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講人簡介
范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律師。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比較法研究會理事,上海法律與經濟研究所特約研究員,律師。研究領域:法理學、法社會學、比較法學、司法制度、民事訴訟法及糾紛解決等。1996年以來出版個人專著及譯著4部,在《中國社會科學》等中外雜誌發表論文數十篇。
內容簡介
人情、天理、國法看似迥異,實則有其相同之處。我們大家都知道,情理法是在我們一般的人理解是完全不同的社會規範。在現代的法治社會中,我們大家經常會認為它們之間是不相融的。所以在這樣的一個情況下呢,大家經常會把依法治國與情理,甚至和像道德等其他社會規範,往往看成是相互對立的東西。而在現實生活中,我們也確實經常看到情理法的一些衝突。那麼我今天的講座確實是從情理法的這些衝突這些現象出發,但是我的論題呢,是想講明現在法治社會中,情理法實際上是可以協調的。我的觀點是認為現代法治的最高境界是情理法的融合,那麼我們現在,應該主張立法、司法和行政都以情理法的融合為最高的價值目標。
講座分為三部分,一、情理法的關係。
在現代社會中,我們講法治,我們認為法治是一個我們直接追求的一個理想的境界,也是我們認為一個社會治理的最佳方式。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自然就會想到法律至上,法律是高於其他的任何社會規範,如果其他的規範,比如説道德、情理跟法律發生衝突的時候,毫無疑問法律應該是優先的,它的地位無疑地是被大家認為是至上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眾多的法學家認為在案件判決中,情理佔也應佔有一定的地位。
二、我們現實法制建設進程中的情理法的衝突。
我們一方面強調法與情理之間的衝突,並不是嚴重得厲害,但是另一方面也承認這種衝突是客觀存在的,那麼它的原因主要是有這麼幾點。
1、 我們應該看到中國的法律,不是我們自己的本土文化和傳統中自然産生的,它主要是從西方移植過來的,於是受到西方社會的影響。
2、 我們現在法制改革的速度過快。
3、 現在我們的訴訟程序和司法改革,也導致了法律和社會之間差距越發加大。
三、我們怎樣才能達到情理法的協調。
在我們的立法、司法、執法的過程中,都要注意儘量達到情理法的融合。
全文
謝謝大家,我今天的題目,講課的題目是《情理法的衝突與協調》。首先,我今天準備講三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我準備講一下情理法的關係;第二個問題我想講一下我們現實的這種法制建設進程中的情理法的衝突;第三個問題我就想講一下我們怎麼才能達到情理法的協調。
我下來先講第一個問題,那麼第一個問題呢,我還是從情理法的衝突入手。我們大家都知道,在現代社會中,我們講法治,我們認為法治是一個我們直接追求的一個理想的境界,也是我們認為一個社會治理的最佳方式。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自然就會想到法律至上,法律是高於其他的任何社會規範,在社會的調整中,應該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其他的規範,比如説道德、情理跟法律發生衝突的時候,毫無疑問法律應該是優先的,它的地位應該是,無疑地是被大家認為是至上的。那麼在我們的實踐中,我們也確確實實看到,有的時候依法辦事做出這樣審判的結果,經常我們又確確實實感到一種無奈,困惑,甚至感到有點冷酷。
