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訪談》:騙了原告騙被告
央視國際 (2004年06月15日 18:39)
CCTV.com消息(焦點訪談):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同一起案件中,同時送達了兩份內容截然相反的判決書,一份給原告,一份給被告。給原告的判決書上的判決結果對原告有利,給被告的判決書對被告有利。如此荒唐的事情怎麼會在人民法院發生,又是什麼人導演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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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看到,這兩份判決書不僅主文部分不同,而且判決內容和排序也不相同。對此,這個案件的審判長陳新華解釋説,他把判決書發錯了;而荊州中院解釋説,判決書是陳新華私自製作的。據了解,6月4日,荊州中院已經對陳新華做出開除公職的處理。記者經過調查後發現,對於這兩份要送達的法律文書,法院蓋公章的人不管,庭長不管,分管院長也不管,而且,陳新華超時限辦案兩年多,荊州中院也一直沒人過問。據原告反映,他向陳新華提供過一個關鍵證據,可是向省高院移送案件時,這個證據卻找不到了。採訪中,記者希望看看審判委員會筆錄,可是荊州中院説筆錄也不見了。雖然如此,荊州中院的領導仍然認為,他們的管理沒有漏洞。
據了解,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是1999年受理的這個案件,前後經過了5年多時間,荊州市中院兩次下達判決書,原告兩次上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兩次將此案發回重審。反反復復之中,最終上演的卻是同一個案件兩份不同的判決書的荒唐事。
[詳細內容]
主持人:今天我們節目關注的焦點如果説用“荒唐”二字來形容,似乎一點也不為過。您現在在大屏幕上看到的是兩份判決書,這是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同一起案件中,同時送達的兩份內容截然相反的判決書,一份給原告,一份給被告,給原告的判決書上的判決結果對原告有利,給被告的判決書上的判決結果對被告有利。如此荒唐的事情怎麼會在人民法院發生?又是什麼人導演的呢?
有一種説法,吃了原告吃被告。而記者在荊州市採訪期間,一些知情的群眾説,這兩份荒唐的判決書可以稱得上騙了原告騙被告。兩份判決書的案號一樣,判決時間也相同,是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作出的判決。但是兩份判決書不僅主文部分不同,而且判決內容和排序也不相同。最明顯的是給原告的判決書中第三條,判決是“被告賠償原告的設備損失費20000元,衣物損失1000元”。而給被告的判決書中卻沒有這樣的內容,第三條變成了“原告退還被告30萬元押金”。兩份判決書給原告的對原告有利,給被告的又對被告有利,真不知道法院怎麼執行。調查中,記者聽説判決書的不同是原告發現的,於是記者找到了案子的原告杜元柏,可是他卻顧慮重重。
原告杜元柏:對不起,我現在還不能跟你彙報這個事,因為我還有案子在它那兒審理。
原告説,因為案子還在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所以不便接受採訪。而被告也去了外地,所以記者接通了被告律師的電話。
被告律師唐庚:我跟你講,你找杜元柏去,我是和杜元柏相對一方的。
記者(喻曉軒):我知道,
被告律師唐庚:就是很多情況我也不清楚,我不願意介入進去。
現在,記者只能去找案件的審判人員。從判決書上看,案件是由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三庭,也就是知識産權庭審判的,審判長叫陳新華,兩位審判員分別是錢振華和徐峰。
記者:請問這兒是經(濟)三庭嗎?陳新華是在這兒辦公嗎?
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庭副庭長:對,在隔壁辦公。
記者:在隔壁辦公,他現在人在嗎?
荊州市追擊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庭副庭長:不在,他出了錯,人怎麼還在呢?
記者:他怎麼了?
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庭副庭長:院裏已經處理了。
記者:負責這個案子的除了陳新華,還有兩個審判員,一個叫錢振華,一個叫徐峰,他們在嗎?
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庭副庭長:出差了,跟我們劉庭長出差了。
記者:有沒有跟他們的聯絡方式?
