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原創] 誰有權將行賄的錢物退回去?
央視國際 (2004年07月08日 15:17)
專題:網評天下精華版
據法制晚報報道,去年在長江堤防工程審計中,有人送來12萬元錢給審計部門,提出希望審計人員把審減金額少寫100萬元,審計人員最後把12萬元錢原封不動地退回去了。
在這裡,人們看到了審計人員敢於堅持原則,不為金錢所動的高尚品德。然而,當我們轉換一下視角,卻發現審計人員做了一件並不漂亮的事。憑什麼要將這筆錢退回去?為什麼不上交相關部門或直接向檢察機關報案?
筆者無意苛求審計,相反,對近年來的國家審計敬佩有加。之所以將這個細節提出來,是因為這個細節反映的是一種普遍現象,即退回行賄款物被視為“合理合法”的一種高尚行為。
其實,這是一種依情有理,于法無據的現象。退還行賄款物,主要是受傳統思想和人情關係的影響,在法典裏找不到任何退的理由。我國刑法明確規定:“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這就是説,只要構成行賄事實,即涉嫌犯罪,至於退與不退財物應當是追究受賄罪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行賄罪的立案標準,也只規定數額,並沒有將對方是否受賄作為立案的前置條件。所以,既然你將別人行賄的錢收了,憑什麼理由要退還給別人?
行賄會産生兩種結果。一是退了,那麼,行賄者既不會受到法律的追究,也不會受到任何的經濟損失。二是受了。則將受賄與行賄綁在了同一條船上,二者共進退,曝露的機率也就小的可憐。所以,無論那種結果,都對行賄者有利,這也是為什麼行賄現象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之一。
退還別人錢物,是數千年來一直傳頌的為官美德,對官場影響頗為深遠。原湖北省咸寧市鹹安區委書記宋亞平就曾將下屬送的錢從陽臺上拋灑下去;某地在強調廉政建設的時候,就要求一定要將別人所送的貴重物品和金錢要原封不動的退回去;有的領導幹部甚至利用一些特殊的方式,將受賄款物退還給行賄者(譬如,受賄1000元,即回饋給行賄者1000元物品)。退還行賄款物,歸根結底是“情”在起作用。退了,合情合理,也值得讚頌,但是,于法治建設又能帶來多少益處?
行賄的財物不要再退了,該送到那裏就送到那裏去,這是時代發展的需要,也是法治建設的要求,更是為官正氣的體現。(謝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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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會玲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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