1999年4月7日,河北省井陘縣小作鎮法庭經歷了一次不尋常的開庭,開庭當日,法庭被數百名面帶怒色的村民,擠得水泄不通,以致庭審多次被迫中斷,這種場面在小作法庭從未出現過,那麼這是一起什麼樣的官司呢,原來是關於妹妹告哥哥的官司,原告叫武俊英,被告叫武劍宏,村裏人講他是原告的哥哥,這棟上百年的老宅子,就是原被告爭奪的財産,以往的所有者是,原告武俊英的爺爺武連鎖,1998年,武連鎖去世後,留下了這份遺産,原告武俊英的母親任海雲認為,武俊英作為武連鎖的親孫女,理應繼承這份遺産,那麼被告武劍宏繼承的理由是少什麼呢?事情要從1994年説起,原告武俊英的父母與1994年離婚後不久,原告父親就去世了,當家的爺爺不同意任海雲將孩子帶走,她只好隻身去了石家莊打工,從此老宅裏只剩下祖孫倆的身影,直到幾天后,武連鎖病重不起,爺孫倆的生活成了問題,村委會建議武家可以找一個人來打理生活,村裏可以給他落戶口,小作村臨近縣城,經濟狀況相對較好,這對山區農戶無疑是一種吸引,被告武劍宏的親生父親梅金拄來到了小作村,承擔下照料老人和孩子的負擔,代價是將被告過繼給武家,為武連鎖養老送終,回報是落戶小作村,繼承武家的遺産,於是,武家和梅家按照當地的習俗簽了一份繼書,將被告過繼給武連鎖的兒子做繼子。70天后,武連鎖病逝,隨後,原告的母親回來接走了女兒,並要求被告的父親掏5000元錢,供原告上學用,梅金柱沒有答應。不久,原告母親任海雲以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回屬於女兒的財産,這一做法不合村裏的規矩,引來一片責怪之聲,對於繼書是否合法有效,小作村的有關領導表明了態度。
他認為繼書是當地的一種共認的小法律,是可以認可的。
而原告的委託代理人認為:繼書的主體是物連鎖的兒子,但是他已經死了,所以主體不具有合法性,故不應認定該繼書有效。
2001年1月,井陘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書稱雙方簽訂繼書,屬無效民事行為,該繼書法院不予認定,武家遺産由原告繼承,鋻於被告及其父母對原告祖父生前有較多照顧,可適當分得遺産,故判決武家舊宅歸原告所有,遺産1萬元存摺歸被告所有。
那麼這樣的一個法院的判決我們看起來呢,從法律上來講無懈可擊,但是呢,卻把當地的農民的這種正常地建立的一種,解決許許多多的生活中間的一些問題的,一種合理的秩序似乎就打亂了。原來,村委會也希望用這種方式,不僅解決老人的問題,也解決女孩今後的問題。那麼現在這種情況,他們就陷入了尷尬。男孩的一家,也感覺到自己非常得委屈,因為盡了那麼多的義務,而且在農村人看來,這種披麻戴孝辦喪事是一種非常非常認真的事情,不能當作兒戲就説不算就不算了。所以呢我們從這個案子就可以看到,農民對法律的這樣的一些不理解和困惑,他們雖然也能夠接受這樣的事實,但是他們認為法律可能是無情的。
那麼情理法之間的關係又是什麼?我想先講一下我們中國歷史傳統中對情理法的一些看法。從我們浩如煙海的中國古代的文獻中,情理法這三個詞連用的機會是非常非常得多,那麼在中國古代,我們經常會講到情理法的融合,然後情理法在法官的判決中也經常看到。比如他想説這個問題的合理性、正當性的時候,他會強調,于情、于理、于法都如何如何得應該這麼做。那麼如果講到這件事是錯誤的,是犯罪,或者是應該承擔責任的時候,他就會説天理不容、人情不容、國法不容,也就是説天理人情國法往往是被並列的,經常會一塊兒使用的。那麼在實際的語義中,我們可以看到情理還有法在連用的過程中,它有不同的含義。應該説情本身就是一個多義詞,從文獻中分析我認為它大概有四層意思。
