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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評] 鍛造護權利劍要利到削鐵如泥

央視國際 (2004年11月11日 11:36)


湖南省檢察院全面啟動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

  今年5月以來,一場嚴查侵犯人權犯罪專項活動在全國展開。 針對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焦點,各級檢察機關重拳出擊,嚴格執法。截至目前,受理瀆職、侵權五類重點案件2626件,立案偵查1456件178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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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權的侵害,危及到公民人身和財産的基本保障,是對現代法治精神最野蠻的踐踏。如,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人傷亡等犯罪案件,對公民權利和社會公平危害極大,社會影響也極壞。對此類惡性案件,抓住不放,一查到底。是促進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切實之舉。

  然而,一個事實不容忽視:侵犯人權犯罪通常是職務犯罪。侵害人權的主體,往往也是同樣賦予了很大權力的公權機關,在國家職能活動和國家權力的運作過程掌握強大權力、擔負重要作用,他們的手中也同樣握有一把鋒利的利劍,這把利劍是把“雙刃劍”,一面秉持正義,另一方面傷及無辜。比如,各地公安機關,國家賦予它很大的維護治安的司法權力,當它的內部發生刑訊逼供、濫用職權、致人傷亡時,原本用於打擊犯罪的那部分權力,很快異化為庇護自身罪行的“保護層”,使得檢察機關的偵察,阻力重重,舉步維艱。

  沒有置於一切公共權力之上的檢察權,在打擊侵犯人權犯罪活動過程中,就顯得被動軟弱,如各地發生的重大案件,只有在案發後,被媒體披露,引起高層震動和社會強烈反應,才有檢察機關介入;鮮有檢察機關先介入,而後媒體報道的情況。這一先一後,是一個意味深長的順序。媒體暴光後,上有領導批示,下有輿論支持,檢察機關的介入,可謂水到渠成。相反,如果事實被故意掩蓋,侵犯人權的主體是地方政府,如“嘉禾事件”中的地方政府,公權被無限制地濫用和無用,異化的權力強大到似乎代表正義,封鎖消息。當地檢察機關往往就選擇知難而退。另外,如果侵害的主體是一個機關,而被侵害的對像是個體,檢察機關做何選擇?如果犯罪活動頻繁發生,是不是檢察機關打擊犯罪一定要等到“專項”活動?

  當今社會圍繞著對國家公共權力的監督産生了各種監督機制,檢察機關的監督和打擊犯罪,是最佳選擇,而“嚴查侵犯人權犯罪專項活動”只能成為次優選擇。有力保障人權,打擊犯罪,在當前形勢下,應該重新鍛造檢察機關這把利劍,使其更為鋒利,比濫用和誤用的公權更為鋒利,鋒利到削鐵如泥,這樣當罪惡的利劍舉起時,這把利劍能行使至高的權力,斬妖除魔。期待國家在對檢察機關權力配置上,給公民更大的信心。(網友:查一路)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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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慕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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