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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原創] “國恥日”根本就不能立法

央視國際 (2004年09月17日 10:52)

  9月17日,《現代金報》就發表了一篇《紀念“九一八”,亟待法律化》。對此,很多人表示贊同,也有一些評論者認為不必立法。有人問:“國恥”也要立法?但是,主要是從沒有必要立法和不用上升到法律高度去論述,認為約定俗成就可以,或者説,這個觀點主要是從“不該”的角度去説的,但筆者去想從“不能”的角度論述,因為“國恥日”根本就不能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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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從受眾上。一部法律的受眾除了特定領域,特定人群之外,一般都是面對全體公民。拿“國恥日”來説,“國恥”是全民的“國恥”,“國恥日”也是全民的“國恥日”,相關的立法當然也是全民要遵守的法。可是,真的能讓全民都接受嗎?法律是約束全民的,但首先要讓全民決定。只有立法,才有執法。可是,公民的情況複雜:經濟狀況不同,思想水平各異,生存方式各式各樣,興趣愛好五花八門,性格氣質形形色色,文化程度有高有低,政治態度有冷有熱,法律必須考慮大眾的認知和認同的程度。

  第二,從內容上。法律當然是要求行為的,包括什麼必須去做(而不只是應該去做),什麼禁止去做,而且是絕對強制的。可是,都要求一些什麼呢?法律還沒制定,筆者不得而知,但筆者猜測肯定會有這樣的內容,比如在某個時間響起警報,亮起紅燈,而行人車輛禁止通過。既然全部為紅燈,那就不能允許行人車輛通行。當然,如果沒有事,等上一會沒有問題。但是,如果真的有人這個時候有急事,而且是一分鐘也不能耽擱的急事該怎麼辦?如果是警察抓罪犯或者消防去救火,可能會有特殊政策,可是如果是個人呢?親人病危急著趕回家或者急著上醫院怎麼辦?這時候強制禁止是不人道的。筆者再猜測(只是猜測)可能(只是可能)會有這樣的內容,比如在這個悲壯的日子裏,我們不能歡笑,甚至於不能在這天有喜慶活動。喜慶活動包括什麼,比如慶典,比如結婚,比如祝壽,比如生日。當然,如果正常情況下是可以更改的。可是,如果真的因為十分特殊的原因, 比如親人病危,緊急任務等要求必須在這一天完成,否則就可能耽誤。這時怎麼辦?當一個父親可能挺不過今晚,等不到明天,這個時候,他就是希望今天兒子完婚遂了心願,你能強制不允許嗎?

  第三,在判定上。當然你可以説,既然法律要求了,你就要遵守,法律是有這種強制力的。並且時間長了,人們習慣了也就好了。就比如新交通法裏的“機動車負全責”,雖然反對的人很多,不是也執行了嗎?是的,就算你強制執行。可是你如何判定違反了?你可能會説行動上違反了就是違反了,可是能不考慮心理原因嗎?刑法還要考慮這個人是否有精神疾病。當然一個人有精神疾病好辦,可以免除處罰,刑法就是這樣做的。可是,一個人沒有精神疾病呢?你會説當然要處罰。可是,這是對刑法説的,對刑法來説,只要你沒精神疾病,你就要負責,即使你不知法,不懂法,沒記住法,也要接受處罰。但是,這種“國恥日”的相關法律不行。我就是個正常人,但是我就是記憶力不好,我不是忘記了法,但我忘記了今天是“國恥日”,這不違法吧?我連自己的父母的戀人的生日都記不住,我連結婚紀念日都記不住,更別説什麼國恥紀念日了。法律上有規定,要愛國甚至對國歌,國旗要尊重等,但沒聽説哪部法律説,我記不住國慶節是違法的。更何況,國恥日只是一個日期,忘了這個日期不等於就忘了恥辱。就好比我挨了打我會記住這個恥辱,記住打我的人,但不一定會記住這個日期。是否精神疾病可以判定,可是是否記憶力差怎麼判定?那麼既然我真的忘了今天是國恥日,我違法還要受到處罰嗎?

  看來不要凡事都想到立法,有些東西還是要靠道德,靠思想來自發約束的。如果法律能決定一切的話,那麼封建社會的法律最殘酷。其實很多東西法律是官不了的,比如公民道德,比如生活作風等。“國恥”是思想的範疇,不能靠強制來記憶,就像知識不能靠強制來背誦一樣。(作者:孔丙己)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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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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