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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接聽手機被罰 司機狀告交通隊被駁

央視國際 (2005年03月02日 10:01)

  中國法院網訊 李某因對自己開車時接聽手機被交警罰款、扣分不服,遂將交通隊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行政庭做出判決,維持了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豐臺交通支隊方莊隊作出的罰款200元、記2分的行政處罰,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2004年9月17日,李某駕車行至北京市豐台區安樂林路口右轉時接聽了手機,值勤交警適用簡易行政處罰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對其罰款200元、記2分。李某不服該行政處罰,認為自己是在路口停車等待直行放行信號時接聽的手持電話,而非右轉行駛中接聽的電話,而且自己在知道不能接聽後就立即挂斷,應屬情節輕微。被告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對其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而被告卻依據該法第九十條所規定的數個處罰種類和幅度中,對其處以最重的處罰,他要求法院撤銷被告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被告退還罰款二百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明確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李某在駕駛機動車時有接聽手持電話的行為,違反了該規定。駕駛機動車是一種高度危險的活動,不僅關係到駕駛人本人的生命財産安全,而且涉及他人的生命財産安全,駕車接打手持電話,加大了駕駛行為發生危險的可能性,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所禁止的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該法第二十四條又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被告依據上述相關法律規定,並考慮李某違法行為具有較大危險性等因素,對李某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幅度之內選擇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並計2分,量罰並無不當。

責編:西尋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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