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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介紹物權法立法情況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7月01日 15:32 來源:

  CCTV.com消息:2005年7月1日(星期五)15:00,在人民大會堂台灣廳舉行新聞發佈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介紹物權法立法情況。本網進行圖文實時報道。

  [韓曉武] 女士們、先生們,大家好!歡迎大家參加新聞發佈會,物權法立法情況新聞發佈會現在開始。剛剛結束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物權法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今天我們高興地請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先生和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主任姚紅主任向大家介紹物權法立法的有關情況,並且回答大家關心的問題。


  今天的新聞發佈會大概一個小時。下面請王勝明主任給大家説幾句話。

  [王勝明] 感謝辦公廳的安排,使我們和各家媒體有一個很好的見面機會。我先提供一個信息,在剛剛閉幕的常委會第16次會議上,邦國委員長宣佈經委員長會議決定,在這次常委會會後要將物權法(草案)向社會全文公佈,廣泛徵求意見。常委會辦公廳已經會同有關方面制定了具體的工作安排,就是有關向社會全文公佈的這件事,包括下發徵求意見通知、召開新聞發佈會、中國人大網站開設物權法(草案)專欄等等。

  委員長在第16次常委會閉幕會議時,專門講到和媒體有關的兩段話,我説一下,要加強有關宣傳報道工作,把徵求意見與加強宣傳報道很好地結合起來。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通過召開新聞發佈會、舉辦專題講座、開闢討論專欄等形式,廣泛宣傳物權法的知識,使公開徵求意見的過程成為普及物權法的知識,增強全社會法制觀念的過程。

  這次新聞發佈會,也是聽取對物權法(草案)意見的一個很好機會。只要是和物權法(草案)有關的內容,我願意和記者朋友們一起探討、一起交流。


  [韓曉武] 謝謝王勝明主任。下面提問開始。

  [《民主與法制》雜誌記者] 自從物權法(草案)提交審議以後,全社會已經逐漸形成了這樣一個觀念,就是物權法是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但是相對於債權以及知識産權這樣一些比較熟悉的概念來説,大家對物權的概念是比較陌生的,甚至有這樣的誤解,認為物權法是物業管理法,我想請王勝明主任談一下物權到底是什麼樣的概念?制定這樣的一個法律,以及今後在全社會形成一個物權的概念對中國社會將會産生什麼樣的影響?

  [王勝明] 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是有關係,但是物業管理只佔物權法當中很小的一部分。物權法和物業管理當中都有一個“物”字,但是兩個“物”字的含義不同。物權法當中的“物”主要指不動産和動産。不動産,包括耕地、草原、灘塗、礦産等自然資源,也包括道路、通訊、電力、天然氣等基礎設施,還包括住房、學校、醫院、博物館、圖書館等建築物。老百姓居住,工廠蓋房都是不動産。動産的概念也非常寬,比如汽車、輪船等交通工具,各種工廠的機器設備,你們家裏的傢具、身上穿的衣服、手上帶的手機都是動産的範圍。

  物權,簡單來講就是對物的權利。什麼叫做“物”?主要指動産和不動産。物權法要回答三個問題。 第一,“物”是誰的。這個東西是誰的? 第二,對這個物享有什麼樣的權利?其他的人負有什麼樣的義務?法律要講權利和義務關係,我有什麼權利?反過來,別人對這個物有什麼樣的義務。 第三,怎樣保護物權?侵害物權的人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物權法(草案)200多條,但是通篇都是在回答以上的三個問題。 物權法有什麼作用?這個問題可以從多種角度來回答。第一,定紛止爭。通過對物的歸屬,加強對物的保護,達到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第二,促進物盡其用。物權法通過規範物權人有哪些權利負有哪些義務,為權利人充分利用財産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環境,它鼓勵權利人創造財富、積累財富。

  物權法是一部保障安居樂業的法,是一部促進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法。


中央人民廣播電臺經濟之聲記者

  [中央人民廣播電臺經濟之聲記者] 物權法已經明確了自然人、法人對動産和不動産的權利,物權法對如何保護這些權利有什麼樣的規定?

