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評]緩刑怎麼成了官員獲罪後的避難所
央視國際 (2004年01月10日 13:53)
眾所週知,緩刑不是一種刑罰,而是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所規定的考驗期。這本是一項非常嚴肅的既體現懲處、又顯示寬大精神的司法制度,但是現在我發現,目前的緩刑制度正成為某些官員獲罪後的避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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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我隨手翻到兩則當天的消息:一是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司法局副局長閆偉酒後駕車,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傷後駕車逃逸,在不遠的路口與另一輛車追尾相撞,中原區法院判處閆偉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見當日新華社消息);二是四川省營山縣原縣委常委、組織部長李雄偉違規駕駛公車撞人致死,經一審判決,李雄偉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見當日《成都日報》)。
這兩起案件的主角差不多都是副縣級的領導幹部,在基層都不是小人物,刑事犯罪的事實也都不複雜,判決結果更是大同小異。按照目前的司法制度,兩名獲罪的官員現在不必被關押、也不必被管制,只在判決確定後,由法院將判決書送其所在機關或基層行政單位,以便了解其在緩刑期間的表現,予以教育;如在緩刑期內,沒有犯新罪,對他所判之刑就根本不執行了。對於兩起案件的判輕、判重,因為我們無法了解案件的詳細內容,不好過多議論。但我們大家也都知道,駕車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不同於一般的交通肇事案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局副局長不僅有一死、另外還有兩傷,最後只落個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通常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屬違規駕駛的要加重處罰,但現在對那位組織部長非但不予加重反而做了從輕處罰。這兩起案件的結果難免不會使人産生疑問,是不是因為官員身份的特殊就可以擁有格外的豁免?是不是因為是官員就可以比其他普通司機特殊一些而躲過牢獄之苦?
在讀過兩則消息後,我隨手在Google裏鍵入了“官員+緩刑”的搜索關鍵詞,結果我收穫到4440條有關的海量信息,內容多是近期各地官員的貪污受賄案或其他刑事案件,其中有許多是曾經轟動一時的新聞,例如廣西農機局三名官員用公款集體嫖娼案、繁峙礦難牽扯出的官員受賄案,等等,一條條讀下來,我居然有一個意外的發現,凡是官員的刑期確定為三年以下的,判決中都會拖著一個緩刑的尾巴。這個以前未曾被人們在意的緩刑尾巴,現在越來越多,其原因也不知為何,是不是這條尾巴已經成為許多地方法院判決官員時的一條潛規則?因為還少有內部人員站出來報料,所以,暫時還是個未知數。但是,獲罪的官員都拖著這條小“尾巴”,對法律而言總不是一件雅觀的事情。
我們擔心官員緩刑現象成為法官們的潛規則,並不是沒有道理,當社會依然沒有擺脫人治陰影的時候,當權力依然干預著司法公正的時候,司法審判的公正性時常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質疑,這也應該符合當下中國的邏輯。當然,我這裡並不是在做有“罪”推定的假設,我只是擔心,有形無形的緩刑“尾巴”,很可能最終會演變為我們司法審判制度上的一個漏洞——官員獲罪不同於常人,必然有很大的社會影響力,法律不能不審理,但最後三年以下刑期的官員,統統都緩刑了,就會使人們感到在官員和平民二者之間,法律的天平發生了傾斜,官員有對刑罰的部分豁免權。還有,如果三年以下刑期的官員都有緩刑的必要,那麼,法庭的審理因為受到權力的干預,重案輕判至三年以內以爭取緩刑機會的枉法事件就會增多。法律寬容了不該寬容的人,所直接損害的就是社會的正義和秩序。
在腐敗現象被不斷圍剿並仍能夠逐步升級的現實中,在我們越來越明確依法治國主要就在依法治“官”的時候,我們很有必要提出一個問題,監獄不僅是懲戒平民的場所,也是懲戒獲罪官員的場所——這是法律公平的最基本起點!(康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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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