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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解釋法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重要職責

央視國際 (2004年04月06日 17:37)

  新華社北京4月6日電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6日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針對香港社會對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有關規定存在不同理解和認識,履行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賦予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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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此次依照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規定行使職權,為的是更好地貫徹香港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整個過程全部符合立法法規定的法律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十七條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其中(四)項為:“解釋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法律依據的。”

  第四十四條規定:“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研究擬訂法律解釋草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第四十五條規定:“法律解釋草案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審議、修改,提出法律解釋草案表決稿。”第四十六條規定:“法律解釋草案表決稿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由常務委員會發佈公告予以公佈。”

  第四十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1999年,國務院根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報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提請解釋香港基本法有關條款的議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中有關“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定義等,依法進行了解釋。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闡明並澄清了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從而使一直困擾著香港社會的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在港居留權問題有了明確的結果。當時香港輿論稱,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是“正本清源之舉,維護了香港的法治,符合香港的整體利益”。

責編: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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