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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新草案與二次審議稿相比十大修改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6月27日 07:06 來源:

  中國青年報北京6月26日電 一座礦山、一畦梯田,乃至一塊綠地、一個布娃娃……誰是這些財産的真正主人?作為權利人,你對這些財産享有哪些權利?別人負有什麼義務?財産權受到侵害要承擔哪些責任?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康生今天在北京就物權法草案的修改情況作了彙報。

  簡言之,物權法就是一部確認財産、利用財産和保護財産的基本法。法學專家解釋稱,物權,即對物的權利,其實質是一種財産權,直接體現為經濟利益的權利。因此,物權法主要調整有形財産關係,包括不動産和動産。

  鄭功成委員説,物權法的制定可以明晰産權,保護産權,如此才能使“有恒産者有恒心”,才能促動社會財富的創造和積累。對於物權法的作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參與物權法起草與修改的王勝明的評價言簡意賅:定紛止爭、物盡其用。王勝明説,“制定一部物權法十分必要。”

  胡康生在彙報時説,此次提請三審的物權法草案,與二次審議稿相比,作出了十個方面的重大修改。

  一、平等保護國家、集體、私人所有權。

  該草案開宗明義指出,為明確物的歸屬,保護自然人、法人的物權,制定本法。在三審稿中,增加了一些引人注目的規定,比如,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破壞國家、集體和私人的財産。有專家認為,物權法草案將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權並列為一章,著重突出了對公有財産和私人財産予以同等保護,體現了各種所有權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針對國有資産被低價轉讓、出售導致國有資産大量流失狀況,草案新增規定,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無償或者以低價折股、低價出售等手段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財産轉讓,造成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財産流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破産或者嚴重虧損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加重被徵地、拆遷人利益保護力度

  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自然人、法人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但應當給予補償。但在現實生活中,徵地、拆遷補償不到位,已成為引發諸多糾紛的關鍵導火索。對這些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委員們提出物權法需要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草案三審稿中加重了對被徵地、拆遷人的利益保護。新增的規定説,國家保護私人的所有權。拆遷、徵收私人的不動産,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並保證被拆遷人、被徵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遷、徵收等名義非法改變私人財産的權屬關係。違法拆遷、徵收,造成私人財産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徵收承包期內的土地的,應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給予合理補償。徵地的補償標準、安置辦法應當告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應當依法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土地補償費等費用。

  有專家指出,我國憲法修正案寫入了保護私有財産的條款,物權法草案的這些規定正是落實憲法原則的措施。著名民法專家江平教授曾説,“一個人需要有兩種安全感,一個是人身安全,一個是財産安全。經過勞動和非勞動的合法收入應得到有效保護,不能明天就不是我的了,被徵收走了。物權法的重要效能是在公權力面前豎起私權利保護墻。”

  在今天分組審議中,吳基傳委員提出,這種規定十分必要,但何為“社會公共利益”?一些地方政府修馬路、建廣場是否都是公共利益?應對“社會公共利益”進行嚴格界定,不能假借“公共利益”之名,擠佔集體、私人財産權利。

  三、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不適用訴訟時效

  引人注目的是,草案規定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不適用訴訟時效。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立新認為,物權請求權是物權本身所具有的自身保護系統。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制度,目的在於督促權利人儘快行使權利,加速民事流轉。但對於物權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由於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實踐中,有的財産被非法佔有、侵害,一旦過了兩年訴訟時效,就無法主張權利,達不到民法對權利保護的主旨。

  “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不適用訴訟時效表明,只要侵權的狀態在持續,都應該可以提出請求,以保護物權的絕對性,”他強調。

  四、綠地、道路屬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隨著城市高層建築物出現,出現在物權法草案中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引起廣泛關注。這是指人們對住宅專有部分所享有的權利,對電梯、過道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由於歸屬不明確,小區中如綠地、車位等引發的業主與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糾紛成為突出問題。

  草案三審稿中刪去了有關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內部管理的一些規定。同時,進行修改、補充:建築區劃內的綠地、道路以及物業管理用房,屬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但屬於市政建設的除外。會所、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建設單位等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屬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五、國有礦産、海域可依法佔有、使用和收益

  草案三審稿中增加規定: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自然人、法人依法可以佔有、使用和收益。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依法利用礦産、海域等自然資源,是用益物權的重要內容,雖然礦産資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漁業法等法律分別作了規定,作為民事基本法律的物權法仍應對此作出銜接性規定。

  六、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建造在該宅基地上的住房轉讓的,宅基地使用權一併轉讓。

  一些常委會委員對這一規定提出不同意見,有的認為,宅基地不得轉讓;有的認為,應當允許轉讓。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改為:宅基地使用權人經本集體同意,可以將建造的住房轉讓給本集體內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村民;住房轉讓時,宅基地使用權一併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七、刪除典權、讓與擔保權規定

  草案二次審議稿對典權、讓與擔保作了規定。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我國傳統的典權制度已經消失,目前開辦的典當行實際上辦理的是“當”動産的業務,並未辦理“典”不動産的業務。

  讓與擔保主要涉及動産擔保,而我國對動産擔保已經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因此,物權法對典權和讓與擔保可暫不規定,如果以後確有需要,可再行研究。

  八、擴大可用於擔保的財産範圍

  三審稿中增加規定: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飛行器可以抵押;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可將現有的以及將來擁有的動産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約定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産優先受償。公路、電網等收費權可以出質。按照這一規定,“20層的大樓只蓋了6層,也可以抵押出去。”

  九、國家對不動産實行統一登記制度

  不動産登記制度是物權制度的重要基礎。沒有健全的不動産登記制度,就沒有完善的物權法律制度。草案三審稿規定,國家對不動産實行統一登記制度。考慮統一登記涉及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實行統一登記需要一個過程。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據悉,不動産登記法已經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草案增加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不動産統一登記未作規定前,當事人可向房産登記機構或者土地登記機構申請一併辦理城市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這意味著老百姓辦理房産證只跑一家就可以拿下,極大方便當事人,減輕其負擔,體現立法以民為本的理念。

  十、物權法修改要簡明扼要、通俗易懂

  對一些條文作了簡化,對一些文字的表達作了通俗化修改,使物權法更加簡明扼要、通俗易懂。 記者 崔麗

責編: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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