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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線]“殺妻”冤案 何以釀成

央視國際 (2005年05月12日 19:34)

  


  CCTV.com消息(法治在線)主持人:您好,觀眾朋友,歡迎收看《法治在線》。被認為已經遇害11年的妻子突然出現,而丈夫因殺妻獲罪已在監獄中服刑11年,受到各界廣泛關注的湖北佘祥林殺妻冤案今天上午開庭重新審理。這起案件為什麼曾在四年多的時間裏歷經省市縣三級司法機關多次重審,卻依然成為一起冤案;案件的背後,人們該反思什麼?今天的節目我們邀請到中國人民大學的韓玉勝教授一起來關注這些問題。首先我們來看一下本欄目記者今天上午從庭審現場發回的報道。

  記者:這裡是湖北京山縣人民法院,今天上午九點,備受社會矚目的佘祥林殺妻案將在這裡開庭重審。11年前,佘祥林因為涉嫌故意殺害自己的妻子張在玉,佘祥林被刑事拘留,繼而,被錯判15年有期徒刑,今天,法律將在這裡還他一個清白。

  今天上午開庭後,法官首先宣讀了由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再審執行書,接著,就本案的焦點問題,即原審被告人佘祥林的故意殺人一案中的被害人張在玉是否被殺害進行了舉證和質證。張載玉在離家出走11年以後再次回到家中, 根據公安機關對她作出的DNA鑒定,確認她就是原審認定的被害人張在玉本人,故原審判決中檢察機關指控佘祥林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能成立。

  宣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6項規定,被告人佘祥林無罪。原審被告人在本判決産生法律效力後,依法享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閉庭。

  主持人:佘祥林在監獄裏服刑11年後又回到法庭,等待法院糾正以前錯誤的判罰,可以説,這是一場很罕見的庭審。韓教授,根據我國法律,案件一般會在什麼情況下再審呢?

  韓:像這種案子,實際上屬於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一種情況。也就是説,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主持人:那麼對於佘祥林來講,當他妻子重新出現的時候,大家已經知道了事實的真相。那麼今天法庭上的判決對他本人來講,意味著什麼呢?

  韓:我們今天改正這種過去曾經作出的錯誤的判決,對他本人來講,是還他一個清白。如果由於我們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發生了錯誤的行為,我們通過承認錯誤,是維護了公正性,維護了法律的尊嚴,維護了法律的權威性。那麼這不僅僅具有個人意義。更重要的是,它對於我們整個司法界乃至在立法的角度來看,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主持人:我們的記者了解到,當佘祥林冤案的真相大白于天下的時候,湖北省、最高人民法院等領導都對案件的進展極大關注,對冤案成因和相關責任人的調查和認定工作正在進行之中。沉冤昭雪後的佘祥林表示,要申請國家賠償。韓教授,根據現行法律,他能得到什麼樣的賠償呢?

  韓:1994年,國家頒布了《國家賠償法》,按照規定,如果受到了錯誤的拘留逮捕造成冤獄,是可以獲得國家賠償的。具體的賠償數額,沒有明確規定;只是規定一個賠償標準。應該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情況、工資收入情況取一個平均值,乘以受冤獄的天數而得到一個賠償數額。這個數額,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僅限于由於受冤獄而蒙受的經濟損失,在《國家賠償法》裏,沒有精神賠償和名譽損害賠償。

  主持人:11年前的一場庭審使當年28歲的佘祥林成為了一名罪犯,鋃鐺入獄,11年後,在法律的名義下,這起冤案終被改判,佘祥林得到了他期盼已久的清白。但案件留給人們的思考依然是沉重的。根據我國法律,在刑事案件的偵查與審理過程中,公檢法三部門之間存在著監督與制約的關係,在這樣一種較為完善的司法制度下,這起錯案本不該發生。那麼到底是什麼原因釀成了這起妻子未死的“殺妻冤案”呢?我們來看一下記者的調查。

  佘祥林,湖北省荊門市京山縣雁門口鎮人,被捕前在當地派出所擔任治安巡邏員。1994年1月佘祥林的妻子張在玉因患有精神分裂症離家出走,妻子的突然失蹤打亂了佘祥林一家的生活,讓他意想不到的是更大的不幸隨之而來。


  1994年4月11日,也就是佘祥林的妻子張在玉失蹤後的第三個月,當地村民在附近的一個水塘內發現了一具女屍。屍體被發現時已腐爛得面目全非,死者是誰至今仍未能確定。但在當時這具屍體被認定為是佘祥林妻子的屍體。在無名女屍出現的當天,佘祥林失去了自由,被當地警方監視居住。

  記者:我們知道1994年4月11日,當地警方對你採取了強制措施,當時你知道他們為什麼這麼做嗎?

