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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導讀
  現在的城市越來越漂亮了,但是城市裏有一個頑疾,就是——小廣告,有的甚至是違法的小廣告。城管部門用了各種方法都很難把它們清除乾淨,因為有經濟的驅動力在後面。最近有一些城市發明了一些新的辦法,比如杭州、西安這些地方,他們用一種俗稱“呼死你”的方法來懲治小廣告,即城管部門和電信部門聯手,不斷地打小廣告上的電話,這就是“呼死你”。那麼這種做法到底合不合適,合不合法?




本週話題:“呼死你”(2003年6月26日)
  潘建峰: “呼死你”這種做法是不妥當的、不可取的,這是我的基本想法。
  宋明志: 我的基本觀點是,“呼死你”這種方法是合法的。
  潘建峰: 最主要的原因是這種做法缺少法律根據,城管部門治理小廣告屬於一種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在做行政行為時必須要有法律根據,而“呼死你”這樣的做法,是沒有法律根據的,因此是不合法的,法律沒有授予城管部門這樣的權利。
  主持人: 怎麼樣算是有了法律授權呢?
  潘建峰: 法律明確規定他可以進行什麼行為,不可以進行什麼行為。
  主持人: 文件規定,就是上級下發一個文件。憲法是有最高效力的,接下來是法律然後是行政規章,然後才涉及到有關文件。從這個關繫上來講,它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關係,作為下位法不管怎麼規定,它不能夠違反上位法,違反上位法就意味著它不合法。
  宋明志: 我想請問一下潘教授一個問題,您一直在強調法律沒有規定,你指的規定是什麼?是指城管部門沒有權利去管小廣告呢,還是指採取“呼死你”這樣一種方式。這種手段法律是沒有規定。如果説是針對於前者,我查了一下北京市有關管理市容方面的條例,城管部門是有自己的執法權的,也就是説他有權管理小廣告,這個職權是法定的。在行使這個職權的過程中,他採取了一種什麼手段,行政法本身不可能做出規定,因此是否採用“呼死你”的手段,是行政自由裁決權的範圍,而不是行政職權、法定化的範疇。
  主持人: 您的意思是説只要交給他管了,就應該有人想辦法去管。
  潘建峰:確實,管理小廣告是屬於城管部門的職權範圍,但是在採取有關措施的時候,是受一定限制的。比如説行政法裏有一個法律保留原則,所謂法律保留相對比較專業、就是説按照法律規定在涉及到公民基本權利限制方面的權利。這種權利只屬於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在採取措施的時候不能夠對公民的基本權利進行限制。
  主持人:你覺得這樣的做法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了嗎?
  潘建峰:是,通訊自由權。
  宋明志:我認為沒有侵犯通訊自由,我覺得把通訊自由想象得過於龐大了。首先,自由肯定是有限制的,權利也是有限制的,沒有限制的權利在法律上是不予承認的。我們知道小廣告本身是違法的,貼廣告本身就是一個違法行為,而且很多小廣告的內容本身是違法的。在這個過程當中,電話是一個法行為的工具,這已經不再是通訊自由所保護的範圍了,所以我認為就不再是侵犯他的權利了。
  主持人:是屬於對犯罪工具的剝奪。
  潘建峰:這裡涉及到這樣一個問題,就是誰有權利對公民的通訊自由進行干涉。通訊自由權是公民的一個很基本的權利,國家法律從各個方面都是極力提倡全面保護的,所以能夠干涉公民通訊自由的,只有公安機關或者有關的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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