第一層意思呢,情指人之常情,經常我們説的人性,人的本能這方面;那麼第二層意思是指的民情。在民情這個角度上,我們可以把社會輿論,社會的一些基本的現實狀況,乃至於我們經常説的一些習慣法,和大家公認的一些習慣風俗,或者大家認為天經地義的一些權利,都可以放作民情人情這塊兒來考慮;那麼第三層意思是指的情節或者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經常會説有情可原,或者講的是案件的具體的情節。那麼第三種情況本身是一種事實,所以在一般的司法判決中,考慮情節的情況大家都沒有什麼異議,這是經常要考慮的;那麼第四種情況是指的情面或者人情,它可能更多地是涉及到一些人際關係,社會關係。那麼後面的這一種人情人際關係,大家也能看到,實際上它也在和法律發生某種衝突。但是這一方面呢,往往較多的會出現一些負面的關係。比如説通過一些社會關係,人際關係去影響法的使用,影響司法辦案的過程,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都可以看到情和法之間的關係呢,可能會在多層次上顯示出來。
那麼從第一層意思和第二層意思中,它往往和情理這個概念,又基本上是相似的。那麼理的概念,在過去的應用中,大概至少有三層意思。第一層意思是指的天理,我們説的天道,或者人與社會共同應該遵循的一些規律。這種規律呢,可能是在冥冥之間對我們起一些作用,對我們的正義感,或者對事情的本來面目起一種昭示或者揭示的作用。那麼第二層意思則是指的公理,公理我們可以理解為是社會共同的行為規範,比如説習慣、傳統、共同規則。那麼在這層意思上,它跟前面説的民情和人情兩者合用的意義基本上是相同的。那麼第三層意思呢,它往往是指的公共道德,或者公共利益。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也跟我們今天所説的公序良俗在一定程度上有一定的契合。
那麼在中國古代的司法實踐中我們經常看到,當提到情理的時候,往往還有一種特指,是指的中國傳統的道德體系,特別是禮這樣的一種道德的典籍。在中國古代,法官辦案的時候直接援引民俗,或者叫做俗例的情況其實是很少的,但是援引禮義道德的情況是比較多的。所以在這一點上我們又可以看到,情理在中國古代跟道德往往又有相通之處,在語義上。那麼法的含義呢,就比較簡單了,它往往是指的國法,指國家制定的,這種具有強制力的行為規範。那麼講到法的時候,中國人的觀念中當然首先想到的是刑法,它跟強制力跟國家的權力是緊緊結合的。在這種情況下,強調的是國家的這種權力行使的統一性、確定性和強制力這些方面,那麼在傳統的觀念中我們可以看到,情理法到底是什麼樣的一種關係呢?
那麼首先可以看到這樣幾個大致的基本點,第一呢,就是認為完美的秩序應該是情理法的結合,就是符合天理、人情、國法,這樣最完美的一種境界。那麼第二種觀點呢,就是認為在解決糾紛處理案件的時候,三者都必須作為一些社會重要的規範加以考慮,有可能的話,一個法官應該同時兼顧的考慮這三種規範。
那麼第三個觀點或者第三個反映出來的問題呢,就是説在三者發生衝突的時候,這是在我們中國傳統中,法律的地位相對較低。也就是説在我們中國的習慣中,可以看到天理人情甚至重於國法,那麼國法當如果真的有悖於人情有悖于天理的時候,它應該做出一定的靈活性和讓步,那麼這個時候呢,也是避免國家和社會發生正面衝突的一種妥協之道。
在第四個問題可以看出,在不同的領域,情理法的作用是不同的。比如説國家在刑事領域,也就是如果是什麼殺人放火,這種刑事犯罪的領域,那麼國家的法律,實際上是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它往往是反對任何私刑,比如説宗族或者社會團體自行處理的這種刑事案件,也包括他們團體之間的集體的械鬥,都是受到國家法律的嚴令禁止,比較加以嚴格地追究的。但是在民事領域,特別是我們平常説的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卻是有一種高度的自治,允許老百姓用一種習慣情理甚至是道德規範加以調整。而在處理這些問題的時候,地方官也會非常非常重視地方的情理規範和倫理道德,他試圖用這種倫理道德來解決糾紛,來説服給人民群眾一種教育。所以在不同的領域,國家法的作用,和情理法的關係也是有所不同的。
