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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行政審批立法:國務院各部門共清理出審批項目4159項
08月25日 14:28
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 據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初步統計,國務院各部門共清理出審批項目4159項。
這些審批項目中,有關經濟管理和社會管理等事務各約佔一半。其中,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設定的有1657項,佔40.3%;依據黨中央和國務院文件設定的有773項,佔18.6%;依據部門規章設定的有874項,佔21%;依據部門文件設定的有771項,佔18.5%;依據部門內設司局等設定的有66項,佔1.6%。審批項目在100項以下的有53個部門,在100到200項之間的有9個部門,在200項以上的有3個部門。
據了解,各部門均對涉及本部門的行政審批提出了初步處理意見,擬取消的審批項目共767項,佔項目總數的18.4%,擬保留的審批項目共3297項,佔項目總數的79.3%,擬改變管理方式的審批項目共95項,佔項目總數的2.3%。
新聞分析:行政審批緣何過多過濫
行政許可就是人們常説的行政審批。它是行政機關依法對社會、經濟事務實行事前監督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是不可缺少的,多年來在實際上也起了重要作用。但目前行政許可普遍存在過多過濫現象,有的甚至成為阻礙經濟發展、損害公民權利的擾民制度,成為地方保護主義甚至腐敗的溫床,從而引起人民群眾的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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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規定:國務院各部門無權設定行政許可
一些本來不需要審批的事項被規定必須經過某行政機關“批准”,一些沒有行政審批(即行政許可)設定權的機關也自設審批,致使老百姓有蓋不完的章,跑不完的路。為防止行政審批事項過多過濫,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行政許可法草案對設定行政審批的權限作出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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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草案規定:五類行政許可申請程序不同
根據性質、功能、適用事項的不同,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行政許可法草案將行政許可分為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準、登記五類,並針對不同許可的特點規定了不同的特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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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草案規定:行政審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除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即行政審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行政許可法草案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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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不得隨意設定 行政許可法草案明確審批範圍
在個別地方,老百姓想辦一件事,不得不跑幾十個部門,蓋上百個公章。到底哪些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哪些事項不能設定行政許可?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行政許可法草案對此作出原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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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草案確立便民原則申請人無須再為審批跑斷腿
浙江金華的一個農民向有關部門申辦一個養雞場,前前後後跑了幾年。這種問題今後有望從根本得到解決。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行政許可法草案按照效能與便民的原則,對實施行政許可的一般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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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重許可 又重監管 行政許可法草案確立監督制約機制
在現實生活中,行政機關重許可、輕監管或者只許可、不監管的現象比較普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往往只有權力、沒有責任。為確立公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行政許可法草案將就強化監督、嚴格責任作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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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在行政許可方面做了哪些承諾?
世貿組織有關協定明確要求,行政許可程序應當公開、透明和簡化,行政許可的實施也應當以公平、公正、透明和可預測的方式實施,不能對貿易構成不必要的限制。我國政府對行政許可作出的承諾主要包括9個方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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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行政審批走上法制軌道
廣西玉林市一位年近花甲的老人羅中出面籌建當地“民心工程”——花木市場,但為了跑審批幾乎就把他累趴下。這位原玉林地委行署專員助理怎麼也沒想到:為一大摞證照、公章來來回回倒騰了86次卻還沒有結果,各種巧立名目收費倒是搭進去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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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瑋寧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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