銅像不翼而飛了。

  2005年4月8日 朱仙鎮岳飛廟

  岳飛廟工作人員(報案人):早晨5點多左右,我來到這裡,發現三把鎖,就是後門的三把鎖都被剪了。

  岳飛廟工作人員(報案人):我一看岳飛夫人的銅像不見了,就馬上向公安機關報案了。

  朱仙鎮岳飛廟距今有500多年的歷史,之所以聞名,是因為這裡是岳飛抗金最後的戰場,被盜的銅像原本是被供奉在岳飛廟的寢殿中,民間相傳是我國目前僅存的岳飛夫人銅像。

  4月8號,警方接到報案稱朱仙鎮岳飛廟內失竊,被盜的竟是一尊重達六百多斤的銅像,這尊銅像相傳是由清代康熙年間鑄造,有著非常高的歷史價值。究竟是誰盜走了這尊銅像,警方立即展開了調查。

  開封縣公安局副局長 徐恩清:我們提取到了三個不太完整的足跡,當時他不是一個人的,是三個人的。在院子裏頭我們提取到的被破壞的四把門鎖,是用大型的破壞鉗破壞的;在北門的外面,我們提取到一段綠色的繩索,應該是犯罪嫌疑人留下的。

  被盜的這座岳飛廟面南背北,位於朱仙鎮的鎮中心街區,是一個三進式院落,失竊的岳飛寢殿位於廟內最後一座大殿。

  警方分析,案發當晚竊賊是從位於寢殿西南側的後門,翻墻進入廟內盜走銅像的,而且案發時至少有四人作案。但令人費解的是,被盜的銅像重達600多斤,要盜走這麼大的銅像並不簡單,難道當天夜裏廟內工作人員就沒有聽見任何響動嗎?

  岳飛廟工作人員(報案人):正好刮大風那天,如果要是不刮大風的話,應該能聽到。

  根據廟內人員介紹,平常寢殿內有值班人員值夜班,但是事實上警方了解到,被盜那天當晚,值班人員並不在現場。

  辦案民警 李文智:平時每天(殿內)都有人值班,為什麼單單銅像被盜那天晚上,(殿內)沒有人值班,值得懷疑

  岳飛廟管理人員:那天(殿內)的值班人應該是休假了。

  警方隨後對岳飛廟的工作人員和周邊情況進行了調查,特別是對廟內員工近期的交往情況和活動進行重點摸排,然而最終,內部人員參與作案的可能性被基本排除。

  4月10日,也就是案發的第三天,一個群眾提供的線索引起了警方的注意,在案發當晚十一點多,岳飛廟附近理髮店老闆曾經看到,在岳飛廟後門停了一輛可疑的麵包車。

  理髮店老闆:十一點半突然看見(廟後門)門口站了幾個人,我一齣來看見他們,他們開著車就走了。

  開封縣公安局副局長 徐恩清:當時我們分析,(結合)和我們現場勘察一些情況分析,這幾個人的嫌疑非常大,我們就是圍繞這個車輛進行排查。

  警方分析,盜走銅像的這夥人在盜走銅像後不會停留,很有可能已經運出了開封市,甚至運出了河南省外,對四月七日至八日上午十二時進出朱仙鎮的所有車輛進行排查,有可能會找出進一步的線索。

  開封縣公安局局長 肖楠:根據初步調查,四人以上,開小型麵包車作案,我們要把車輛調查作為重點。現在有這麼幾個收費站,重點排查一下。

  圍繞著開封市方圓近100公里的十五個收費站,警方調集了所有收費站的監控錄像,一輛牌照為湘AD1793的銀灰色麵包車進入警方視線,這輛車大約在4月7日晚上8點多由北向南經過仙人莊收費站進入朱仙鎮,而在4月8號淩晨3點多這輛麵包車已離開朱仙鎮,曾出現在朱仙鎮以南大約100公里的長葛收費站,並一直向南行駛,最終從湖南的岳陽收費站駛出高速路。