那麼另外也可以看到,其實中國歷來並不是強調在任何情況下,個人的情面都可以對法律有所變通的。所以呢,也有像法不容情,依法嚴格辦事這種鐵包公的形象,鐵麵包公的形象,也被認為法律的這種理想的,法官的理想狀態。也就是説他不容于私情,在面臨著私情的時候能夠依法辦事,秉公執法。所以呢在中國古代的情理法的關係中,也可以看到許許多多跟我們今天法治社會的共同相近的一些理念。
那麼另外再給大家講一個故事,在上海市滬太路上有一處普通的住宅,房主叫李建海。1999年李建海在父母的幫助下傾其所有買下這處房子,準備于2000年春節結婚用,並委託上海百姓家庭裝潢公司進行裝修。1999年12月5日的早晨,李建海與裝潢公司的兩名員工來驗收工程,推開房門卻看到令人毛骨悚然的一幕。
李建海説:走到這一步,我看見有些不對了,我這兒已經看到了,咦 怎麼有一個人豎在這兒,他是斜靠在這兒,繩子栓在這兒,鼻子裏插了個環,腳有一點點彎曲。
事後經警方調查,在房中上吊自殺的是裝潢公司的油漆工。好好的一處新房,沒有迎來新郎新娘,卻被人搶先作了停屍房,使得李建海和家人難以接受,他的未婚妻也堅決不同意在這裡結婚。
李建海認為裝潢公司有一定過錯,應該承擔賠償責任。2000年2月28日,李建海向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百姓裝潢公司賠償買房和裝修的經濟損失25萬元,並要求精神賠償5萬元。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李建海的房屋作為不動産,價值沒有受到影響,因而李建海要求的25萬元經濟賠償不予支持,上海百姓家庭裝潢公司由於沒有盡到管理責任,致使其員工在施工現場自縊,並給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賠償原告李建海精神損失費5000元,並同意裝潢公司自願補償原告2萬元。李建海不服判決,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2000年8月,二審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原判決。
那麼當時我在做這個案子的時候,也提出,我説我們應該考慮一下公序良俗的問題,為什麼在這個問題上不能考慮一下,老百姓的普遍的一種生活習慣和他們的一種風俗,能不能考慮這樣的因素。我想通過這個案例,大家可以看到,確確實實我們不能否認在法律的整個的實施運作過程中,我們確確實實看到了這樣的一種困惑,就是有的時候情理法會發生一些衝突。
那麼剛才我前面舉的兩個案例,都充分地説明中國的情理法的衝突,這個事實是確實存在的,那麼這個事實並不僅從老百姓對判決結果的困惑、不理解中可以看到,也能從法官自身的經驗中看到。所以我們最近發現有這樣一種司法改革的措施,就是很多法官自己在依法判案之後,他也感覺到情理法似乎在某種地方上衝突得很激烈,於是他為了彌補這樣的一種缺憾,他們就創造了一種方式,叫做法官後語。就是説在判決書的最後,以法官後語的形式寫上幾句自己的感想。包括一些道德評價對當事人的規勸,或者對情理的一些説服。那麼這種情況它的目的,創制這種司法改革的目的。據説是為了使當事人了解法律和道德之間雖然有衝突,但是,我們在做出判決之後,還是希望當事人尊重道德,尊重我們説的情理,尊重這種親情友情和社會上的一些基本的習慣風俗。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呢,雖然我給了你一個法律的判決,但是也許我並不認為你這樣做就是對的,所以我在後面再對你們進行一些規勸。尤其是對一些比如説像婚姻家庭方面的案件,收養、繼承、分割家庭財産,那麼法官經常通過這樣一種入情入理的判決後語,讓我們看到法官的一些非常難得的用心。其實有些判語我們看了以後有點覺得非常有意思,很像我們古代法官,在判決中給大家講的那種道德教育。那麼由於這樣的一種東西,顯得多多少少好像跟判決書,跟司法文書的風格有點不太相吻合,所以很多的學者對此也提出了激烈的批評。我覺得我們一方面強調法與情理之間的衝突,並不像他們渲染得那麼嚴重,但是另一方面也承認這種衝突是客觀存在的,那麼它的原因主要是有這麼幾點。
