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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説法]“長腿”的湖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2月15日 16:22 來源:CCTV.com

  蘇州市的錢先生家門口原本有一片湖水,但是開發商未經規劃局許可擅自將湖面填平後,又在另一處挖了湖。錢先生認為開發商的行為構成違約,將此事反映給規劃局。就在規劃局下發了《停工通知單》後不久,錢先生發現原本停工的開發商竟然又開始施工了。

  蘇州市的錢先生最近遇到一件奇怪的事,自家門前原本有一個湖,現在這個湖竟然“長了腿”。記者來到了蘇州市天鄰風景小區,見到了錢京安先生。他説他家的房前本來有片湖水,從錢先生2002年10月12日拍攝的照片上可以清晰地看到水面、岸邊、碼頭,居住環境十分優美。錢先生説當時買房時最看重的就是門前的這一片湖水了,可是照片中一片清澈的湖水如今卻變成了小路。湖哪去了呢?

  錢先生説,以前他們家緊鄰湖水,後來開發商將湖面填平,並在上面造了兩幢房子。又過了不久,錢先生發現在隔壁不遠處,其他房子的門前出現了一片湖水。自家房前的湖竟“跑”到了別人家門前了,錢先生十分惱火。因為當初買房時,開發商在宣傳資料中承諾,房子緊鄰湖水,這樣錢先生還不放心,就查閱了當時的規劃圖,果然湖水就在自己的房前。

  政府已經規劃好的一片湖水咋就挪了地方,這當然得去問問開發商。這時的開發商已經換了東家,因為原先的開發商經營不力,只好將整個樓盤轉給了一家久元房地産有限公司。房地産公司的總經理解釋説,湖水位置的改變可不是他們一拍腦門隨便想出的主意,而是接了整個樓盤之後,請有名的設計師重新設計的整個小區的景觀。根據地形,現在他們選取的湖的位置正好是整個小區的中心位置,而且整個湖面的面積比原來擴大了整整兩倍多。

  開發商還拿出了一大堆的獎盃和證書來説明湖水改變位置之後,給小區帶來了多麼大的好處。但是錢京安等原來鄰湖而居的三戶業主對此並不買賬,他們認為湖被移走之後讓他們遭受了損失,他們的房屋隨只貶值了。但開發商卻説自從他們接盤之後,把小區建設的更好,整個物業不是貶值而應該是升值了。

  錢京安認為,就算是自己的房子升值了,那也是這幾年中國整個房地産市場升溫的結果,並不是開發商的功勞,他認為開發商之所以要挪走湖是因為他們在湖邊另建了別墅,而這些別墅的銷售價格是原有房屋的兩到三倍。臨湖的這幾棟是不是的確比不臨湖的價值會高呢?由於涉及到商業秘密,記者沒有看到相關的數據,因此雙方的説法究竟誰對誰錯不得而知。但是錢京安等人強調,開發商自行改變湖的位置不但違背了當初的承諾,還違反了規劃局的規劃,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了違約。

  錢京安向蘇州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開發商恢復自己房前的湖面景觀。2004年7月,仲裁有了結果,但是這個結果卻讓錢京安等人有些看不懂。在裁決書當中,仲裁委員會認定了開發商填湖面的行為違反了購房合同的內容,以及當時的購房宣傳資料及規劃平面圖中的説明和允諾,已經構成了違約。但是裁決書後面寫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這種違約責任沒有恢復原狀這種承擔責任的方式,所以駁回了錢京安他們的仲裁請求。

  在這種情況下,錢先生給規劃局寫信,要求它制止發展商的違法施工的行為。規劃局接到舉報以後及時派人來到現場,發現開發商的填湖行為確實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於是規劃局當即下發了《停工通知單》,要求立即停工。就這樣,開發商挖了一半的湖擱置了,準備新建的別墅也停工了,錢京安長長地松了一口氣。

  由於生意的關係,錢京安一家都住在北京,蘇州的房子也就一直空著,但是他從來沒有放棄過,他一直給蘇州市規劃局寄信,希望能夠恢復湖面。而且這個時候,他心裏也特別有底,他説開發商要想申請改變規劃,必須得進行相關利益人的聽證會。

  誰知到了2005年上半年,錢先生得知這個地方又在施工,於是他又開始調查重新施工的原因。開發商解釋説,他們一直在向規劃局申請改變小區的規劃,其中包括湖水位置的改變和新建3棟臨湖別墅。2005年初,規劃局就批准了他們的申請並頒發各項開發手續。那麼沒有經過聽證會,開發商怎麼就拿到了合法的手續開工了呢?錢京安馬上趕到了規劃局問個清楚。

