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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評] 法治人物為何只能“數到十”?

央視國際 (2004年12月06日 11:30)


  評選“十大某某”好像已經成為了一個時髦,這不連法治人物也趕上了這趟“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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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晚上,中央電視臺現場直播了“法治的力量”——2004年度法治人物評選頒獎晚會,揭曉了2004年度十大法治人物。張先著、高政、謝健、宋魚水、欒文棠、張興國、許崇德等先後上臺領獎,因公殉職的吳光林、曹發貴由其家屬代為領獎,場面感人。中國消費者協會因為針對“霸王條款”的一系列點評,捍衛了消費者權益,成為惟一當選的集體單位。中消協副秘書長武高漢代表中消協領獎。

  當然,中國人歷來就講究整十整百,認為這既整齊又吉利。也是未嘗不可的。但筆者覺得法治人物的評選畢竟不同於娛樂人物,新聞事件等可以平行比較的東西,單純強調“十大”未免過於形式化。

  首先,缺少可比性。雖然候選者都是和法治有關的,但畢竟法治是一個太大的概念,因為職業,行業的不同,甚至因為與法治關係的不同。使他們之間很難有一個可比的公平性,或者一個統一的標準。因為接觸和遭遇,經歷的法治事件不同,也就有了不同的作為。但是他們之間無法比出誰的貢獻更大,只能説在同類事件中誰比較突出。這就好比,同在文藝界,書法,繪畫,文學,音樂等各方面都會有突出者,可以讓他們縱向比較,但無法讓他們橫向比較。

  其次,帶有偶然性。很多時候,有些法治人物所遭遇的法治事件帶有偶然性,他們不是為了評比而去做。而是遇到之後,責任感,道德感或者只是良心讓他去做這件事。而有些人去做本來就是必然的。讓偶然和必然去比較,本來就很難分出上下。

  最後,沒有爭取性。這不像其他的評獎,排名的比較,是可以努力爭取的。也就是説,儘自己的職責或者一份決心,把自己認為自己應該做的做好。在做這件事的時候,他不會去與別人比較,也就不帶有爭取性。

  因此,筆者覺得對待年度法治人物的評選,不該採取淘汰制,而應該採取合格制。換句話説,不能像高考那樣,夠了多少名額就把其餘淘汰。而應該像社會自考那樣,達到一個標準,夠合格或者優秀,就都評為年度的法治人物,不該只限于“數到十”。這才符合普及法治思想和信念,讓法制觀念深入人心的宗旨。(孔丙己)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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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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