  [王勝明] 在物權法(草案)當中,專門寫了一章,即“物權的保護”。關於“物權的保護”,在理論和學術界上還有一些爭論,就這些保護方式,究竟是一種債的保護方式,還是物權的保護方式?我們是把有關物權保護的各種方式都比較系統全面地規定在這一章當中。

  在這一章規定了幾種:第一,如果發生物權爭議,可以通過和解、調解等辦法來解決,也可以通過向法院訴訟,這是講解決爭議的途徑。具體的保護手段有以下幾種:1、確認權利。這個東西究竟是誰的?我認為這個東西是我的,哪怕是分家析産,我分的不夠,我就可以提出來。這叫確認權利。

  2、這個杯子是我的,我的杯子被別人拿走了。在這種情況下,我可以有一項權利,就是要求返還原物。如果這個杯子被別人打碎了,也可能是沒有完全打碎,只是打破了一個角,那怎麼辦?可以要求恢復原狀。另外還有一種情況,你的一個建築物,我經常要通過這裡,但是你的建築物可能會有一定的危害和危險,可能你的墻皮有脫漏等等,這樣就有一個請求排除妨害。只要有可能危及到我行使物權,都可以要求消除危險。還有一種就是請求損害賠償,這個損害賠償主要講已經補償的辦法來承擔責任。

  所以返還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損害賠償等等都是物權保護的具體方式。在物權法(草案)當中,明確規定以上幾種辦法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具體情形,兩種或三種共同使用。有關物權保護的問題,我們在其他各章當中也有相關規定,但是比較集中地規定在此章。


香港電臺記者提問

  [香港電臺記者] 國有企業高層的管理人員,以低價的方式收購,比如將財産轉讓,現在怎樣進行保護,國有企業才不受到侵犯?

  [王勝明] 關於這個問題,物權法當中有一些規定。企業的管理者究竟有哪些權利?主要是在《企業法》和《公司法》當中進行規定。但是物權法從企業管理者有可能對物權和企業的財産行使權力的角度,有一些涉及。

  主要涉及在:1、物權法當中明確提出。這個問題過去曾經有爭論。比如國有企業,對不動産和動産究竟有什麼樣的權利?物權法當中明確規定,國有企業對其財産,依照法律以及章程的規定,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國有企業對於動産、不動産享有的這四種權利,具體是怎樣操作的?在法律當中就有一個代表機構和法定代表人的規定,這就回到了企業管理者的問題。因為企業本身的活動,要通過其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來運行。所以企業的這些權利,反過來也是企業的代表機構和法定代表人的權利。

  2、在現在實踐當中,有的國有企業在它改制以及轉讓財産的過程中,由於多種原因可能造成國有資産流失的情況。關於這個問題,物權法(草案)也作了兩條規定:一是國有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如果以無償,或者不要錢,以低價出售的手段來轉讓國有企業,造成國有企業財産流失的話,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國有企業的直接主管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法經營,給國有企業造成嚴重虧損的,也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兩個規定,主要是針對實際生活當中存在的,有的國有企業的負責人違法經營,包括過去的報紙上已經報道過的,比如中航油在新加坡的公司違規炒期貨,最後造成了巨大的損失。根據這樣的情況制定了這樣的規定。反過來對於違法經營的活動,也應當相應地承擔責任。


CCTV記者提問

  [中央電視臺記者] 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時,曾經引起了國外的高度關注,為什麼這兩年沒有聽到再次審議民法草案的消息?當時作為民法草案一編的物權法和民法到底是什麼樣的關係?

  [王勝明] 您提出的問題,肯定有很多人都比較關心,尤其是法學界的朋友都很關心。2002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在那次審議當中,物權法是作為民法的一編,當中的民法總共規定九編。由於民法的涉及面廣,內容複雜,一併研究修改,歷時比較長,所以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上有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其他的有關方面,都認為民法草案以分編審議通過比較好。

  在座的各位可能都知道,每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都有一個立法規劃,每一年常委會都有一個立法計劃。按照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當前是要抓緊制定物權法。物權法出臺以後,還將制定侵權責任法和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所以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和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都是民法草案當中重要的幾編。民法草案當中還有幾編,比如合同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等,當時都是把現行有效的法律編進去。也就是説,如果把這幾編,比較準確的這幾部法律草案出臺,民法當中的各個部分內容就基本全了,所以可以説民法草案的審議還在繼續進行中。


法制日報記者提問

   [《法制日報》記者] 我想請教一下,物權法(草案)當中對於徵收和拆遷部分有對不動産進行保護的內容,對於這個不動産的概念,是否包含土地和建築,進行賠償和安置時,是否可以區分哪些是地錢?那些是房錢?