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庭副庭長:不需要跟他聯絡,我跟他有什麼聯絡的?他出差。
記者:大概什麼時候他能回來?
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庭副庭長:不知道。
所有跟判決書有關的人,或找不到,或顧慮重重不願意説,這讓記者感到困惑。為了弄清真相,記者再次找到了案件的原告杜元柏,經過反復做工作,他同意向記者介紹情況。據了解,原告杜元柏從1999年開始打這個官司,2000年荊州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後,杜元柏不服,提起上訴,湖北省高院做出裁定,發回荊州市中院重申。而重審的結果是三年之後,2003年12月,雙方當事人接到了兩份荒唐的判決書。原告不服判決,今年元月又一次向湖北省高院提起了上訴。
原告杜元柏:省高院承辦的法官叫嚴浩,就跟我講,調解意見出來沒有?我説我們有一個調解意見,其中説到兩萬一的時候,那個法官説沒有這一項。
記者:你這兩萬一是指什麼呢?
原告杜元柏:指它的設備損失賠償兩萬,衣物損失賠償一千,當時承辦法官説,你沒有這一項,我説不可能。
記者:他説什麼地方沒有這一項?
原告杜元柏:就是我們的判決書沒有這一項,我們的判決書有這一項。對方被告那一份和省高院的那一份沒有這一項。
因為這次上訴,杜元柏發現了判決書中的蹊蹺,案件也因此又一次被發回荊州市中院重審。
記者: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個事情怎麼解釋?
原告杜元柏:剛開始解釋就是説他(陳新華)搞錯了。
記者:搞錯了?
原告杜元柏:對,搞錯了,就是在拿的時候拿錯了。
這個案件的審判長陳新華在法院工作了20多年,這樣一個老法官發錯判決書似乎説不過去,經過多方打聽,記者找到了陳新華的家。
記者:請問陳新華在家嗎?
陳新華:你是誰呀?
記者:我是電視臺的記者,想找他了解一下情況。
陳新華:先去找他們(法院)去。
記者:那邊我們也要找的。
怦地一聲關門後,無論記者再怎麼按門鈴,也沒人理會。看來只有去找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了。據了解,6月4號,也就是記者到達後的前兩天,荊州中院已經對陳新華做出了開除公職的處理。
記者:為什麼同一個案子會有兩份不同的判決書呢?
張忠斌(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之所以出現兩份判決書,就是因為他私自製作的緣故。
按荊州市中院的説法,判決書是陳新華私自製作的,那麼判決書上法院的公章他又是怎麼蓋出來的呢?
記者:要送達的文書,在送達之前是在你這兒蓋章是嗎?
陳明銀(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對。
記者:就你一個人負責這個事情嗎?
陳明銀:就是,對。
記者:就一個人負責?
陳明銀:對。
記者:那你這個在蓋章之前,需要不需要把送達的文書和原稿進行比對?
陳明銀:內容,我們就沒有資格來審查它的內容。
記者:判決內容和主文你不需要比對。
陳明銀:我不需要比對。
判決書是很嚴肅的,既然管理公章的人不用核對,那麼荊州市中院總該有人對送達的判決書進行審核吧?
記者:按照你們院的規定,送達的法律文書和審判委員會這個意見是否一致,這個由誰來審核?
張忠斌:這個由承辦人來審核。
記者:承辦人審核?
張忠斌:對,對。
記者:除了承辦人,還有誰來負責審核呢?
張忠斌:就是按目前的規定是由承辦人負責。
記者:那就是説陳新華所在庭的庭長不用審核?
張忠斌:按庭長的話,就是規定的話,沒有這個規定。
記者:分管院長也不用負責是嗎?
張忠斌:不用負責。
對要送達的判決書,蓋章的人不管,庭長不管,分管院長也不管,難怪這麼荒唐的判決書能通暢無阻地蓋上公章,並送達給當事人。荊州中院這樣寬鬆的管理讓記者感到驚訝。
記者:你怎麼去避免像這樣的事情的發生呢?你在內部的管理上,你沒有任何制度?