  開封縣公安局副局長 徐恩清:他在路過岳陽收費站的時間,與我們用同類車型,從案發地點再趕到岳陽這個地方,到達岳陽這個收費站的時候基本上就是吻合的。

  警方對湘AD1793銀灰色麵包車的車主信息進行了查詢,結果,一個叫唐萬華的人出現了,這個名字對於警方來講並不陌生,唐萬華,湖南省瀏陽人,曾因參與盜墓被勞動教養。

  同時警方還發現,案發前,唐萬華與浙江紹興一個名叫戴志剛的人有著緊密的聯絡,戴志剛,湖南人,浙江紹興經營一家首飾店。

  辦案民警 李文智:唐萬華跟別人説過,曾經上開封做過一筆大生意,要和戴志剛弄個菩薩,準備賣錢。

  警方從種種跡象分析,戴志剛和唐萬華嫌疑重大,為防止文物被轉手後難以追回和被毀壞,偵察員決定立即分別趕赴湖南、浙江,對戴志剛和唐萬華實施抓捕。

  5月6號戴志剛,因涉嫌盜竊文物罪在浙江紹興被警方抓獲;5月9號唐萬華,因涉嫌盜竊文物罪在湖南瀏陽被警方抓獲。

  經過初步審訊,戴志剛承認了自己夥同唐萬華等人偷盜了銅像的事實,但銅像已經人介紹被賣給了一個綽號“十四”的神秘人物,至於這個叫做“十四”的買家到底是誰,戴志剛和唐萬華卻都並不知道,鄭躍新,綽號“十四”,或“鄭十四”湖南瀏陽人。

  開封縣公安局副局長 徐恩清:當時我們偵查人員就是一團迷霧。

  警方分析,戴志剛和唐萬華落網後,這個綽號“十四”的人,很可能已經對警方的行動有所察覺,因此必然會急於將銅像轉手,但銅像一旦再被轉手,完整的追回將會面臨更大的困難。

  記者:警方剛剛得到消息,神秘人物十四將在湖南長沙出現,現在對於警方來説,最重要的就是搶時間,搶在文物被再次轉手之前,找到這個綽號叫十四的人,追回被盜的銅像。

  開封縣公安局副局長 徐恩清:我們在關鍵的地點都佈置了警力,我們剛剛佈置完了警力,不到10分鐘,這個時候犯罪嫌疑人十四就出現了。

  五月十日,神秘人物鄭躍新在長沙被警方抓獲,此時距離岳飛夫人銅像被盜已歷經了一個多月的時間,那麼銅像究竟在不在他手上呢?

  辦案民警 李興隆:抓到鄭十四之後,我們就立馬詢問他,鄭十四銅像在哪?但是這個時候説話實話,心裏又一沉。

  讓辦案民警們心裏一沉的原因是,鄭躍新交代説,銅像也不在他那裏,而是在他正準備見面的一個叫劉達任的人那裏,這個消息令警方憂心忡忡,因為它意味著,警方抓捕鄭躍新很可能已被劉達任察覺了。

  開封縣公安局副局長 徐恩清:當時我反映真的是一片空白,文物沒有到手,不叫破案,我的第一個感覺就是説完了。

  抓到了買家,卻還是沒能找到銅像的下落,正當辦案民警在著急時,審訊中犯罪嫌疑人鄭躍新的手機響了。

  開封縣公安局副局長 徐恩清:當大家聽到,整個行動沒有暴露的消息,真正地需要抓獲的對象沒有發覺,沒有察覺我們的行動,當時很振奮。當時我就給大家説,立即返回抓捕現場

  警方通過犯罪嫌疑人鄭躍新,將劉達任約到了五一廣場附近,並成功將劉達任抓獲,劉達任向警方交代,銅像放在長沙航海路91號的一個朋友那裏,當在警方趕到時,發現銅像上面用綠被子蒙著,用來搬運銅像的竹竿和繩索就在旁邊,這些跡象顯示,如果再晚來一步,銅像隨時就可能又被轉手賣出去了。

  開封縣公安局副局長 徐恩清:當時的表情都沒有辦法表達,大家撲上去,都抱著我們的文物。有同志當時都流下了眼淚,一個月的奔波,酸甜苦辣,一下子看到文物的喜悅,瞬間可以説是煙消雲散,高興極了。