第一點就是,首先我們應該看到中國的法律,確實不是我們自己的本土文化和傳統中自然産生的,它主要的體系甚至它的一些基本概念都是從西方移植過來的。那麼在這種移植過程中就不會産生西方法律文化中,自然而然的那種情理和法之間的密切銜接和相互的融合。所以我們一方面是西方移植來的這些概念理念體系,一方面是我們老百姓土生土長的對法律的那種認識;一方面是好像是現代的非常先進的法律;另外一方面顯得是非常落後的一些習俗傳統。比如説像新房吊死人這樣的事件,那麼我們可能會有人説,這不就是一種封建迷信嗎,那麼法官們也會覺得,你看按理説我們現在都提倡科學的唯物主義無神論,為什麼一個房子吊死人就不能結婚了呢,實際上你肯定結婚也不會影響你的婚姻,也不會影響你的生命健康權。但是後來記者當時就追問法官説,如果是你的兒子在那兒結婚你會怎麼想呢?那個法官就有點兒含糊了,他説這個問題我也不好説,但是我想我們作為法官,我們只能還是按照法律辦事。也就是説,實際上就算我們是一個唯物主義者,即使我是一個無神論者,但是在考慮這樣問題的時候,民眾的那種心理感情,它畢竟也不是説我們可以完全抹殺完全無視的。
第二個問題我們現在這個法制改革,確確實實改革的速度過快了。它跟西方在這個歷史發展中,法治的這種歷史的延續性和循序漸進的進程形成了鮮明的對照。那麼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大家都知道,原有的社會結構,比如我們那種村落人際關係都開始迅速地解體。我們原來的這種本來就不是特別健全的,我們中國沒有宗教體系,我們原來的這種道德又在迅速地瓦解。所以被稱為道德失范,鬧得法律不得不介入到更多更多的道德領域,用法律來支撐道德的底線。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有的時候如果你過多地強調法律與道德的區別,那麼就會造成民眾對法律道德基礎,感覺到法律缺乏道德基礎。我個人感覺到,這些年由於我們的法律越來越完善,規則越來越多,那麼法官也好,學者也好,出現了一種法律的非道德化傾向。對很多很多法律和道德之間的區別,大家都採取那種就是認為應該可以忽視或者不用太多地去考慮道德評價的問題。那麼這一點呢,其實反而跟西方的司法傳統是相差很遠的。比如著名的大家都知道那年發生了一個在四川瀘州發生了一個遺贈案。
這是一起轟動四川瀘州的案子,對簿公堂的是兩個女人,案件的起因是一份遺囑。立遺囑人叫黃永彬,而這場官司的原、被告分別是黃永彬的情人和妻子。在那份遺囑中,黃永彬把自己能支配的所有財産,共計6萬餘元全部贈送給生前的情人張學英,也就是本案的原告。案由是被告蔣倫芳拒絕將死者的遺産交付原告。按照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産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有遺囑的,要按照遺囑的規定繼承遺産。也就是説,遺囑繼承的法律效力高於法定繼承。由於張學英和黃永彬屬非婚同居的關係,在當地百姓中普遍認為張學英無權獲得這份遺産。2001年10月11日,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這一天,有1500多名瀘州市民趕來旁聽了這次庭審。那天,法院做出如下判決:
該遺囑無效,死者遺産歸被告所有。訴訟費2300元由原告承擔。
一審判決贏得旁聽群眾長時間的熱烈掌聲。
