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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出臺證券民事賠償司法解釋(2003.01.09)


  最高人民法院1月9日公佈了《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從今年2月1號起施行,這一新的司法解釋,被認為是我國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案件審理的重大突破。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告訴記者:“去年1月15號的通知發佈以來,我們有關法院當時有6個中級法院受理了將近900件虛假陳述的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新規定的出臺)首先這900個案件有依據了。這就表明了我們不僅從程序上,而且實際上開始介入中國證券市場法制化建設。”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各地人民法院開始受理此類案件,受到傷害的投資者掀起索賠高潮。但由於法院對這類案件的審理程序和適用法律方面缺乏相關規範,至今還沒有一起案件宣判。

  今天的司法解釋,認為是重大的突破。規定明確了只要上市公司存在虛假陳述,而投資者在虛假陳述期間買進或持有股票,在虛假陳述曝光後賣出受損失的,就可以認定虛假陳述和投資者損失存在因果關係,向上市公司等有關責任人進行索賠。司法解釋同時強調,大盤下跌等系統性風險不能成為上市公司免責的理由。

  司法解釋還規定了三類損失可予以賠償:一是買入價和賣出價的差額損失,二是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稅,三是以上這些資金的利息。在案件的受理方面,這次除了原有的行政主管機關的處罰可以作為受理的依據以外,增加了司法機關對上市公司的刑事判決也可作為證券民事訴訟受理的條件。 在舉證責任方面,規定原則上不要求原告舉證,而是由被告進行抗辯。從而解決了廣大中小投資者舉證難的現實。 同時,新規定准許幾百或幾千名投資者通過律師同時進行訴訟,這將大大提高法院的審判效率,同時也會給造假的上市公司帶來巨大的壓力。

  
新聞分析:業界關注證券市場法制化進程


  專家指出:新的司法解釋將加快我國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案件的審理進程,也會對上市公司等形成巨大的震懾。

  中國法學會商法研究會副秘書長劉俊海告訴記者:“有利於進一步提高市場中造假者的違法成本,使得法律更好的發揮補償受害人、制裁造假者、教育廣大證券市場參與者的作用,因此這個司法解釋對市場來説是一個利好的消息。”

  據了解,目前ST銀廣夏,ST紅光、大慶聯誼、渤海集團、ST聖方科技、ST嘉寶、ST同達、三九醫藥、ST天頤等都已被投資者告上法庭。但還沒有一起被判決。只有ST紅光案件以賠償22萬多元調解成功,投資者都在等待今天這個司法解釋的出臺。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追究侵權責任人民事賠償責任,既是完善經濟領域法律秩序的重要步驟,也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增強他們的投資信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告訴記者:“過去人們覺得你虛假陳述以後,沒地方説話,受了損失沒人管,實際上還是有人管的。”李國光還表示,隨著我國證券市場和其它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和逐步規範,今後將加強對資本市場經濟活動中新情況、新問題的研究,並依法及時處理各類糾紛。

  業內人士指出,這表明在解決了虛假陳述案件的審理之後,侵權行為中另外兩種行為:操縱股價和內部交易將成為法律界重點要解決的問題,以便使億安科技操縱市場等案件進入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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