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律師行賄法官被罰狀告司法局敗訴
央視國際 (2005年03月02日 10:03)
中國法院網訊 律師翟雪俊因給法官寫信以提成為好處請求介紹案源,成為北京市規範律師執業行為後對律師進行行政處罰的第一人。翟雪俊認為,自己始終沒有得到案源,沒有兌現分成,司法局就不應將其行為定性為行賄,故將北京市司法局告上法庭。2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終審判決,維持司法局的處罰決定。
2003年10月至11月,翟雪俊為得到充足的案源,給北京及廣東數名法官寫信並附上自己的名片,信中希望法官把“爭議金額30萬元以上的”案件介紹給他,同時許諾給付代理費的40%作為介紹費。收到信的法官將此信上繳到院監察室,各法院也分別將該信件轉給北京市司法局並要求處理。接到舉報後,2004年2月,北京市司法局依據《律師法》的有關規定,以涉嫌向法官行賄對翟雪俊做出吊銷律師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件審理中,翟雪俊承認自己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但是因為沒有法官回復,自己從未向任何法官實際支付過費用,所以不應當認定為行賄,只是不正當競爭。“我送的是信而不是錢,這只是許諾介紹費的證據,而不是行賄的證據。”翟雪俊認為,司法局對其“行賄意思表示”進行處罰是錯誤的,故請求法院判令司法局撤銷處罰決定,重新認定事實。
司法局則辯稱,翟行賄的主觀故意是積極的,客觀上已著手實施行賄行為,由於收信人的檢舉才最終沒有完成,行賄的整體階段中已經完成了承諾和實施,可以認定行賄行為確已發生。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翟雪俊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要求法官介紹該法官主審的案件,並許以介紹費,同時明確指出介紹的案件應是有可能勝訴或減少一定經濟損失的,其行為嚴重侵犯了司法秩序和司法公正,已構成行賄。其行賄行為已經著手實行,後由於沒有法官為其介紹案件、法院向北京市司法局舉報等屬於翟雪俊意志之外的原因,其沒有得逞,但不影響行為的定性。北京市司法局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正確。
責編:西尋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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