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原創] 陽光《決定》遏制陽光下的對策
央視國際 (2004年07月27日 10:30)
發展有教訓,發展有動力,發展中的矛盾在發展中解決,這就是發展的規律。兩分思想看天下,一張白紙寫春秋;喜怒哀樂説實話,牢騷怪論評是非。
CCTV.com - ERROR
對不起,可能是網絡原因或無此頁面,請稍後嘗試。
本頁面3秒之後將帶您回到央視網首頁。
“摸著石頭過河”被稱之為“摸論”,中國的改革開放正是沿著這種“摸論”走到今天的。用“十年磨一劍”的功夫,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在付出了“摸論”的巨大成本後,終於面世了。該《決定》幾乎包括了中國發展的方方面面,並以項目和數據量化的標準,明確地界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投資發展領域裏的範圍和權限。縱觀《決定》的全文,毫無疑問,該《決定》不但適合中國現階段發展的國情,也不會對WTO的公開承諾發生矛盾,更不會重蹈過去“一抓就死,一放就亂”的教訓覆轍。
該《決定》的亮點由這麼幾部分構成:1:非政府投資項目不用審批,2:頒布了投資項目目錄,3:社會資本投資領域放寬,4:加快推行“代建制”,5:改進投資宏觀調控方式,6:建立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其中的投資項目目錄和數據量化標準最引人注目,它不但清晰地界定了各級政府部門的投資項目審批權限,同時也界定了各級政府得權力邊界。這個《決定》公諸於眾,堪稱“陽光《決定》”,也是政府進一步朝著公開透明行政的實踐。
理智清醒的頭腦,是保障“陽光《決定》”以最低成本正確運行的首要條件,因為,“陽光下的罪惡”必然要和“陽光《決定》”在利益的博弈中施展一場“陽光下的對策”。這樣的教訓在中國的發展進程中太多太多,這就叫“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從辯證學的兩分法來看,雖然“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但犯罪手段往往總是走在破案手段的前面,因此,對策與政策的利益博弈矛盾就必然不可避免,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已經過去的“跑馬圈地(亂建開發區和旅遊景點以及奢侈的樓堂館所)、跑馬圈水(破壞生態環境亂建水力發電站)、跑馬圈錢(巧立名目騙取國家財政資金)”等等教訓。所以,我們必須高度警惕“陽光下的對策”給“陽光《決定》”的正確實施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再美好的東西有時也有遺憾,從近幾天各媒體對《決定》的相繼報道中,筆者雖然相信這個《決定》具有階段性的戰略作用,但筆者仍然還沒有看到“建立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的具體可操控的量化條款,想必這不應該是《決定》的疏忽吧?根據以往的教訓,筆者擔心“陽光下的對策”對《決定》中的量化政策條文進行“分解”對抗,最有可能運用的手段就是“數據太極拳”,把本應改量化到中央的項目審批權,進行陽光下的分割,把審批權化小到地方政府手中,進行分次審批,最後完成“陽光下的罪惡”,這樣實際上就架空了本屬於中央的項目量化審批權,這樣的實例教訓多如牛毛,有的教訓還非常深刻。因此,筆者認為,必須嚴格規定“同項一審制”,決不容許“同項分審制”的出現,也就是説,項目發展只容許“做穩做實”,決不容許“做虛做假”。只有這樣,方可理順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的權力邊界,才能做到社會發展的良性有序,才能保障《決定》以最小的成本合理運行。
發展只是社會進程的規律,不論你是否承認,發展這個規律都是以三種動態的形式存在於社會進程中。第一種是“跨步式”發展,第二種是“踏步式”發展,第三種是“退步式”發展,這三種發展規律都會受到意識形態信仰、外部和內部、主觀和客觀的條件限制,只不過這些條件是可以通過人類的努力互為轉變而已。我們過去在發展中的失誤,其實都與過分強調發展的認識有關,只有充分認識“發展只是規律”的自然法則,才能在發展的三種規律模式中找到想要發展的結果。(網友:老布衣1)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 進入原帖 發表高見
■ 網評天下 更多精彩
責編:李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