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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原創]打擊票販子豈能“以惡制惡”

央視國際 (2005年01月31日 19:36)

    專題:網評天下精華版

  春運開始,客流如潮,票販子猖獗,打擊票販子成了當前各地鐵路公安部門重中之重。看1月30日中央電視臺《中國週刊》節目,主持人白岩松就向觀眾介紹了一些地方對付票販子的“高招”和“絕招”。請看:

  西安火車站售票大廳有一個票販子示眾曝光欄,25個票托和票販子的照片貼在了那裏。警方介紹,他們除了對票販子和票托進行拘留和處罰外,還將他們曝光,使廣大旅客認識他們,避免上當,此舉效果非常明顯,捷報頻傳。

  還有一個火車站,警方把抓獲的票販子進行整編,統一讓這些人穿上紅馬甲,充當起了服務旅客的志願者,這些“紅馬甲”提著大水壺四處奔走,倒水送茶,一趟趟地幫旅客往列車上搬行李,一片繁忙景象。

  不否認,這些對付票販子的“高招”頗有成效。可仔細咂摸,又覺得有些不對勁,筆者眼前又呈現出那些交通違章者站馬路揮舞小旗的情景,頗有些以違法手段對付違法行為的味道。

  票販子破壞正常鐵路秩序,非法牟利,還可能把那些假票賣給不明真相的旅客,十分可惡,該打擊。怎樣打擊?筆者以為,依法打擊應是警方的最基本原則和底線。“倒票的獲利不超過500元,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治安拘留15天或者治安罰款;獲利不超過5000元的,按照《刑法》規定,要進行一到三年的勞教;超過5000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以判7年。” 從鐵道部2005年春運新聞發佈會上介紹的情況中,從北京市鐵路公安處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所言中,人們清楚地聽到:罰款、拘留以至追究刑事責任是對付“票販子”的法定辦法。

  就是説,曝光票販子照片,把好人好事作為懲戒手段等“高招”,是一些鐵路警方在法定辦法之外的“土辦法”、“活辦法”。西安工業學院教授鄭升旭就認為警方做法欠妥。對於行政執法來説,必須是法律允許做的才是合法的。不得不承認,這種做法對票販子、票托是一種懲罰,但這種懲罰沒有法律依據。此外,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對於票販子和票托,也應該保護他們的人格尊嚴。

  是啊,法律是執法者的惟一武器,警方任何創造性、創新性的“絕招”,都必須在法律許可範圍之內,警方所有打擊票販子的行動,都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辦事,而不能因為票販子太狡猾、打擊難度大、警力有限、警方“頭疼”、上級抓得緊等諸多原因,而超出法律範圍自搞一套。如果大家都突破法律範圍而創新,以至於“以惡制惡”,那要法律有啥用?(網友:青山)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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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任今航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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