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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評] 將“引咎辭職”制度化勢在必行

央視國際 (2004年04月18日 09:42)


  據報道,中石油公司總經理馬富才在川東特大井噴事故發生後,多次表示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並提出引咎辭職。經過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同意接受馬富才辭去中石油公司總經理職務的請求。(新華社4月14日)另據報道,北京市15日就密雲縣迎春燈會特大傷亡事故有關情況發出通報,密雲縣縣長張文引咎辭職。(新華社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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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特大事故的處理,中央的態度是非常明確,就是嚴懲不貸、決不姑息。在去年,由於防非典不力、361潛艇事故等都撤去了級別相當高的官員的職。另外,因為各種事故讓相應領導丟官的事情更屢見不鮮。看來撤職、降職是很常見,不過真正自己提出引咎辭職的官員卻少之又少。令人欣慰的是,這次中石油的總經理能夠意識到自己的領導責任,提出引咎辭職,這是好的開始。從第二天的新聞中能夠看到另一起重大事故的責任人密雲縣縣長的引咎辭職,更是説明了這一點。

  其實引咎辭職制度的制定是老生常談,有關專家和普通百姓都有人對此提出建議。筆者認為,為了加快行政機構改革,目前很有必要制定引咎辭職制度。讓制度去約束相應領導的行為,加強行政和輿論的監督,讓引咎辭職制度儘快推行到各級黨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中。

  這次中央嚴厲處理重大事故,讓相關責任人引咎辭職是整頓吏治好的開端,這強化了領導者的責任,體現中國法制社會的發展。表明責任重於泰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為對引咎辭職者來説,固然大多不是事故的直接責任人,然而作為主要領導,出了事故其責任不可推卸。不能因為其曾經做出了巨大貢獻就網開一面,只要他領導的單位出了重大事故,造成了巨大損失,作為領導者就難逃其咎。

  引咎辭職制度化,一方面讓有關領導自動體面地下臺,可以免受被強行撤職之尷尬;另一方面可以加快事故的處理速度,減少在處理過程中的人為干擾。當然對其他領導幹部來説,這更能起到警示作用。假如為了自己不引咎辭職,就得時時刻刻注意自己所負責的地方的任何問題。這樣的話,那些礦難、大型衛生事故、特大交通事故等等應該能夠少一些發生。當引咎辭職制度化後,必然要規定辭職的原因和程序,讓相關責任人清楚自己該負的責任,而不靠“良心過不去”或者“上級的要求”才做出所謂的引咎辭職。

  引咎辭職在國外試行得很普遍。2002年,烏克蘭的空軍因為表演發生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結果其包括國防部長在內的一大批官員引咎辭職(當時烏國防部長正在國外訪問)。在國內也有如安徽、山西、四川等地方制定了類似引咎辭職制度的條例,但是由於操作起來沒有相關的法規來限定,有的制定得矯枉過正,有的又模棱兩可,實施起來很有難度。

  因此説,如何讓引咎辭職制度化的確非常重要,希望能夠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讓每個領導幹部能夠對自己的責任做到心裏有數。讓行政權利和責任制度化,讓對重大事故相關領導責任者的處罰有法可依,也讓其他領導幹部有法必依,這樣肯定能優化幹部作風,其積極意義決不可小視。(蔣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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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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