法院認為,儘管從形式上來看,黃永彬所立的遺囑是他真實意思的體現,並且遺囑經過了公證。但是考慮到黃永彬是基於他與張學英的同居關係,才將遺産遺贈給張學英的,黃永彬的這種行為違反了《民法通則》中,民事法律行為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的基本要求。因此法院認定這是一份無效的遺囑。這個判決結果受到了瀘州市民的普遍歡迎,但是法學界中,持否定態度的佔主流。後來呢,這個案子我有一個同事,他是個台灣人,他在日本教法學,是日本的法學教授。他把這個案子就介紹到日本,並且做了一些分析。那麼他當時舉了一些日本法院類似的判例,我也看到了他給我寄來的這篇文章,他説實際上按照日本的和台灣的類似判例,像這種情況下,在一般原則上以公序良俗為由,認為這樣的遺囑無效或者遺贈行為無效是當然的。但是就個案而言,比如説假定説這個女方存在著特殊的困難或者確實有非婚生子女等等特殊問題,可以酌情考慮。也就是説很多國家在這樣的問題上,道德和法律並沒有基本原則上的衝突,可是在我們國家卻構成了這樣明顯的衝突,就是因為大家有一種法律的非道德化的傾向使我們對法律判決和道德之間相互契合持一種否定的態度。
那麼像這樣的情況,我覺得在隨著我們的民法制訂完成,將來可能會更多地掀起一個對法典的崇拜,對法條的崇拜這樣的熱潮,在這樣的情況下,會不會更進一步加速我們法律非道德化的傾向呢?我覺得早一點提醒我們的法學同仁我覺得是有必要的。那麼這是第二個問題。
第三個問題,我認為現在我們的訴訟程序和司法改革,也導致了法律和社會之間的,較大的這種差距越發加大。比如我們大家都知道,中國過去我們實行的民事訴訟,是一種非常簡易化的,以馬錫五審判方式為特徵的常識化的、簡易化的、非職業化的這樣一種司法程序。老百姓一般都是按照傳統的觀念,就是不管程序如何,最終的結果是判斷法律是不是正義的,判決是不是公正的為標準。那麼這種東西大家也都知道,隨著我們越來越正規化,在走向法治的過程中,我們將來逐漸地會使這種審判方式逐漸地淡化,甚至逐步地消失。當然它會在一些基層的派出法庭,基層法院的簡易程序中還繼續保留它的地位,但是整個的程序設計越來越像西方那種正規化的,程序正義的方向發展。在這個過程中,老百姓他的判斷標準又仍然是那種實質正義,所以中間大家對程序的不理解顯得特別突出。那麼在這個過程中,如果法官在沒有對當事人的能力,訴訟能力,對社會的實際的充分地考慮,多替當事人想想,那麼就很容易把這種程序變得,跟老百姓的利益和他們的理解,將形成巨大的矛盾。
那麼最後一個問題的原因,恐怕就是觀念上的誤區了。因為我們大家都知道,中國歷來就是把法跟國家的強制力緊密結合。這一點當然是沒有錯的,但是可能我們在強調了這種強制力的背後往往缺少對法的合理性的這種強烈認識。比如説動不動我們經常説到一個問題的時候,就説缺少法律規則,法律規則不明確,法律不完善,然後再反過來就接著説是法的力度不夠。大家老呼籲用力度,可是大家沒有想到,很多領域中我們其實既有規則,也有了一大堆的司法機關、執法機關。他們這個執法的活動應該説力度不可謂不大,人數那麼多,撒落天羅地網。那麼結果呢?實際上還是該怎麼辦怎麼辦。你比如説像有很多的執法活動,如果你完全靠力度,這樣的法律,如果它不盡情理,老百姓不願意接受的話,它仍然可能會很難執行。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僅僅光強調力度講規則,事無巨細,規則越多越好,其實無助於社會中間的真正一些問題的解決。
所以我們認為現在,其實應該更多地認識到,情理法的衝突可能較多的是存在。在我們的整個法制系統之內,從立法、執法、司法的過程中,也包括在我們的觀念中,包括我們對法律的過度地崇信,過度地迷信也造成了人們對法律的期望值過高。當法律無法給你所要求的東西的時候,你又會對法律産生極度的虛無幻滅。那麼從過度地迷信到過度地失望,這樣的話最終會使法律的權威受到影響,老百姓對法律的信念也受到打擊。那麼由於這些原因,我覺得就造成了我們中國社會現實中,確實情理法的衝突作為一種社會現實,作為一種我們法制中的一種不足之處,確確實實存在的,那麼像這樣的問題,解決這樣的問題,當然僅僅憑法官後語這樣的方式確確實實是無濟於事的,那麼他可能需要更多的一些綜合性的考慮。