  5月10日,經過了警方32天的努力,被盜的銅像終於又回到了朱仙鎮。

  警方歷時近四十天,轉戰河南、浙江、湖南三省,抓獲主要犯罪嫌疑人戴志剛、鄭躍新、唐萬華等六人,目前該案還有另外張樂玄、楊建國等涉案人員仍在逃,警方正在全力緝捕。

  5月31日,經開封市文物局文物鑒定研究中心鑒定,證明被盜的銅像係清代康熙年間鑄造,屬於國家二級文物,但並非岳飛夫人的銅像,而是一尊東嶽聖母像。

  聚焦:揭開被盜銅像的迷霧

  主持人:我們看到開封警方最終破獲了這起特大的文物被盜案,銅像又完好無損的回到了廟內,而就在尾聲的時候,一紙文物鑒定不僅成為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同時也揭開了銅像的身份之謎,東嶽聖母像,這是個戲劇性的變化,透過這個案件和背後的故事究竟帶給我們哪些在文物保護方面的思考,我們今天請到中國社科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員安家瑤教授,歡迎您。

  開封縣文物所 副所長 陳文斐:我們邀請開封市文物專家對此銅像進行了鑒定,發現就是這次被盜的銅像,背後刻有銘文,這個銘文記載的非常清楚,這就是東嶽聖公聖母像。

  原來安放在岳飛寢殿內的銅像並非是岳飛夫婦的銅像,而是一對神像,經鑒定為國家二級文物。值得注意的是,原本能夠表明兩尊銅像身份的那段銘文,由於不知何時被人用水泥封上,造成銅像的身份多年來不為人知,一直以岳飛夫婦的銅像供奉,而岳飛廟門口的宣傳簡介上,更是赫然寫著這兩尊銅像為全國僅存的岳飛夫婦銅像。直到開封文物部門進行的這次文物鑒定,才終於揭開了這兩尊銅像的身世之謎。

  主持人:從剛才的片子我們看到,由於多年前銅像上的一段銘文被人用水泥掩蓋,造成這麼多年人們誤把這兩尊銅像當作是岳飛夫婦的銅像,您怎麼看待這個行為?

  安家瑤:(結合文物保護法)這種行為不利於文物保護;另外,文物單位應當及時、主動進行文物註冊登記,才能保障在任何情況下追回……

  主持人:可以説一份文物鑒定又使這個盜竊案多了一層戲劇性,那麼這個銅像不是岳飛夫人像,似乎不象人們想象的價值那麼高,那麼在這種情況下量刑會怎樣呢?文物對於一個民族來説,是非常珍貴的財富。那麼我們應該如何加強對於重點文物的安全防範?這起文物盜竊案可以帶給我們哪些啟示呢?

  當記者走進安放被盜銅像的岳飛寢殿內,水泥地面上三個很明顯的坑印非常引人注目,據警方介紹,其中兩個是這次盜賊搬運銅像時留下的,而還有一個則是2004年4月留下來的。當時盜賊就曾經下過一次手,在搬運銅像時,因銅像太重不小心掉到地上,被值班人員覺察後盜賊逃走,結果,竊賊一年之後再次光顧了這座廟時他們成功了。而且記者注意到,在這次案發後,工作人員才在岳飛寢殿內安裝了防盜設施。

  同期 岳飛廟管理人員:把這個電門一上鎖,鎖上之後,人員在外面值班,如果有人進來,他就開始報警了。

  主持人:一方面要加強文物單位的安全保護,另一方面市場管理也很重要,現在也有不少人喜歡收藏古董,但是一旦購買了文物,會不會受到處罰呢?對於那些喜歡收藏古董的人來説,應該注意哪些法律問題呢?

  安家瑤:購買者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主持人:文物是一種不可複製、無法再生的珍貴資源,是先人留給我們連接過去與現在的重要證據,因此我們每個人都有責任和義務保護文物,更應該以一種負責任的態度去對待先人給我們留下來的這些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産。

  互動地帶:善意取得和拾金不昧的爭論

  主持人:在公開市場買到贓物,銷贓的人理應受到懲罰,但是對於受害者和不知情的購買者,法律應該如何平衡他們的法律關係? 撿到東西可以要求失主補償,是否和傳統美德拾金不昧産生矛盾呢?這些問題,成為審議物權法草案的熱點問題.