  [王勝明] 這個問題,確實是社會當中的熱點問題,也都是關係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問題。我看了一個數字,不一定太準確。現在上訪的種類或者是上訪的內容中,有關拆遷和徵地佔了上訪總量的三分之一。有10件上訪的案件中就有3、4件就是有關拆遷、徵地內容的。拆遷、徵地的問題,在起草物權法(草案)當中也是作為一個重點進行研究的。

  這當中主要有幾個問題:一是拆遷徵地的前提條件。按照憲法,包括物權法(草案)也是這樣規定的。拆遷、徵地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拆?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徵?前提都是為了公共利益。二是補償標準。這也是發生糾紛最多的問題。實踐當中,從執行的結果來看,有很多地方補償的標準都比較低,這個比較低,是根據現有規定來講的比較低。比如國務院曾經搞過拆遷管理,他們講的是城鎮拆遷的條件。補償應該怎麼賠?怎麼補?

  原則應該按照房屋的區域,你佔的位置,以及你的房子面積和用途等等,應該按照市場的評估價格來定價。徵地過程中的補償問題也比較多。最近國務院以及國土資源部對這個問題也非常重視,並在加強和完善對徵地的補償標準的指導意見上,包括國務院的有關規定上都非常明確地提出“保證被徵地的農民不因徵地而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平”。

  對於這個問題,物權法(草案)也已明確規定徵地和拆遷的標準。有國家規定的就要按照國家規定辦。據我了解,現在徵地最高可以達到土地的補償費加上安置的補償費兩項。最高可以達到前三年一畝地平均年生産總值的30倍,而且有關規定非常明確。如果達到30倍,原有的生活水平還有降低,還不注意保障的話,應該由當地的人民政府在你的國有土地出讓以及有償使用的收入當中予以彌補。應當説國務院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於這個問題是非常重視的。


香港文匯報記者提問

  [香港文匯報記者] 您剛才提到了國家也是物權的主體,那麼這個主體的概念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還是國務院,或是其他的國家機關來代表?第二個問題,我想知道一般的法律三審以後,基本上可以通過,那麼物權法為什麼會有一個比較長的審議過程?物權法最終通過的時間表應該在什麼時候?

  [王勝明] 國家所有權是一個大概念,是應該由一個單位和個人來進行的。那麼誰來代表和行使這個權利?這個問題有的在物權法當中給予了明確,有的還沒有進一步明確。這個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研究。我可以介紹一下這個問題大概的狀況。國家所有權,主要是對國有財産的所有權。這裡涉及到國有財産的範圍。國有財産可以大概劃分為三塊。分別是耕地、草原、森林、灘塗、海域、礦産等等,這些屬於自然資源的財産。還有就是國有企業的財産,以及國有企業以外的國家機關,包括常委會機關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等等的單位。

  關於自然資源,我國的《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礦産資源法》,這些法律都明確地講到了,水資源、礦産資源、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並且明確規定了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國有企業這一方面內容,在物權法(草案)當中也有一條明確規定,即第57條,國家投資設立的企業,也就是國有企業,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主要是省級政府和地級政府,依照法規分別代表。而不是國務院一家,而是分別代表相應的所有權。


亞太金融新聞社記者提問

  [亞太金融新聞社記者] 在物權法(草案)當中,有沒有針對國外的公司來投資時,對於動産以及不動産的保護問題。在這樣的情況下,國有權利淩駕於個人權利之上的情況怎樣處理?