那麼我就講一下第三個問題,是在我們現在情況下,怎麼能夠實現情理法的協調互動?首先我還是認為應該首先從立法,我們就講立法的合理性,應該努力制訂符合情理的良法。在這種情況下,就是特別是,當然我們都知道,我們有很多像國際貿易方面的東西,我們跟國際直接接軌,採用世界貿易組織的一些共同規則,這是不存在什麼問題的。那麼我們在原來本來並沒有傳統的基礎上,形成的一些新的市場經濟的制度。比如説像股票這些東西,期貨呀什麼這些東西,可以完全移植西方的制度也不會存在太大的問題。那麼我所説的是指的那些跟社會成員,跟我們的社會生活關係最為密切的領域,特別是民事領域。那麼在這個方面就是考慮到應該更多地考慮到我們社會的一些現實,把人倫、親情、公共的道德準則考慮進去。那麼現在我們的法律制訂中已經開始有了這種值得我們感到欣喜的東西。比如説現在我們搞證據立法,那麼我們就考慮到一種設計,親屬的作證豁免權,實際上西方國家一直都是奉行這個的。當我們為自己的近親屬做那種不利的證言的時候,我們面臨著一個情理上的悖論,我們要麼對法律負責,要麼就得承擔一個道德上親情上的巨大的心理譴責。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呢,我們的證據制度就考慮到了這種豁免權。如果親屬,做出的證言會使自己的近親屬陷入不利的境地的時候,應該給予他一個選擇權,可以作證豁免,我覺得這就是非常符合倫理的。那麼像這種情況呢,我都覺得是非常好的一種動向,但是我們同時也要注意到,就是一定要避免那種妄想用立法解決一切社會問題,規劃社會移風易俗的這種急功近利的行為。那麼就是説如果我們忽略了對人倫,對這種人的自然的屬性和社會屬性雙重的認同,包括把未成年人子女的孩子的利益,作為社會公益這樣一種考慮,那麼我們就會制訂出許多違反人倫,違反社會發展的這種價值觀的一些法律來。那麼我個人認為,像這樣的東西其實是真的是一種惡法至少是一種劣法。
第二點我當然認為就應該強調司法中的情理,講情理的一面,認識司法公正是符合情理的關係。那麼也就是説,司法的合理性問題,其實我們中國,過去的傳統中特別是在民事司法這塊兒講情理因為是一個傳統,由於我們過去強調依法辦事,比如説我們很多的時候對這種情理公序良俗認識不足,那麼從我講到的那個新房中吊死人的案件中,就可以看到在那個階段,這是前幾年發生的事情,人們對這個問題認識也是非常模糊的,經過那麼多專家學者的論證,這裡面不存在任何司法腐敗的問題,仍然得出了那樣的一些判決。但是像今天這些觀念已經開始發生了變革,大家我們都知道,最近最高法院的一位民庭的庭長在他的一篇文章中就舉了這個案例,就指出其實完全可以考慮用經驗法則或者公序良俗的觀念來對待這個案例。像我們現在最近出現的一些法院越來越多的對當事人的協議中,只要沒有嚴重地違反法律,強制性的規範,沒有違反公序良俗的這種協定,更多地予以重視。這就説明司法中已經越來越多地開始重視這種合情理性。那麼我們也有很多的學者在批判法官後語這種改革的時候,特別強調其實你應該認識到法律跟情理並不是衝突的,所以你完全可以在判決中就充分地考慮這個問題。那麼當然這個問題呢,我覺得不能太絕對了,像我在第一個案例裏面講到情理法的衝突,就不是司法能夠簡單地解決的,它可能更多地還涉及到立法的合理性的問題。我們今後在司法改革中,大家都知道我們法官的素質,大家都認為還普遍偏低,那麼我們今天為了提高法官的素質,提倡的就是職業化。當然從這個司法改革這個方向來講,我覺得這是必須的,因為我們法官如果不走職業化的道路的話,那麼我們司法的執法的這種水準永遠不可能提高。但是我必須得同時呼籲在講究職業化的同時,不要忘了司法民主化的這個因素,在我們強調法官的素質時,不能僅僅強調他們的學歷,我們有多少博士、碩士,還要強調他們的社會經驗,強調他們的良知,當然他們的道德素養應該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如果我們僅僅強調了這種學識學歷的因素,而忽略了這種對公共的這種良知、社會道德、責任感的這種強調的話,即使我們法官都實現了職業化甚至精英化,他也未必能夠達到法律和司法過程的合情理法,那麼他們可能跟日常普通的老百姓距離反而會拉大。
