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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收10元被罰1萬 黑出租司機狀告交通隊敗訴

央視國際 (2005年03月02日 10:04)

  中國法院網訊 耿某私自開車搭載乘客,並收取了乘客10元乘車費,交通執法總隊檢查人員發現,責令耿某停止經營活動,並處以一萬元罰款的處罰決定。耿某不服,將交通隊起訴至法院。2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耿某的訴訟請求。

  2004年2月的一天早晨8點左右,耿某駕駛一輛夏利車載一乘客,行駛到上地中國工商銀行中關村支行前,乘客向耿某支付10元車費時,被交通執法總隊檢查人員發現。交通執法總隊遂分別對耿某及乘客進行了詢問,耿某承認其沒有出租汽車營運資格證件,但沒有收取運費;乘客承認其與耿某商議的費用是10元。之後,交通執法總隊以耿某違反《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為由,向其送達了交通違法違章行為通知書及告知聽證通知書,明確告知擬對耿某進行處罰。同時,開具暫扣單,對耿某的夏利轎車予以暫扣,並要求耿某在一週內到交通隊接受調查和處理。

  第二天,耿某向交通隊提出聽證申請。耿某與案件調查人參加了聽證會之後,交通隊在3月10日以耿某未經批准擅自經營出租汽車業務,違反了《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對耿某作出處罰決定:責令停止經營活動,並處以一萬元罰款。當日,交通執法總隊將暫扣車輛退還耿某。耿某于當日也繳納了罰款。但耿某不服交通隊的處罰,于2004年6月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被訴處罰決定。

  在一審法院做出維持交通隊處罰決定的判決後,耿某不服,上訴至市一中法院。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從事出租汽車業務,應當根據《出租車條例》的規定,在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之後,才能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交通執法總隊在執法檢查中,查明耿某在未取得許可的情況下,利用家用轎車載客並收取乘客支付的車費的事實清楚。據此,作出維持交通執法總隊處罰決定的終審判決。

責編:西尋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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