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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公佈 5月30日實施

央視國際 (2005年05月17日 10:48)

  新華網北京5月16日電(記者曲志紅)國家版權局和信息産業部16日舉行新聞發佈會説,經國家版權局局長石宗源和信息産業部部長王旭東簽發,我國第一部網絡著作權行政管理規章《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已于4月30日發佈,將於今年5月30日起正式實施。

  隨著信息技術與通訊技術的發展,互聯網正逐步深入國民經濟和人民群眾生活各領域,更已成為作品傳播的一種重要途徑。同時,利用互聯網實施侵權盜版活動的現象也越來越多。信息産業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李國斌説,鋻於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承擔法律責任的條件規定得不夠明確,難以有效適應行政執法的需要,所以有必要制定《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

  這個保護辦法共19條,主要涉及辦法適用的對象,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行政法律責任承擔,著作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內容提供者在保護網絡著作權中的具體做法,對嚴重違法侵權行為的處理等內容。

  國家版權局版權司副司長許超介紹,這個保護辦法主要規範的對象,是在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根據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指令,通過互聯網自動提供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內容的上載、存儲、鏈結或搜索等功能,且對存儲或傳輸的內容不進行任何編輯、修改或選擇的行為。其他直接提供互聯網內容的行為,適用著作權法的規定即可。

  辦法特別指出,由於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難以對互聯網內容提供者所提供的內容盡到全面審查義務,因此不對互聯網上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承擔過重的法律責任。只有在明知互聯網內容提供者通過互聯網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雖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權人的通知後未採取移除相關內容,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根據這個保護辦法,今後著作權人發現互聯網傳播的內容侵犯自己的著作權,可以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出書面通知,提供這些內容所侵犯的著作權權屬證明和侵犯著作權的相關證據等。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收到通知後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

  當然,互聯網內容提供者也可以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著作權人一併發出其內容不侵犯著作權的反通知。反通知發出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即可恢復被移除的內容,且對恢復行為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辦法規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責令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停止侵權行為,並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罰;對於那些經著作權管理部門依法認定專門從事盜版活動,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將由國務院信息産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如發現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有關部門將依照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完)

責編:西尋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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