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原創] 對瞞報謊報應該“撤立決”
央視國際 (2004年05月11日 12:34)
從6月1日起,凡在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後,政府及有關部門有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的,情節嚴重者其政府主要領導和政府部門正職負責人將被給予降級等處分。這是四川省政府近日出臺的《四川省關於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的內容。(中國新聞網5月9日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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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規定從出發點來説是“負責”的,也符合中央精神。更表現了對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重視和人民生命安全的關心。但是,筆者還是覺得這個規定過於“矜持”,過於“模糊”,過於“拖拉”。對待政府及有關部門瞞報,謊報現象應該雷厲風行,果斷嚴厲,“撤立決”,毫不手軟。
首先,從懲治力度來説,是不必如此“伸縮”的。很多時候就是因為法律法規的伸縮性,才給了相關部門、相關人員以可乘之機逃脫責任。其實,只要發生人員傷亡,無論死了幾個人,都屬於重特大事故,都是嚴重的,性質也都是一樣的。只要相關部門有瞞報,謊報現象就是對人民的欺騙,對國家的欺騙,對法律的欺騙。就好比我們不能因為殺十個人是死刑,就説殺一個人不該死。而對於“政府主要領導人或政府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將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這樣的規定過於複雜,也就過於伸縮,很容易造成責任的逃脫。其實,無論是瞞報、謊報、還是拖延報告,都是主觀故意,明知故犯,根本不是失職和瀆職的行為,而是不配該職。完全應該實行“一廢制”,一撤到底。
其次,從實施速度來説,要有“立決”的魄力。當然,一部法律法規的實施,是有審議、制定、修改的過程,也要有一段的適應時期。但是這種關於重特大事故的責任追究,已經有足夠的經驗教訓。尤其是去年以來,很多重特大事故接連發生,已多次引起中央政府的重視。從有關部門領導逃脫責任到推脫責任,到引咎辭職,再到追究撤職,顯示了相關政策和法律的成熟。這樣一部本該很成熟的規定為什麼非要等到6月1日才實施呢?那麼在這之前如果發生了,明明應該撤職的也要因為沒到事實的日子,就可以免除或者減輕對相關部門的懲治嗎?
最後,從法律效力來説,要讓它有足夠的威力。雖然人要遵守法律,但畢竟法律是人制定的,所以法律也要人來保障它的有效實行,要讓它真正體現出它的威力。其實以前也有對相關事故責任的定性和處理,但是為什麼很多事故難以追究,難查責任?為什麼很多事故要驚動中央,要總理親自下令,才會有妥善的懲治和處理?並不是總理説了算,總理也要依據憲法和法律,總理也不能隨便決定。只不過,總理一聲吼,才讓那些不負責的政府和部門害怕,才曉得法律的存在。事實上,不可能讓總理事事親臨,總理畢竟也沒有分身術,但是法律卻可以複印分發在每個人的腦子裏。
《四川省關於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固然對相關責任解釋得很詳細,但是仍然沒有體現出法律的威力。還有很多規定沒有明確,具有模糊性和伸縮性。其實既然是重特大安全事故,就應特別重視,懲治起來應“穩”“準”“狠”。而不應僅僅是一種跟風,只是走過場。(崔書君—孔丙己)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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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