  佘祥林:當時對我宣佈了一件事情,就是我妻子張在玉的屍體找到了。據法醫鑒定是屬於他殺,我是最大的嫌疑對象,要接受他們的調查。

  法醫將無名女屍鑒定為佘祥林的妻子的屍體,主要依據是體貌相似,並沒有進行血型與DNA鑒定。兇案現場也沒有發現佘祥林作案的相關證據,在接受訊問時佘祥林的口供成為了案件最終定性的關鍵,沒有殺妻的佘祥林供認了自己就是兇手。

  記者:你為什麼明明沒有做過這個事情,卻要承認自己殺妻了呢?

  佘祥林:審訊是10天11夜,崩潰了,因為已經處於休眠狀態了,什麼事情都答應了,什麼都是了…最後你簽字就行了,你只管簽字就可以了,簽了多少字都不清楚,只是不停地簽字。

  記者:他們當時要求你承認什麼呢?

  佘祥林:承認是我殺死我妻子的,就是要我承認妻子就是我殺的。

  記者:那口供上寫的是什麼也不知道嗎?

  佘祥林:那是不讓你看的——一直到判死刑都沒有看到的。

  在佘祥林的口供材料中,每一頁的簽字都是“以上筆錄我聽過”,而不是“我看過”。在接受詢問的前四天,佘祥林始終都在否認殺害了妻子張在玉,從第五天開始供認自己就是兇手。警方還獲得了一份註明為犯罪嫌疑人親手繪製的作案線路圖。

  記者:我們知道在你的口供材料當中,有一份非常關鍵的證據就是你的作案線路圖。 沒有作案怎麼會有線路圖呢?

  佘祥林:當時是他們畫的。畫了幾個圈圈,拿了一張紙,他自己掏的筆,讓我畫。因為我已經好幾天了,我基本上是精神崩潰、神情恍惚了,你要我幹什麼,我就幹什麼…沒有辦法了,求死嘛,一心就想求死…後來我根本沒想到他們會弄出一個線路圖,也根本沒想到它會成為我殺人的證據,做夢也沒想到。

  佘祥林回憶説儘管當時迫不得已簽字供認,但他相信這樣的口供是不會被採信的,法律不會讓真正的兇手逍遙法外。

  佘:我當時還是不在乎——事實畢竟是事實,我們國家制定的法律總是正確的。

  主持人:韓教授,通過佘祥林自己的陳述,我們可以了解到,他當年是在一種精神恍惚的狀態下接受審訊的。在這樣的前提下獲取的口供能具備法律效力嗎?

  韓:按照我國刑訴法的規定,口供並不是定案的根據,如果只有口供是不能定罪的,必須有其他證據來證實。何況據我們所知,佘祥林講自己是在精神恍惚的狀態下作出的供訴,這種供訴實際上不是在意識清醒的狀態下作出的,從法律的角度來講,這種供訴,不足以為證。

  主持人:那麼在實際工作中,有什麼方式能夠保障公安機關的取證是合法的呢,有沒有什麼辦法來監督公安機關依法取證的過程呢?

