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司機違章不服處罰告交通隊敗訴
央視國際 (2005年03月02日 10:02)
中國法院網訊 今天上午,畢先生訴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東城交通支隊東單隊道路行政處罰一案,在北京東城區人民法院開庭。畢先生要求被告撤銷處罰決定的訴訟請求未獲支持。
畢先生訴稱,去年10月19日14時許,他駕車由南向北行至中糧廣場與恒基中心夾道處掉頭,被告執勤民警在未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情況下即作出被訴處罰決定。畢先生認為,該路口標線模糊不清且未設置禁止左轉或禁止掉頭標誌,客觀上造成辨認錯誤。而且他出現違章的時間是在下午2時,當時行人和車輛都很稀少,客觀上沒有造成交通障礙。按照有關規定,對於這類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告應當在指出違法行為並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因此,畢先生認為被告的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處罰過重,訴請法院予以撤銷。
被告則在答辯中表示,根據事發當日執法民警出具的執法經過證實,原告駕車在人行橫道掉頭的違法行為客觀存在,民警將車攔下進行糾正,口頭告知原告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該行為違反的相關法律規定及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並告知其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在聽取對方的陳述和申辯後,民警未採納其意見,當場開據了處罰決定書,原告也在當事人簽字一欄簽上了名字,隨後民警將存檔聯交回交通隊。三天后,原告向東城交通支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要求撤銷本案被訴的行政處罰決定並儘快在當地設置明確的禁止標誌。12月8日,東城交通支隊作出維持原處罰決定的復議決定,並於次日將復議決定書送達原告。因此原告理應對其違法行為負責,被告的處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法院經審理後當庭作出了判決,本案中,根據具有執法資格的民警出具的執法工作記錄等證據材料,能夠認定原告存有在人行橫道掉頭的違法行為,理應對該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執法民警依據原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在人行橫道掉頭的違法事實,當場認定該違法行為不屬於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的法定情形,應當給予處罰,從而決定對原告處200元罰款處罰,未超出法律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範圍,並無不當。因此判決維持被告的處罰決定。
責編:西尋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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