  [王勝明] 物權法對於國外的情況是這樣規定的,用了兩個概念作為物權的主體:第一條,就是自然人。我們講的自然人,從民事主體的角度,專門沒有規定成公民。為什麼?因為專門講公民的時候,就是具有本國國籍的人民。所以這個不包括本國或者是無國籍人,但是用了自然人這個概念以後,既包括中國公民、外國人,也包括無國籍人。

  第二,法人概念沒有講中國法人的概念。因此這裡既包括中國法人,也包括外國法人,當然也包括外國的公司。第三,物權法(草案)當中還出現了“國家、集體、私人”的概念,因為自然人和法人是從一種角度劃分的,那麼國家、集體、私人就是從另外一個角度劃分的。什麼叫“國家、集體、私人”?物權法講到的“私人”,就是指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還包括外國人、無國籍人。

  “私人”的概念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還包括幾個自然人聯合起來搞的企業,這個企業包括個人投資企業。中國有《個人投資企業法》,這部法主要是針對中國公民,當然也不排除外國公民,但是後面還專門提到“外資企業”。“外資企業”是指純粹由外國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企業。

  中國有專門的一部法律,在1986年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因此外資企業也包括在物權法的主體當中。所以無論是外國公民、外國人,還是外國企業,在中國買房子、搞投資,或者是因為投資而得到了收益,或者是在中國開辦工廠,那麼你所享有的物權都受到物權法的保護。在關於保護的原則和保護的方法上,我們沒有區分中國公民和外國人,也沒有區分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沒有加以區別都給予一視同仁、平等的保護。


中國教育電視臺記者提問

  [中國教育電視臺記者] 我想問一下關於“拾金不昧”的問題。前段時間聽説物權法草案當中對於拾金不昧者給予相應的報酬,這一點在社會上也有一些爭論,這一點與我們的傳統道德有一些不同,對於這個問題,您怎樣看待?

  [王勝明] 拾金不昧與我們老百姓比較密切。我過去看過一個草案,就是物權法學術建議稿,當中規定以後拾金不昧要給報酬。反過來,你提出的這個問題大家是關注的,也是有爭論的。關於拾得遺失物是否要有報酬的問題,有以下兩點意見。我們了解,法學界學者多數主張要給報酬。有的規定,撿到東西要給20%的報酬。如果撿到100塊錢,就可以留下20塊錢。我看到有不少國家,包括德國、日本,以及我國的台灣地區的民法典當中也有相關規定,就是使得遺失物以後返還失主,有權得到報酬。

  如果撿到了東西以後,你沒有來取,我還要保管這個東西。民法不是講權利和義務對等嗎?既然有義務,那麼我也應該有權利。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有人主張,撿到東西以後,返還失主時,應當得到報酬。這樣可以鼓勵撿到的人更主動地把東西交還給別人。當然這也有另外一種反對的意見,就是從小就受教育要拾金不昧,要向雷鋒同志學習,那麼到了21世紀為什麼撿到了東西還可以不還給你?


成都商報記者提問

  [《成都商報》記者] 不動産的登記機關有可能是誰?物權法(草案)當中太局限于過於具體的狀況,是否會導致這部法律很快過時?

  [王勝明] 先回答你的第二個問題。因為你提出的第二個問題,特別是在去年10月召開的第12次常委會會議上,有不少常委會委員提出了相同的問題,就是這個草案大到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小到空調滴水,或者是房屋的屋檐滴水的問題。所以就涉及到物權法的規定究竟如何掌握?這個粗細怎樣掌握?或者是重要性的規定怎樣來評定?我們也做了一些努力,所以在這次第16次常委會會議上拿出的物權法(草案),有不少常委會委員都説比過去有進步,修改得比較好,但是還有不滿意的,就是説有的地方規定得太細,是否還可以簡化。

  物權法所規定的範圍是動産和不動産,老百姓的生活、企業的生産經營,以及各式各樣的資産、各式各樣的狀況,確實大的很大、小的很小。究竟大寫到什麼程度?小寫到什麼程度?操作起來確實有一定的難度。

  [韓曉武] 今天的新聞發佈會到此結束。謝謝大家參加今天的新聞發佈會。

責編:常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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