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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歲男生狀告教育局“性別歧視”終審敗訴

央視國際 (2005年01月05日 09:57)

  備受社會關注的12歲男生狀告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教育局“性別歧視”一案,最終以12歲男生敗訴而結束。2004年12月26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告12歲的男生趙某原就讀于廈門市金雞亭小學,該校2004年推薦入讀廈門市外國語學校的名額為5人。趙某在小學畢業考試中總分名列全校第二名,英語成績123.5分(滿分130分)並列全校第三名,但趙某的英語附加題成績比另一名男同學低了1.5分,因此趙某名列第四。根據思明區教育局《關於2004年初中招生工作補充意見》(以下簡稱《補充意見》)“推薦人選中男女生比例數不低於40%”的規定,由於金雞亭小學畢業考試的英語成績排名中前四名均為男生,而五、六名為女生,趙某未能進入推薦名單。為此,2004年7月29日,趙某以思明區教育局在推薦入讀外國語學校名額中限制男女生比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他的平等受教育權為由,將思明區教育局推上了被告席。

  思明區法院審理認為,思明區教育局作出的《補充意見》中關於推薦入讀廈門外國語學校的男生或女生比例的規定,屬於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即抽象行政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提起的訴訟。為此,思明區法院駁回了趙某的訴訟請求。趙某對該判決不服,上訴至廈門中院,要求思明區教育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許可他入讀廈門外國語學校。

  廈門中院二審認為,《補充意見》中的“限制男女生比例”規定並不是思明區教育局的獨創,它來源於廈門市教育局72號文件的規定,而該規定本身是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即抽象行政行為,因此本案不屬於法院受理的範圍。

責編:西尋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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