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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評] 公民環境權無法逃避經濟問題 

央視國際 (2005年06月02日 14:00)

    專題:網評天下精華版

  全國人大環資委主任委員毛如柏在日前召開的一次重要會議上透露,全國人大將逐步完善有關公民環境權的法律規定,保障公民能夠有效行使權力,進一步完善公眾參與各種環境決策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見6月1日《法制日報》)

  這應該是讓人欣喜的消息,因為公民環境權,簡單地説,就是公民所享有的享受舒適環境的權利。毛如柏強調,應逐步形成政府調控、市場引導、公眾參與的環境保護長效機制。但是在建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的時候,我們不應該忽視另一個重要的問題,那就是當公民環境權遭遇經濟問題。

  享有一個舒適、清潔、不受污染侵害的環境應當是每個人都均等享有的權利,人對自然環境的依賴性也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將環境權作為一項人權和公民的基本權利本來是應當容易達成共識的。公民環境權獲得應有法律地位的前提,在於人們首先要意識到環境問題的緊迫性與重要性,進而認識到環境權的必要性。然而現實中,環境權所遭遇的一大“攔路虎”便是經濟問題。

  就拿經濟開發問題來説吧。環境與經濟開發的關係是一對矛盾的集合體?每一次經濟開發都會對環境生態系統産生干擾乃至破壞,但人類自身的生存發展又決定其必然要對自然界進行開發和改造。因之,人們必須重視開發活動與環境資源的協調、平衡。不過,對經濟開發中所帶來的直接的物質利益使人們産生的慾望往往造成忽視或漠視環境破壞所産生的間接的危害後果。環境的呻吟與吶喊在金錢面前不免顯得蒼白無力,經濟大潮衝擊下的公民環境權究竟命運如何也因此令人堪憂。

  經濟問題使得在法律上確認環境權時要面對許多觀念的調整。例如,法律在維護公民環境權利的過程中如何體現“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的原則?最為重要的問題是,當環境權利的伸張與經濟的發展發生衝突時,法律應當怎樣?固然,環境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就是使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但事情並不因此而變得簡單。首先,經濟在何種程度上發展才與環境相協調是個難以掌握的模糊概念,在實踐上尚需細化,而這一細化的過程本身就很複雜。其次,尋求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是一種總體規劃的國家行為,因此,協調發展原則主要指導“公權力”的行為。而環境權利是公民所享有的“私權利”,換句話説,一個社會個體在要求其環境權利時,是不能也不必考慮是否影響到了“環境與經濟的協調發展”的。那麼,于司法人員而言,在處理涉及公民環境權的案件時,是單純地考慮維權呢,還是站遠一點來綜合考慮兩者的協調呢?現實的經濟條件往往限制了我們的價值觀念與取捨的標準,這種受限制的價值觀念必然地反映到立法、司法、執法的過程中去。所以,在商潮涌動的今天,如果不擺正環境的地位,不克服“只要求發展,哪管污染不污染”的心態,公民環境權的價值就難以被法律所確認,即使在立法上確立,也不免在司法、執法的實踐中流於虛文。

  我國公民環境權的提出以及確認是社會發展的必然。隨著文明與科技的進步,人們開始對環境的價值重視起來,也開始不再將解決環境問題僅僅看做是國家的權力與責任,而逐漸將公民環境權概念提上議事日程。但提出和落實是相輔相成的。正如人們儘管常説“污染一條河只需一億元,治理一條河則需要一百億”,而絲毫沒有影響人們污染的步伐一樣,筆者擔心,公民環境權似乎在當下環境中逃避不開經濟問題。(作者:朱四倍)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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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英來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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