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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原創]我對非和平方式的理解

央視國際 (2005年03月09日 18:08)

    專題:網評天下精華版

  昨天,《反分裂國家法(草案)》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這部推進祖國統一大業的重要法律的制定,合乎民心、順乎民意,反映了海內外中華兒女的共同願望和堅定意志。

  捍衛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是一個主權國家的神聖權利;以立法的形式反對分裂國家,符合國際慣例。全國人大以憲法為依據制定《反分裂國家法》,把反“台獨”、反分裂上升為國家意志,這對於實現和平統一祖國的神聖事業,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關於《反分裂國家法(草案)》説明的第四點中關於以非和平方式制止“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我的理解是:

  一、非和平方式首先是一種決心的表示。胡?濤主席的四點意?,釋放出的信號是,制定的反分裂國家法,絕不是“對臺動武法”,更不是“戰爭動員令”。但它首先是表示了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中國人民維護祖國統一的堅強決心和鋼鐵意志。中國人民不怕鬼、不信邪。不管它是天災還是人禍,我們都敢於攻堅克難,敢於奪取勝利。

  二、非和平方式解決的是我們自家的事情。 兩岸同胞都是中國人,台灣同胞是我們的手足兄弟,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我們國家、民族的核心利益,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我們從來沒有承諾過放棄使用武力。任何主權國家都不會容忍分裂國家的行為,都有權採取必要的方式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三、非和平方式是迫不而已的。採取非和平方式制止分裂國家、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我們在和平統一的努力完全無效的情況下,不得已作出的最後選擇。

  四、非和平方式解決是完全有能力的。近年來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央軍委的領導下科技強軍,充分做好迎接新軍事鬥爭的準備,如果“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條件完全喪失,素有正義之師之稱的人民軍隊只能被迫採取包括使用武力在內的一切可能的斷然措施,堅決捍衛國家的安全和統一。

  五、非和平方式是依法進行的。我國憲法第五十二條莊嚴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如果“台獨”分裂勢力一意孤行,迫使我們不得不作出最後選擇, 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反分裂國家法授權國務院、中央軍委決定、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一切行動均按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在和平方式一線希望都不存在的前提下選擇非和平方式的提法體現解決台灣問題的審時度勢與時俱進。它完全是針對“台獨”分裂勢力的,絕不是針對台灣同胞的。我們有理由相信,有代表人民意志的國家法律作為堅強的後盾,不管採取何種方式,祖國統一願望一定會實現,一定能夠實現。(作者:潤無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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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雅虹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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