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原創]"我的舉報信咋到了被舉報人手?"
央視國際 (2004年11月04日 13:42)
湖南省湘西州一舉報人向有關部門寫信,對一項重大建設工程可能存在的風險提出善意的提醒。然而,他萬萬沒想到,這些舉報信竟然到了被舉報人手裏,並成為自己侵犯對方名譽權的證據。舉報人憤怒詰問,我的舉報信咋到了被舉報人手裏?(11月3日《檢察日報》)
CCTV.com - ERROR
對不起,可能是網絡原因或無此頁面,請稍後嘗試。
本頁面3秒之後將帶您回到央視網首頁。
舉報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神聖民主權利。舉報是懲治腐敗、揭露犯罪行為的有效手段之一。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縱深發展,經濟犯罪和各種犯罪行徑日趨明顯,而法治和有法不依的矛盾也在加劇,舉報也成了強化法治、激濁揚清的重要手段之一。
面對現實社會尤其是經濟生活中的不法行徑,好些敢於仗義執言的人沒有沉默,沒有同流合污,沒有屈服於某些勢力,而是挺身而出,走上舉報之路。然而,舉報材料落入了被舉報人之手並不鮮見。去年落馬的原河北省委書記程維高,如果不是事發,誰能知道,石家莊市一個城建系統的小幹部郭光允曾因舉報程的問題而獲罪。原因就是因為舉報信轉給當事人。十個被保密事例遠沒有一個被泄密的事例的示範效應大。當人們發現舉報會令自己的安全受到威脅時,誰還去舉報呢?
這就提出了一個舉報人的權利的問題。舉報人的權利包括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相應的一種權利是安全能得到保障。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定》第三條第3款規定:對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有關情況及舉報的內容必須嚴格保密,舉報材料不準私自摘抄和複製。 顯然易見,舉報信落入被舉報人手裏,性質就完全改變了。不僅不利於保護舉報人,不利於調查有關反映的事實,不利於發現並打擊違法犯罪,而且是違反有關紀檢紀律的,也使這些信件由於完全有可能處在被舉報人的控制下,被破壞、被調包的可能性極大,而喪失了有效的證明力。
舉報人對於違法亂紀行為進行舉報,本身就體現了公民對於國家的信任。同樣,激勵公民和違法腐敗行為做鬥爭的,就必須要給群眾以信心,給群眾以絕對的安全感。就大的範圍來講,要著力增強各單位為舉報人保密的意識,完善泄密懲戒規定,以解除舉報人的後顧之憂。所以,就上文湖南省湘西州舉報人的舉報信落入被舉報人手裏這件事來講,首先要查查是誰將舉報信轉給了被舉報人。信上都會有呈送單位,應該不難查。查清之後,對責任人給予相應的懲處,一是以儆效尤,同時也給眾多的熱心舉報者以信心。
同時,為了使舉報人享有正常的工作權、訴訟權、知情權和監督權,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使舉報人的人身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國家應儘快制定有關法律、條例,做到有法可依,社會也要伸出援助之手,使舉報人感到正義的支持。(網友:程春榮)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 進入網評天下論壇 發現更多精彩話題
責編:于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