  規劃局説,他們早就下發了通知書,要求錢京安他們在5日之內提出召開聽證會的申請,可是幾天過去了,錢京安他們就是沒有反應。對此錢先生説,當初規劃局將通知書貼在了一個毛坯房的門口,但是他們從來沒有在這個房子裏居住過,根本沒有看到通知書。市規劃局要舉行聽證這麼一個機會,不僅僅是錢京安,曾經臨湖而居的其他兩位業主也沒有看到貼在門前的告知書。

  由於錢京安等3戶業主在張貼《行政許可告知書》的5日之內沒有提出召開聽證會的申請,規劃局認為他們自動放棄了權利,因此就批准了開發商更改規劃的申請。蘇州市規劃局認為自己已經盡到了告知的義務,可錢京安等3戶業主卻認為規劃局完全可以採取更好的方式通知他們,因為他們3戶業主一直在給規劃局寫信,信中都留下了自己實際的住址和電話,完全沒有必要採取張貼的方式。錢京安的代理律師説,當初就是怕規劃局説沒有收到他們的信件,因此他們在寄信的時候就把寄信的過程和信的內容做了公證。

  而規劃局認為,作為行政機關他們每天接到的信件也非常多,不可能記住所有的聯絡電話,他們認為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貼在門口。錢京安的律師説,雖然錢京安一直在北京住,但卻一直惦記著蘇州的房子,為了避免錯過開聽證會的機會,他每天都上蘇州規劃局的網站瀏覽並查閱蘇州當地的報刊,卻一直沒在這上面看到蘇州市規劃局的告知書。

  錢京安始終堅持蘇州市規劃局不通知他們,也沒有召開聽證會就批准開發商更改湖面位置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他起訴蘇州市規劃局,要求其撤銷開發商的規劃許可證。2005年9月,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規劃局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因此駁回了錢京安的訴訟請求。錢京安對一審判決不服,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他説他要尋找更多的證據來打這場官司,他也盼著早日能有一個結果。

  主持人:《合同法》裏邊規定的違約的法律後果裏沒有關於恢復原狀的直接規定,規定只有三種情形:繼續履行(合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這三項錢京安並沒有在仲裁申請裏邊提出來,那結果只能是駁回他的請求。那麼錢先生應該怎麼辦?

  龍翼飛:下一步他可以繼續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在仲裁請求上變換一下方式,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第二,他有權利向相關的行政管理部門,也就是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要求,阻止開發商在沒有規劃的情況下施工。

  主持人:錢京安認為規劃局在改變規劃之前肯定要召開一個聽證會,而聽證會肯定會邀請相關利害人參加,自己作為原本的湖邊的居住者肯定要參加這樣一個聽證會,他這個想法對嗎?

  龍翼飛:這想法對的,因為按照我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管理機關在接受一方當事人的行政許可事項申請的時候,它就應該去審查到底這個行政許可的申請事項有沒有跟它有重大利益關係的利害關係人,如果有的話,行政管理機關就必須要告知利害關係人,通過聽證活動,把你的意見做充分的陳述,各方當事人可以闡述自己的意見。

  主持人:規劃局把開聽證會的通知貼在了錢京安他們家根本就沒有人住的房子門口,在這樣的情況下錢京安他們算是得到通知了嗎?

  龍翼飛:這不能算,按照我們國家《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的一切行為包括它的告知行為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你把開聽證會的權利告知書貼到了一個空洞洞的房子裏,能算是起到了一個告知公民的目的嗎?客觀上規劃局的張貼這種告示的行為並沒有真正地起到遵循《行政許可法》裏邊關於便民原則,並沒有真正地讓錢京安享受到他的要求開聽證會的權利。

  主持人:錢京安他們的代理律師也提到了,如果你沒有準確的地址可以把通知寄過來的話,至少應該在一個公開的媒體上比如説網站進行公告。

  龍翼飛:《行政許可法》第33條是這樣規定的,要完善和建立相關的制度就包括要推行電子政務,電子政務就是要求政府開設網站,把你行政許可的事項全部上網。在本案裏我們沒有看到這樣的證據能證明規劃部門是按照電子政務的法律要求,實施了在政府網站上發佈相關信息的行為。

  主持人:《行政許可法》這樣一部規範行政機關許可行為的法律,實際上就是要求行政機關在做出每一項許可的時候都要謹慎,都要本著一個便民、高效的原則,因為行政機關的每一次許可都有可能會關係到一個普通公民的合法權益,這個案件最終的結果會怎麼樣,我們也會繼續加以關注。

責編:西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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