張忠斌:這一點就是説極少數人,主要是因為素質的問題,職業道德的問題,就是極個別人的事情。我們制度的約束,它是一種他律機制,更多是靠自律,如果自律崩潰以後,他律是沒有多大作用的,這是一個常規的問題。
按張副院長的這種説法,判官判案要靠自律,不知道人民法院審案的嚴肅性、公正性又如何來保證?既然法院強調陳新華的行為和他們的管理沒有關係,那麼我們來看看案件審理中另外一些不正常現象。陳新華接受這個案子是在2001年5月,兩份判決書上的判決時間是一年之後的2002年11月,而當事人接到這兩份荒唐的判決書的時間,又是在兩年之後的2003年12月。從2001年5月到2003年12月,陳新華這個案子審了兩年零七個月,大大超過了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六個月審結的期限,而這樣的超時限辦案,兩年多來,荊州中院卻一直沒人過問。
記者:那麼這麼長的時間,一份法律文書沒有送達,沒有蓋章,那麼作為經三庭的庭長,他是否應該過問呢?
張忠斌:這個作為庭長應該是過問的。
記者:那他有沒有過問?
張忠斌:這個目前我就不清楚了。
陳再國(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檢查室主任):審理期限長達兩年七個月之久的這個行為,是一個故意拖延辦案的行為。因為他作為一個老法官,他違反了常用的法律,這就是故意的。
陳新華故意拖延辦案沒人過問,弄出兩份荒唐的判決書也沒人知情,在這樣寬鬆的環境下,案件審理中出現一系列荒唐事也就不足為奇了。據原告反映,他向陳新華提供過一個關鍵證據,可是向省高院上訴時,這個證據卻找不到了。
原告杜元柏:因為這個證據是非常有利的,而且對我這個案子可以説是個關鍵性的證據。
陳再國: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案件上訴以後,他(陳新華)沒有隨案移送,最後我們在調查的時候,通過調查才把這個證據找到。
採訪中,記者希望看看審判委員會筆錄,可是荊州中院説,筆錄也不見了。
記者:這個審判委員會的筆錄應該保存在哪?
陳再國:保存在卷宗裏面,在附卷裏面。
記者:在附卷裏。
陳再國:審判委員會筆錄是一個很重要的法律資料。
記者:那現在你們調查當中,這個審判委員會筆錄在什麼地方?
陳再國:沒有找到。
從記者調查情況來看,陳新華在審理這個案子時是想怎麼幹就怎麼幹,而對於他的隨心所欲,荊州市中院的管理制度看來是沒有起到任何作用,可即便這樣,荊州市中院的領導似乎對此不以為然。
記者:那你覺得現在出了這樣的問題,陳新華他是鑽了什麼樣的空子呢?
張忠斌:這不屬於鑽空子,我們是沒有空子可鑽的,是他自身的素質問題。
主持人:據了解,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年受理了這個案件,前後經過了五年多的時間。荊州市中院兩次下達判決書,原告兩次上訴,湖北省高院兩次將此案發回重審。反反復復之中,當事人最終卻得到了同一個案件的兩份不同的判決書。因為此案的審判長陳新華拒絕接受採訪,到底為什麼要炮製兩份判決書記者也無法搞清。不知這背後究竟還有沒有什麼見不得人的交易。
6月初,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對炮製兩份荒唐的判決書的法官陳新華開除公職,但是此事的出現顯然不能簡單地以某位法官的個人素質來解釋,更不能以一個法官被處理就萬事大吉。重要的是應該認真地分析原因,而不能像荊州市中院的那位副院長那樣,堅持聲稱法院在這個過程中沒有什麼漏洞可鑽。只有認真地總結教訓,查找漏洞,才能杜絕這類事件的發生,維護法律的尊嚴。
責編: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