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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原創] 利益衝突不是立法之爭“元兇”

央視國際 (2005年02月02日 16:57)

    專題:網評天下精華版

  從國家發改委、國家工商總局和商務部爭搶反壟斷法立法主導權,到農業部門、林業部門的《畜牧法》草案之爭,從七八個部門關於保護濕地的立法爭端,到交通部、地稅局關於燃油稅的爭吵,面對越來越多的法律法規起草權爭奪戰,不少媒體和評論者普遍認為,部門利益衝突,是多項政策法律無法順利出臺的根源。(“汽車燃油稅”之爭見2月2日北京青年報;《壟斷法》之爭見2月1日中國青年報)

  表面看,是部門利益衝突制約了法律法規的順利出臺。法律是不應帶有行業或領域特色的,是用來規範社會行為的一些基本準則。然而,由於延續了計劃經濟下條塊分割、各自管理某個領域的體制,我國的各項法律一般都由主管部門擬定,這樣的立法體系,決定了誰擁有草案起草權,誰就擁有話語權,就可以把法律作為一種資源,一種能帶來部門利益的資源。同時,由於種種原因,一件事情多個部門管在國內也不鮮見,雖然雖各有側重,但也存在職能相似或交叉的地方,你搶,我憑啥不能搶?在這樣的你爭我奪中,《反壟斷法》起草了十多年,《畜牧法》也扯皮了若干年,至今都沒有結論。

  但是,國家立法權力為什麼能部門化?部門利益為什麼能法制化?諸多起草權之爭,許多人發出這樣的疑問。看一看法治發達國家的做法,或許對我們有所啟發。法治發達國家之所以能夠避免立法權力部門化、部門利益法制化,根本原因在於他們特別注重“立法準備”環節的立法與實踐。

  “立法準備”為什麼能解決這個問題?什麼是立法準備?被稱為“中國立法學之父”的周旺生在所著的《立法論》一書中指出,立法準備一般是指在正式提出決策之前所進行的有關的立法活動。它大致包括立法預測、立法規劃,確定立法項目,採納立法建議和創設,做出立法決策,確定法案起草組織和程序,起草法案等內容。在立法準備過程中,明確立法準備活動的主體是個關鍵環節,一般情況下應由立法權力機關或保持中立的專門機構,吸納相關專家組成專門班子來獨立進行此項工作,以此避免部門利益滲透于立法環節。

  立法準備是整個立法過程中的第一個環節,是整個立法過程的奠基石,也是解決部門利益衝突的治本環節。尤其在中國這樣一個法治還不夠發達的國家,一部法律草案能否成為法,在立法準備階段就已有定奪或至少大體上已有定奪了,立法準備更為重要。令人遺憾的是,我國對於關鍵的立法準備環節,無論是立法權力機關還是立法學學者,認識與研究都顯不足,2000年頒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關於立法準備階段的規定甚少。正如一些法學專家所言,對立法準備立法的空白,是造成法律起草權之爭、法律打架、部門利益衝突等一系列病垢的法律根源。

  誠如斯言。立法準備無法可依,誰都可以成為立法準備活動的主體,誰都可以參與立法準備,誰都想在立法準備階段實現自身利益,怎能不亂套?研究立法準備,儘快把立法準備納入法制化軌道,以剛性法律明確立法準備活動主體,規範立法準備行為,對中國立法能否健康發展來説,十分迫切,至關重要。(作者:孫秀嶺)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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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會玲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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