第三個問題我就講行政的合理性,雖然我們過去大家也都知道依法行政,行政的合法性是行政執法中的一個最主要的標準,但是我覺得也應該適當地強調合理性。
照片上的女子叫徐文英,是四川省威遠縣人。2000年7月6日上午,即將臨盆的徐文英在家人的陪同下,乘坐陶幫華的麵包車急速駛向威遠縣人民醫院。但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就在離醫院還有300多米的路上,麵包車被四個穿制服的人攔住。這四個人是威遠縣交通局公路運輸管理所的運政人員,那天他們的工作是查“黑車”。他們將徐文英的丈夫唐澤平叫到稽查車上進行訊問、做筆錄。
唐澤平説:他們問我從哪上的車,司機要你拿多少錢,途中是否上下兩個人等等?
時間在徐文英痛苦的呻吟聲中流逝。20分鐘後,麵包車才得以離開。當徐文英被送進醫院急救室時,已經性命垂危
醫生説:她送過來時已經不行了,臉色蒼白,心跳很弱。
徐文英母子于25分鐘後離開人世。
那麼像這種情況造成執法也要考慮到人情或者最基本的情理,強調執法的合法性的同時,也不能忘了執法的合理性,否則的話行政的權威,政府的權威也會在這種執法過程中喪失殆盡。
第四點我們應該強調在法治的進程中,提倡這種社會的多元化和糾紛解決機制的多元化。我這幾年一直在做糾紛解決的研究,並且特別提倡在重視司法訴訟的這種完善和它的規範性的同時呢,特別重視非訴訟的機制。為什麼呢?即使我們鼓勵老百姓去訴訟,但是訴訟和司法並不能解決社會中各種各樣的糾紛。所以呢有必要更多的提供一些非訴訟的糾紛解決途徑,使老百姓一方面能夠解決糾紛。另外一方面又可以緩解法律在發展過程中的這種過快的現象,我把這種叫做我們法制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也就是説你不要通過急功近利地過快地對法律的迷信,對訴訟的迷信實際上摧毀了整個法律良好的基礎,這也叫做一種糾紛解決的生態化,所以叫可持續發展。它也是借用了我們説的環境保護的這種理念。
最後,應該重視糾正情理對法律發生中的一些負面作用,所以我反復説情理並不是永遠的都跟法律能保持一種很好的協調的。其中,因為我們法律自身的問題導致的跟情理的衝突是我們需要糾正的。但是同樣另一方面,情理對法治的運作産生的負面作用也必須高度警惕。所以我們不能因為規則的不盡情理,執法的某些程序我們不能理解,就作為我們拒絕遵守法律,拒絕依法辦事的理由或者藉口。所以呢我不認為,情理法的衝突,應該特別地在我們這兒不斷地被強調,被渲染,而應該更多地強調情理法的融合。我在這個整個的演講過程中,我實際上是強調的是並不是主張情理高於法律,而是認為應該正視目前我們社會中存在的情理法的衝突,通過我們在對法律自身的這種改善改革來緩解這種衝突達到情理法的協調。我認為現在法治的最高境界是情理法的協調,那麼為了達到這樣的一種境界,我們還需要做很多的努力,需要制訂更多的、合理的、符合社會需求的這樣的法律,也需要我們的司法人員、行政人員以合理性,同樣作為自己的一個價值標準和行為的尺度。那麼在最後呢,我也希望我們每一個學者或者學習法律的一些同學們,能夠深入社會了解我們的社會需求,更多地使我們學的知識能夠今世致用,能夠為老百姓為我們社會的發展起一些積極的作用,我就講到這兒。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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