  韓:在我們的審訊過程當中,有的是由於我們司法工作人員本身素質水平不夠而採取刑訊逼供方式;有的呢,是我們沒有採取這種方式,但犯罪嫌疑人事後説他是在刑訊逼供下這麼説的,然後去翻供。這其實對雙方都是不利的。正因為有這種情況, 現在有些地方的偵察機關採用審訊過程全程錄像監控的方式,這種方式是全程監控不間斷的。當有人對證據的取得方式提出質疑的時候,我們可以把監控錄像當成證據使用,證明我沒有使用刑訊逼供的方式,而是在正常審訊方式之下得到口供的。

  主持人:我們了解到,佘祥林在被捕前,是當地派出所的一名治安巡邏員,具備一定的法律常識。他當時想,自己當時的口供還要經過檢察機關的調查,然而檢察機關作出的決定卻是批准逮捕。

  1994年4月,京山縣公安局以佘祥林涉嫌故意殺人的罪名向京山縣人民檢察院報請批捕。當年的4月28日,京山縣檢察院做出了批准逮捕的決定。

  何家平,京山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當年沒有參與辦理佘祥林案,案件被定性為錯案後,現正負責調查當時檢察機關案件證據的審查過程。

  記者:1994年檢察機關根據什麼對佘祥林做出批捕決定的呢?

  何家平:現在這個案件已經知道錯了。作為當時我們檢察機關向佘祥林的案件中 證據之間很多矛盾和疑點都沒有審查出來,這就是沒有把好案件的證據關和事實關。

  根據法律規定,僅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沒有其他證據作為佐證,口供是不能作為案件定性依據的,這也正是佘祥林案突出的疑點。

  記者:在當時除了佘祥林的口供之外,有其他的證據進行佐證嗎?

  何家平:這個案件從某種意義上説,一些關鍵性證據之間存在著矛盾和疑點,其他方面有些證據。我們檢察機關沒有認真審查好。檢察機關當時在批捕佘祥林的過程中,只注重了與公安機關之間的配合,而少了監督制約,對公安機關所出的一些證據過於相信,沒有把好關。

  主持人:韓教授,我們暫且不論佘祥林之前自己所説的在審訊過程中的遭遇是不是事實;但當時本來應該對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的京山縣檢察院,並沒有認真調查那份口供的真實性,而是很輕易的相信了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您認為導致當地檢察機關失察原因是什麼?

  韓:作為檢察機關,一方面有法律監督的職責,應該對偵察過程的合法性進行監督,這是法律賦予它的一種職責,它沒有很好履行這種職責,這是它的失誤之一。第二個呢,當公安機關把有關的證據作為定案的證據提交給檢察院之後,檢察院有審查的責任,審查證據的真實性。如果我們在其中有疑點,或者證據有漏洞,證據之間不能夠相互應證,證據不能夠形成有機的證據鏈條的話,這種證據就不能證明你所指控的犯罪嫌疑人就是一個犯罪人。

  主持人:那麼如果説檢察機關沒有認真履行好這種職責,那麼誰來監督它?

  韓:從現在的監督機制來看,第一呢,各級人大常委會都可以對檢察機關的工作有法律上的監督作用。第二,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的工作有監督指導權。第三,就是我們經常講的人民監督、群眾監督,這種監督更具有普遍意義;特別是現在有些檢察機關設立了人民監督員,專門負責監督檢察機關的本身的工作,我覺得這是很好的方式,值得推廣。

  1994年10月13日,原荊州地區中級法院一審判處佘祥林死刑,佘祥林提出了上訴。1995年1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認為案件事實不清 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佘祥林:那時我真的是看到一線希望。

  然而這一線希望帶給佘祥林的只是生的希望,並不是無罪判決的結果。

  何家平:我們依照法律的規定 推給京山縣公安局補充偵查,京山縣公安局對佘祥林案件中存在的矛盾和疑點,也進行了大量的調查取證,材料上也能看出來。

  記者:針對省高院提出的證據中存在的疑點,經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這些疑點問題解決了嗎?

  何:應當説大部分沒有解決 。

  疑點依然存在,但案件仍得以開庭重審。1998年,佘祥林殺妻案被移交給京山縣人民法院審理,當年6月,佘祥林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佘祥林再次提出上訴,3個月後上訴被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

  在當時司法理念正在經歷著一次變革,新刑法于1997年開始正式實施,其中一個重要變化是疑罪從無法律精神的進一步確立。

  京山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唐崇德:當時正處在新舊觀念的轉換時期,儘管這個新的刑法已經開始實施了,但是實施的時間還不是太長,大家這種新的觀念還沒有完全形成。在遇到像這樣重大案件的時候,往往用舊的審判觀念來看待問題,就是疑者從有、疑者從輕,是作的有罪推理,儘管也認為有疑點,但最後還是做除了有罪判決。考慮如果一旦宣告無罪 很可能放縱了罪犯。

  佘:這真是不可思議。因為在新刑法公佈以後,還有這種事情,肯定是不可思議。 我肯定對法院産生懷疑了,我不是對國家的法律産生懷疑了,我是對地方的執法者産生懷疑了!

