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評] 一個李文革就能承擔一切嗎?
央視國際 (2003年11月18日 09:43)
據報道,湖南衡陽“11 3”特大火災坍塌事故重大嫌疑人——坍塌的衡州大廈開發商永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文革已被當地警方控制。與此同時,一些與坍塌的衡州大廈相關建築設計人員、組織施工人員、物業管理人員等涉嫌違法違規的人員,也已被當地警方採取強制性措施。
及時控制衡陽“11 3”特大火災坍塌事故重大嫌疑人,顯示了當地政府和警方的快速反應,將事故重大嫌疑人繩之以法也是人心所向。然而,筆者的不同意見是,我們各地政府部門都建立起了相關的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可為什麼只對“11 3”特大火災坍塌事故中的直接相關人員取強制性措施,難道當地政府分管建設、安全的部門及人員就沒有責任嗎?
警方之所以對上述人員採取措施,是李文革當年在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和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沒有通過正規設計單位,擅自施工和雇請設計人員,並採取了少報多建,逃避規費的手段,擅自擴大建築面積;企業沒有建築施工資質,私自雇請人員組織施工,沒有經過質量監督部門的工程監理,並在補辦手續過程中,編造虛假合同和許可證件。衡州大廈竣工以後,沒有組織驗收便投入使用。
然而,筆者不理解的是,在李文革的這一系列的造假的同時,我們的相關政府部門幹什麼去了?當一座9層大樓平地而起的時候,當地的建設、土地、工程監理等相關部門,竟然不知大樓建設中存在嚴重違法違規現象。由此也驗證了李文革在當地的“能量”(擔任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我以為,無論當地有關部門知與不知李文革違法違規建設衡州大廈,相關部門的責任人都難逃其咎。對於衡陽“11 3”特大火災坍塌事故不僅要處理當事人,而且還要追究當地分管建設、安全部門及有關領導的責任。因為我們建立責任追究制度的目的就是嚴格劃分職責範圍,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和領導幹部應負的責任,以減少工作失誤給國家利益造成的損失。
筆者認為,有關部門和領導幹部管轄的範圍出了問題,能不能做到應有的追究,不只是工作方法問題,而是管理制度對領導幹部的言行能否真正起到制約監督的問題。三國時蜀國丞相諸葛亮因街亭失守,主動上書後主劉禪降職三級。古人尚如此,難道我們今天的領導幹部就不能做到嚴於律己,責有攸歸嗎?
衡陽“11 3”特大火災坍塌事故,使人民失去了20名優秀的消防戰士。但是,面對如此重大的事故,卻沒有見哪個相關的領導出來引咎辭職。難道,這些幹部面對這起事故真的問心無愧嗎?筆者憂慮的是,面對如此重大違法違紀問題導致的安全責任事故,只對當事人做處理,間接責任人卻無人追究。如果當地領導“事不關己,高高挂起”,大不了説一句“這事我也有責任”之類官話了事。那麼,責任追究制度就會被束之高閣,也就成了衡陽“11 3”特大火災坍塌事故的“犧牲品”。(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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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