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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原創] 記者民間被困再次呼喚新聞法 

央視國際 (2004年07月02日 14:37)

    專題:網評天下精華版

  7月1日,《新京報》、《京華時報》分別報道了新京報記者在採訪四齡童被其舅舅虐待事件時,被北京市順義區李橋鎮蘇莊村趙某等數十名村民圍困在村委會,其中一名記者被限制人身自由達13小時,另兩名記者被限制人身自由達8小時,直至順義區委一位副書記帶領10余名防暴警察趕到現場,才將被困記者解救出來。

  新聞記者被打、遭致暴力的事件近些年時有發生。這一方面反映輿論介入社會活動、積極推進社會發展有所加強,另一方面也表明媒體監視社會、伸張正義的地位和作用還很弱,媒體進行社會採訪時,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規來規範、保障正常的活動順利進行。但以往媒體記者採訪受阻、遭遇暴力,面對的多是一些國家強力機關或是具有一定社會權勢的人物,這回記者進行正當的採訪活動,卻是被數十名村民扣留。這足以説明,媒體的社會監督、採訪權益,不僅沒有被某些國家機關的官員所重視,而且就是在民間也被一些人所輕視。這對於媒體發揮正常的社會職能非常不利,妨礙了社會信息的交流傳播,不利於社會的健康發展。

  發揮正確的社會輿論導向作用,張揚正義的思想行為,是媒體的重要職責。應該説,近年來媒體所發揮的促進社會進步的作用越來越明顯,孫志剛一案、非典防治、嘉禾拆遷等社會問題的報道、監督,媒體都發揮了積極作用,不僅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社會矛盾,而且促進了社會進步,對於今後避免發生同類問題起到了積極作用。媒體的宣傳報道,已成為推動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其積極的社會作用不可替代。因此必須加以充分保障。

  反觀一些發達國家,社會的文明進步,都離不開傳媒的作用,媒體的職能由法制化、制度化保證,社會各方都不能輕視媒體的存在。

  新聞記者行使正當新聞採訪報道權時,經常受到一些脅迫、侮辱的現象表明,國家急切需要出臺一部《新聞法》,從法律上規範媒體行為,保證媒體擁有正當的社會活動權利,為媒體在社會生活中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提供各種方便,賦予媒體必要的社會地位。

  只有國家把輿論監督、信息傳播,上升到法制建設需要的高度,上升到推進社會文明進步發展需要的高度,上升到較高法定地位的高度,社會各方才能自覺要接受媒體監督,自覺重視媒體意見,積極配合媒體開展各類活動。才可能從根本上減少或杜絕記者從業受辱的現象發生。(網友:趙光瑞)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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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任今航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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