  1998年,佘祥林被關入沙洋監獄服刑,他把屈辱看做是背上的一口黑鍋。

  佘:最大的壓力就是背這個黑鍋。自殺的念頭都有了,但決不能背著這口黑鍋去死…不是怕死,是不能背著這個黑鍋去死,死也要清清白白的。

  獄中的良好表現使佘祥林得以減刑3年,鐵窗外的油菜花開了又謝,謝了又開,2005年8月佘祥林即將滿刑。

  佘:因為我即將要滿刑了,今年8月12日滿刑。這應該對每一個服刑人員每一個罪犯來説都是盼望已久的事情了。但是我害怕,真的,我很害怕那一天。

  記者:自由不是你一直渴望的嗎?

  佘:關鍵是清白。

  2005年3月28日,已失蹤11年的張在玉重又出現在京山,使佘祥林殺妻案被定為錯案。4月1日上午,當聽到准許取保候審的通知時,佘祥林奔跑回監舍拿取衣物。在這一刻,他也跑向了他已經守望了11年的清白。

  記者:走出監獄的那一刻,你説了什麼?    

  佘:蒼天有眼。

  主持人: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5年1月將案件發回重審,原因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是直到1998年,這個問題也沒有得到解決。並且在沒有新的證據的情況下,對佘祥林的判罰從一審的死刑變成了15年有期徒刑。韓教授,如果説一個刑事案件從死刑改成有期徒刑,這需要什麼樣的依據?

  韓: 從佘祥林這個案件來看,一審判處死刑,後來改成十五年有期徒刑,這中間他應該具備像自首的情節,或者是立功的表現,或者有其他的足以使我們有理由對他減輕處罰的情節。但據我們所知,這些都沒有。可以説,地方的做法是有意無意地規避了省高級法院對這個案件的進一步的監督、追蹤。當然,從另一個角度來講,恐怕省高級法院沒有進一步的追蹤了解,也是這個案件成為錯案的原因之一吧。

  主持人:那我們注意到,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表示要把死刑復核權收回最高人民法院,那您覺得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考慮呢?

  韓:因為各地情況不一樣,各地經濟發展不一樣,各地的習慣、思維方式也有很大的差異,這樣在復核同一類型的死刑案件的時候,可能掌握的標準會有所不同,而這就造成了執法上的不統一。如果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收回行使的話,就會用統一的標準、統一的尺度來衡量這個死刑判決究竟是對還是不對。從這個意義上來説,這也是我國強化人權保障的一種做法,一種標誌。

  主持人:目前,對這起案件相關的負責人的調查還在進行當中。我們也希望這種錯案少發生,發生以後也能得到及時的糾正。那麼,韓教授,作為一個公民,在現有的司法體系下,在生活中如果遇到刑事案件,我們的正當權益一級一級地可以得到那些保障呢?

  韓:我們處理刑事案件,偵查權、起訴權、審判權,分別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來行使。在行使過程當中,刑事訴訟法有明確規定,三個機關的工作應該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如果我的權利的確是受到不公正待遇,受到侵害了,公檢法三個機關又不能很好保護我的權利,我可以向其他相關機關——比如像公安機關有督察部門、有紀檢監察部門,檢察院、法院也有紀檢監察部門。類似這些部門,

  有對工作人員工作失職問題的核查、處理的權力。另外,可以向地方人大常委會或上級人大常委會,提出自己對案件不同的看法和意見,希望能夠檢查和監督公檢法機關再辦案過程當中一些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一些做法,這也是可以的。

  主持人:佘祥林的遭遇讓我們看到,要避免同樣的悲劇再次發生,不僅需要堅定法治理念,更需要堅守每一個執法環節,因為司法過程中的每一個細節都關係到當事人的命運。

     京山警方對11年前的無名女屍案已重新立案偵查

  湖北省有關部門已組成聯合調查組對相關辦案人員展開責任追查

責編:西尋  來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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