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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原創] 正確把握輿論導向媒體重任在肩

央視國際 (2004年04月15日 15:32)

  科學的態度、理性的精神、客觀的尺度,是媒體在新聞報道中應堅持的原則。而秉持良知、不隨波逐流、正確把握輿論導向,也是媒體應有的責任。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筆者試析最近發生的幾則新聞,談點可能不成熟的想法,以期拋磚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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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國內媒體紛紛報道了日本福岡地方法院宣判小泉參拜靖國神社違憲的消息。媒體大量評論這是“正義的判決”、“來之不易的勝利”。讓人覺得在日本,軍國主義沒有市場,正義逐步佔主導地位。的確,日法院的判決,當即使人們感到大快人心,替中國人出了一口氣。但如果仔細分析一下,不難了解這次判決與上次關於給中國人賠償的判決是不一樣的。這次判小泉是違憲,即小泉違反了日本憲法中關於政教分離的規定,而未談及歷史問題。小泉為參拜等原因,曾力主修憲。他一再參拜,其實純是“政治做秀”,迎合國內軍國主義勢力。也不排除他刻意違憲而達到修憲目的。如果他修憲後再參拜,是不是我們又應要求他“違憲”呢?顯然,那個所謂日本憲法只要不涉及我中華民族的利益,我們大可靜觀其變,理智表明立場。筆者以為,孔泉對此事的表態是準確的:“希望日本領導人切實信守反省侵略歷史的承諾,不再做傷害受害國人民感情的事”。這才應是問題的實質,也應是我們的態度。我們歡迎日法院對小泉參拜之事的正義判決,但國內媒體應力戒在報道中偏離事實過渡解釋,隨意闡釋。

  再如馬加爵案。當馬加爵剛被抓不久,媒體又紛紛報道了舉報者獲獎25萬元的消息。但剛抓到馬,就公開表彰,筆者以為不妥當。因為這種方式就等於認定了馬就是罪犯(儘管他就是罪犯)。這顯然與現代法治推崇的“無罪推定”原則格格不入。另外,還有可能成為該案件審理過程中的一種潛在影響力。而一個社會的文明度是可以從對待犯罪嫌疑人的法定待遇上來加以審現的。只要法院未判決,“罪犯”仍是犯罪嫌疑人。如果覺得需立竿見影的獎勵,報道上至少要強調馬仍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大肆渲染“馬加爵落入法網”、“馬加爵的遺書”。媒體為何要有意無意喑示馬死刑呢?筆者並非要為馬鳴不平,只是以此案為例,從法律角度探討報道方式。

  關於“美女人體盛”。顯然這是不顧基本的社會道德準則和對女性權益的尊重,以女性的人格和色相為代價,來獲取商業利潤,理應受到抵制和反對。但媒體報道該餐廳遭查禁僅僅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即該餐廳違反了需提供食品經營人員的有效健康證明。如果只是這樣,那女大學生們改日拿出了健康證明,“美女人體盛”還能不能開張?

  又如湖南益陽市某區教育局出臺的“八個嚴禁”。“嚴禁”中居然寫進了“嚴禁姦污猥褻女生”的條款,這個條款自然受到媒體的嘲笑和批評。但大多數媒體是以該條款要求規範的水平太低而指責其荒唐。筆者以為,該條款的實質是漠視法律,自定對嚴重犯罪行為的定性。如果媒體不從法律的層面報道此事,今後還會難免出現類似政令行規出臺。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只有遵守法律的義務,而沒有將法律政令化的權利。中央領導同志最近在中紀委的一次會議上指出:“再好的法規制度,如果不去執行,也會形同虛設”。因此,媒體應大力宣傳法律,以法治國,讓人們敬畏法律。而一個法制社會,是不應出現法律顯示威力需政令來保駕護航的現象。

  宣傳法治,媒體也重任在肩。(金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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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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