  拾金不昧,是我們的傳統美德,但是現實生活中,人們有這樣的困惑。我們來看一下。 李先生是北京的一位出租車司機。有一次他拾到客戶落在車裏的錢包,費了一番週折,給送了回去,但是失主除了道謝,沒有其他的表示。李先生覺得有些鬱悶。

  出租車司機:花汽油錢耽誤時間,應不應該給我們補償呢。

  王軼:如果撿了遺失物品的人,把遺失物還給他了,我們物權法上有明確的規定,按照懸賞廣告中間作出的允諾,給別人提供相應的酬謝,如果説沒有做懸賞廣告,拾到遺失物的人把遺失物還給失主了,這個時候還給失主的過程中間,他要支付一定的保管費用,支出其他的一些費用。(拾到東西可以要求失主支付必要費用)

  但是對此,許多人有不同的看法。

  反對意見: 和傳統美德相矛盾

  觀眾:拾金不昧嘛,這是傳統美德,是不是?現在反過來要錢,這不就有矛盾了?

  贊同意見:有助於鼓勵拾金不昧

  某市市民:人家要做這個行為的話,他必須要付出成本的,我們就需要有這種鼓勵機制,造成社會上來講,有一種制度安排,這樣鼓勵大家更多的人,做這樣的事。

  有關專家指出,立法的本意和道德的要求並不矛盾。

  王軼:現行法上設置的是這樣一個制度,就是推動他在拾得遺失物以後能夠有動力去尋找失主。我們要區分法律要求和道德要求,不能拿道德的標準去評判我們法律規則。法律是一種底線倫理,或者説最低限度的道德的要求,不排斥你做一個道德高尚的人,你有權按照懸賞公告的要求,要求別人支付報酬,或者給你相應的補償,你完全可以放棄,你可以做一個有道德的人.(法律和道德在拾金不昧問題上並不衝突)

  在分組審議會議上,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委員提出了他們的看法。

  楊國梁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公開贊成尋找失物後,我丟了什麼東西,我發佈了一個佈告,誰撿到的話,我給你報酬。我認為這種一種誠信的表現,應該從法律上認可,但是法律明文規定,權利人在正常領取拾物的情況,支付保管費用,我認為等於是認準了拾金不昧的人索要回報。/由於保管物品本身是消耗財富的,比如説拾到生物,保管期間能夠吃食的,你就必須要領取人承擔用,但是拾到一些東西有一些人就不一定要支付費用,我覺得這個還是不要做硬性的規定,特別應該提倡拾金不昧的習慣。

  我們都知道買贓和賣贓都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但是如果被盜的東西要是通過拍賣或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比如典當行出售給了不知情的第三人,按照物權法草案的規定,失主要想取回原物,必須在得知被盜後兩年內,向第三人請求返還,同時應當支付第三人購買該物的費用。在分組審議物權法草案的過程中,與會者提出了不同的意見。

  支持者認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

  王利明:如果當時我完全有理由相信你是完全有資格賣這個東西的,但是我買到以後,我付了合理的價格,最後買回來的東西,突然説你沒有權利轉讓,而且東西要從我這裡全部拿走,而且不給我任何補償,這樣大家誰會去買東西呢?我從公開市場買東西,最後都沒有得到保護,這樣交易就非常不安全,市場經濟沒法搞了。/就是優先保護善意的買受人的利益,目的就是保護交易安全。

  而反對者認為,這樣對受害者並不公平。

  姜穎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被盜的人或者是被搶的人,他的財産怎麼能得到有效的保護,好像是吃虧就得認賬了。

  楊梅喜 全國人大代表:有些報案人,如果看到這個條款以後,有些小的案件,或者是盜竊數量不大的,盜竊他的東西不多的東西,不利於他的報案,反正最後要通過合法權利買回來,買回來以後,我自己報案了,我還要把錢支付給他.

  一些委員也提出,應該進一步研究在保護交易安全的同時,怎樣避免銷贓和買贓的違法犯罪分子鑽空子,應該進一步研究.  

  主持人:有時候,法律要在兩種合法權益當中找到一個平衡點,對於一部和每一個人的財産利益息息相關的基本法,物權法需要權衡的地方可能會更多,物權法草案將在適當的時候向全社會公佈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我們期待,開門立法,將有助於物權法草案的進一步完善,促進物權法的早日出臺。

責編:陶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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