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之痛:以誰的名義剝奪世代祖居的房屋?
央視國際 (2003年11月12日 19:22)
新華社北京11月12日電題:拆遷之痛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宋振遠、周國洪、崔礪金
以房屋拆遷和居民安置為中心的城市拆遷衝突,直追農民負擔、下崗失業,成為近年來群眾上訪的又一大焦點。
面對大規模的城市“圈地風”,拆遷戶怎樣維護自己合法的財産權和生存權?如何才能分享到城市開發的成果和社會保障的溫暖?當前城市拆遷矛盾衝突的深層根源和實質是什麼?帶著這一系列問題,記者最近深入上海、北京、江蘇、浙江、山東等省市作了專題調查。
據信訪部門介紹,目前城市拆遷問題已成為群眾信訪反映的焦點之一。特別是非典疫情解除後,國家信訪局接待的群眾集體上訪中,反映企業勞保、城市拆遷、徵地三類問題的批次和人次佔到60%以上。
國家信訪局研究室朱穎告訴記者,近3年反映城市建設特別是拆遷安置問題的信件呈逐年上升趨勢。從拆遷投訴信件看,今年8月底與去年同期比上升50.34% 。從拆遷戶上訪人數看,2002年比上年增長64.86%;到今年8月底,又同比增長47.19%。
浙江省政法委調查表明,最近幾年因舊城改造、拆遷安置、城市規劃、城市房屋登記管理等引發的矛盾急劇增多,由此引起的“民告官”案已佔全省行政訴訟案的四分之一。
國家信訪局有關專家分析説,拆遷之痛,是伴隨快速城市化和個人住房産權改革出現的階段性矛盾。引發信訪的原因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強行拆遷,粗暴對待拆遷戶;二是安置補償不合理,政策不到位;三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建設規劃出爾反爾,造成居民不能回遷;四是一些地方政府制訂的拆遷安置政策失之簡單化,沒有視居民情況分類處理,造成部分拆遷戶因拆致貧,失去生存基礎。
記者調查發現,假借“公共利益”進行“商業拆遷”,是引發拆遷矛盾的關鍵。假借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兩種:一是借綠地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之名,二是借“舊城(村)改造”之名。
比如,有的城市以“市政動遷”名義,讓原住居民搬出後,對其建築並沒有拆除,而是裝修一新,改頭換面,變成商業用房。這種“遷而不拆”的怪事在一些城市並不鮮見。
建設管理部門專家説,拆遷應當以原建築的滅失為條件,否則就不能應用拆遷條例補償。房子如果沒有拆而發生産權轉移,應屬於市場“買賣行為”。同時,以殘值價補償的辦法是錯誤的,應以市場同等建築估價折舊計算補償價。
記者還發現,在“公共利益”的拆遷“政策筐”裏,“舊城改造”是另一個無底洞。在一些地方,它成了拆遷戶的噩夢。
浙江金華拆遷戶告訴記者,在今年計劃拆遷的婺江東路北側地塊,政府部門開始在公告中説搞綠化帶,以此少補償,並拒絕市民回遷。因居民多次上訪質疑,有關部門最終才公佈“小高層”商品樓的計劃。
從總體上看,城市拆遷改善了城市環境和市民的居住條件。但記者在調查中發現,一些拆遷戶之所以不滿意,“因拆致貧”是一個重要原因。由於大多數居民被安置到城郊,導致生存成本大增,除了購買住房和家用物品外,謀生手段往往也要從頭再來,交通、購物、子女入學等都成為不得不面對的棘手問題。而這些問題沒有引起一些地方政府的足夠重視。
有關專家接受採訪時指出,城市居民的房産往往是一個家庭的命脈,承載著太多的東西,一座房子被強拆,很容易引發“家庭地震”和社會衝突。因此,城市拆遷本身不僅僅是拆房子,應是一個包括拆遷、補償、房産、土地、建管、街道、社保等多方面廣泛參與的系統工程。單項突進必然引發矛盾,配套聯動才是首善之選。
記者採訪中接觸到的拆遷戶普遍表示,如果真是為了市政建設的“公共利益”,我們不會阻攔;但以“市政拆遷”之名,卻作商業經營項目開發,變相掠奪居民房屋産權,老百姓不答應!很有代表性的一句群眾語言是:“房子産權是我們的,政府部門和開發商怎麼有權代表我們處置和分配?”
記者翻閱各地的拆遷辦法發現,在政策設計中大都有兩個關鍵點:一是拆遷雙方達不成協議的,交由拆遷管理部門或同級政府裁決;二是如果拆遷戶不服裁決,在訴諸法院過程中,拆遷單位可申請法院“先予執行”強制拆遷。
華東政法大學行政法教研室主任朱芒説,在商業拆遷中,政府拆、政府判難以保證拆遷戶的權利,政府代理開發公司的拆遷實質上是不恰當地介入市場的行為。而一旦介入,政府難免傾向地區投資商而侵犯原住居民的權利。
這是一個簡單的事實:政府在城市拆遷中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院長費安玲教授説,所謂社會公益性是來源於公眾的利益,應直接造福於民眾,而不是首先造福于商人,而千方百計“繞道”公共利益謀取商業利益無異於犯罪。
專家高富平説,公民財産非依法律規定的情形和程序不得剝奪和限制,這已是世界通律。非基於“公益目的”就不能動用政府力量強取公民財産,商業操作的拆遷應以民法為基礎,按等價補償原則處置,否則就是對公民財産權的非法剝奪。
針對這些問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錢明星等專家建議,應儘快梳理和調整各地拆遷條例與憲法、立法法和各項基本法的法律關係,消除“規大於法”和“法規打架”現象,為解除“拆遷之痛”提供公正的法律環境。
一些專家還指出,我國的飛機票、火車票價格已經實行聽證會制度,拆遷補償價格問題比它們影響大得多,建議每個拆遷項目的補償價格要經過聽證會論證,還被拆遷戶參與權和話語權。
責編: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