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高法報告“變臉” 回歸憲法原則
央視國際 (2004年03月10日 23:18)
新華社北京3月10日電(記者田雨)“咦,高法報告怎麼變樣了!”一翻開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全國人大代表王平就驚異地發現:今年的高法報告“變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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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往年以全國法院工作為主不同,今年高法報告變為主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自身工作。報告從審判工作、審判監督工作、司法解釋工作、法院改革工作、司法管理工作等方面,對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各項工作逐一梳理。
讓我們回顧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向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報告工作的歷史沿革:1950年6月,時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沈鈞儒向當時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政協作“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這是新中國成立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次報告。1954年我國確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開始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文革”以前,法院報告時斷時續,從1965年到1978年更是整整中斷14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我國加強法制建設,從1979年開始,最高人民法院恢復向全國人大報告工作,已經連續25年。
但是,連續了25年的做法為什麼今年不再繼續?高法報告的起草人之一、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主任楊潤時從3個方面予以解答:
一、憲法和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向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同時,憲法和法律規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職責,如審判全國性的重大案件、死刑復核、審判監督、司法解釋等,最高人民法院應主要報告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職責的情況。至於地方法院的工作,主要由各地法院自行報告。
二、新中國成立初期,法院系統上下級之間是領導、監督關係。沈鈞儒1950年所做報告的題目是“人民法院工作報告”,而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符合當時的法院組織體制。後來,上下級法院之間的關係改為審判監督關係,不再是領導關係,報告題目也改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但是內容和體例沒有相應改變,仍然報告全國法院工作,這與法院系統上下級之間的監督關係不甚相符。
三、過去主要報告全國法院的工作,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對最高人民法院自身工作並不了解。去年最高人民法院主要抓自身建設,通過抓自身帶動全國法院工作,實踐證明效果很好。這樣變動有利於促進最高人民法院抓好自身建設,也能帶動全國法院的工作。
責編:趙瑋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