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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説法]難平的路 

央視國際 (2005年03月28日 14:32)


  去年7月,福建省南平市一位老人在遊玩時不慎從一個陡坡上摔下,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後,老人的家人認為市政管理處沒有在這段路上設置防護措施,屬於失職行為,將市政管理處告上法庭。

  去年七月底,在福建省南平市的水東大橋下發生了一起事故。這天上午,一個第一次進城的64歲的鄉下老人,在跟老伴一起遊玩的時候不慎摔在了大橋的陡坡之下。當時那位老人走著走著,不知為什麼突然向後退了幾步,緊接著一腳踩空頭朝下摔了下去。他的老伴趕緊衝下去抱住丈夫的頭大聲喊他的名字,但渾身是血的老人只是睜著眼睛,卻一句話也説不出來了。

  老人在出事後,立即被120急救車送到醫院,進了急救室他已經是命懸一線了。下午17:00,摔傷的遊吉賢老人搶救無效停止了呼吸。他的老伴悲痛地説:“如果早知道這裡這麼危險,我們也不會來這裡玩啊。”在這個老人死亡後的第五天,在他出事的那條陡坡險路上,市政管理部門加裝了鐵欄杆。陡峭的路邊,銀色的欄杆,這是事後亡羊補牢的措施。

  可是六個月前這裡出事時,一眼望去毫無遮攔。在這條路上,行人只有腳可以踩在臺階上,但如果不幸跌倒,則再也沒有可以受力借力的地方,只能一摔到底。據這裡的群眾反映,他們每次經過這裡都膽戰心驚,而且這裡曾經發生過摔死人的案件。當初摔遊吉賢老人的這條路依然行人如枝,而失去親人的悲痛仍然由活著的人默默咀嚼。

  事發兩個月後,遊吉賢的老伴由兒子帶著走進了法院,她最終決定要為死去的丈夫討個説法,她要告南平市市政工程管理處失職。事發以後我們也聽到很多人講,這事件不是第一起了,都是因為缺少護欄而路面不好走導致了這起事件。遊吉賢老人的兒子説,表面上他父親走路摔死是要自己負責,但這背後恰恰反映出市政設施的不完善。

  法院將遊吉賢老人死亡的案子定為特殊民事侵權案件。立案後,法官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去現場進行勘察。法官查明事發地的階梯高有10米,寬度1.5米,坡下是堅硬的地面,坡度大約在30到45度之間,行走危險,階梯兩側事發當時未設欄杆,也沒有任何警示標誌。現在的護欄是市政管理處後加上的。在隨後的庭審中,被告方市政工程管理處只有代理律師出庭了。他辯解兩點,一是這段陡坡路從建成就是這個樣子,市政方面管理沒有失職,二是死者完全可以多走幾百米去走另一條安全的路,而不走這段險路。法官評判被告的觀點時認為,道路一旦建立就是留給人通行的,管護機關履行職責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這起案件法院不久作出了判決,認定道路存在瑕疵,市政方面遊吉賢的死負全責。被告福建省南平市市政工程管理處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64192.4元。一審宣判後被告方不服,提起上訴。從未在法庭露過面的市政工程管理處的陶主任也在電話中為自己鳴不平,他認為這座橋已經建成30年的橋,公路局一直沒有和他們辦理交接手續,因此不歸自己管理。


  記者在採訪中得知,就在遊吉賢老人大橋下摔死後第16天,在江的對岸另一個不幸的人也摔死死在馬路上,而且同樣是市政工程方面的原因。那天夜裏,36歲的巫茂芳參加了中學同學的聚會,酒後駕駛摩托車回家,第二天淩晨她被發現死在市政工程施工的一個大沙堆旁。

  交警在勘查現場後認定,巫茂芳酒後駕車負事故主要責任,而市政方面違規在公路上堆放沙子應負次要責任。這起案件同樣起訴到了南平區法院,同樣是市政方面敗了訴,被判賠償死者家屬4萬餘元。

  在採訪時,記者發現南平市還有很多存在著不安全因素的路段。南平三中門前的陡路,傾斜45度以上,未設欄杆或者警示,學生們都從這上學放學時都經過這裡,尚無事故記錄。

  南平市四鳴路中路陡路,人車共用,未設欄杆或警示,尚無事故記錄。南平市中山路南側陡路,高呈數十米,傾斜度50度以上,未設欄杆或警示,尚無事故記錄。南平市委黨校門旁陡路,人車共用,未設欄杆或警示,已有傷人記錄。

  主持人:在一個城市內,一個月之內連續發生兩起行人因為路障設施有問題,而導致摔傷死亡的案件。通常是由原告方來舉證,但在這(兩)起案例當中要求被告方舉證,實際上是一個舉證責任的倒置。

  湛中樂:在這點上,法官説得很好,行政機關必須舉證是不是他堆放的沙子,另外還應該證明它提供的路面是完全平坦的,對行人和機動車駕駛人不構成任何威脅。即便不是它堆放的,它也負有進行清掃和維護的路面的義務。

  主持人:這兩起案件判決的結果都體現了“人命關天”的概念。南平市法院的判決實際上體現了法律最重要的民本或者人本主義的精神,對人的生命、人的健康、人的財産的法律保障,從這個意義上講,司法判決構建了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

  主持人:湛教授,遊吉賢老人的遭遇的確讓人深深同情。第一次進城來玩卻因此而送了命。按照我們通常的思維,自己摔倒了往往是怪自己不小心,為什麼這次遊吉賢老人走路摔倒了,會要去狀告南平市市政工程管理處,讓他們來對這次摔跤負責任呢?

  湛中樂:對於城市的公有公共設施的管理、維護、修繕的義務,由南平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來負責,對這種危險的路段必須設置足以維護安全的措施。案件發生以後,他們才在這些路段增設了防護欄。

  主持人:遊吉賢老人告的是政府的管理部門,應該是一起行政訴訟。法院在判決的時候為什麼沒有按行政訴訟來處理,而是判決的是民事賠償呢?

  湛中樂:實質上是殊途同歸,它既可以民事訴訟來尋求對自己合法權益的維護,也可以尋求行政訴訟。凡是因公共設施管理不善而導致的人員傷亡案件,公民可以通過兩種途徑進行訴訟:第一 按特殊侵權案件提起民事訴訟;第二 以行政不作為為由提起行政訴訟。

  主持人: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在判決的結果上,通常會有什麼不同嗎?

  湛中樂:在民事賠償方面,賠償的標準更加合理一些。行政訴訟中,賠償的滿足度往往是比較低的,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國賠償法關於賠償的範圍、賠償的標準都有待儘快地修改,以達到公民無論是提起行政訴訟還是提起民事訴訟,都有相同的標準。

  主持人:應該怎麼樣做才能最大限度地去保障行人的安全?我們的政府在這方面應該做出哪些努力呢?

  湛中樂:作為政府,它要為社會提供有效的高質量的公共服務産品。過去我們更多地談到政府對社會的管理,實際上在現代社會裏,我們更多地強調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義務。

  主持人:我首先為我們記者如此細心地調查感到欣慰,同時也為政府有關部門如此的疏忽感到遺憾。通過這個案件,我們也受到這樣的啟示,一定要貫徹我們黨中央和政府再三提出的權要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情為民所繫,只有如此,我們的政府和政府管理部門才能提供優質的高效的公共服務産品。

責編:西尋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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